这是本文档旧的修订版!


# 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

> 编者按:为集中阐释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展现各技术领域专利审查的最新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4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决定要点,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4)》,供业界研究与参考。

## 一、诚实信用原则

序号 案号 决定要点
—-—————–
1 4W117458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针对的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与专利技术方案本身存在的缺陷(例如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之间存在区别。以该条款作为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应当承担充分举证的责任,并结合提交的证据对其所主张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进行具体说明。

##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序号 案号 决定要点
—-—————–
2 4W118080 在判断食品领域专利是否涉及《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妨害公共利益”情形时,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但专利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各自的目标与功能也有所不同。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在于监管食品的制造、销售等环节,保证食品安全;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由于通常情况下研发与申请专利在先,申请生产销售许可在后,因此如果要求食品发明专利的所有原料必须来自已被批准作为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目录或标准,则可能会抑制市场主体的技术创新。
3 4W118080 如果有证据表明某物质用于制备食品的安全性已在一定范围受到认可,且未有证据表明将其用于制备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则即使该物质尚未获批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将其用于食品发明创造也不必然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对于已获批可用作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果发明中该物质的浓度虽然超出现有标准允许的使用量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将该物质及其相关浓度用于制备食品的安全性在行业内已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可,且未有证据表明其以超过现有标准允许的使用量制备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则不宜认为这种情况必然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 三、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 ### (一)出版物公开

序号 案号 决定要点
—-—————–
4 4W116478 对于存档在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药品检验所等特定单位的注册药品质量标准,其通常仅限于特定人员能够查阅,一般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5 4W116478 如果某药品存在多个版本的药品说明书,而药品销售单并未载明药品说明书的具体版本信息,则仅凭药品销售单上的药品名称和销售时间无法证明某一具体版本药品说明书的公开时间。

### (二)使用公开

序号 案号 决定要点
—-—————–
6 5W135377 通过电商平台“以旧换新”渠道从多个消费者处获取同一型号的已售产品,并对上述获取过程及交易信息的查询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的,如果这些已售产品具有相同的结构,且均未发现在使用中有更换或替换的明显痕迹,则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已售产品在其交易快照生成日已在电商平台上公开销售。
7 5W135507 对于水、电、燃气计量仪表类产品,如果仪表上显示的计量读数与该仪表缴费记录上的购买量一致,且相关鉴定意见表明该仪表未经历过拆卸、拆解或维修,则可以认定该仪表的读数即为其安装使用后所累积计量的流体使用量,该仪表自第一次缴费之日起即已处于使用公开状态,第一次缴费日可以推定为该仪表产品的公开日期。
8 6W116747 请求人主张以甲网站上的照片证明涉案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的乙展会上被展出公开,如果该照片为网站用户自行上传,网页上显示的“展会信息”亦为该用户自行编辑填写,网页也未显示照片的上传时间,并且有关乙展会的其他证据显示的展位信息与该照片中的展位信息明显不一致,则该照片不足以证明其属于对乙展会情况的真实呈现,进而无法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于申请日前在乙展会上被展出公开。
9 6W124834 对于放置在某特殊管理场所的产品,即使该场所对访问者资格和访问流程有一定要求,且其内部存在部分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但如果该产品安装在该场所门口附近而非封闭管理区域,且经过该场所门外的人员均可以直接观察到该产品,则应当认定该产品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以得知的状态,而非处于特定人群才能获知的保密环境中,从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10 5W135632 如果某生产商生产的特定型号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销售,而多份不同来源的证据均记载了该特定型号产品的具体结构,并且可以相互印证,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使这些证据的公开时间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其也可以用于证明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的该特定型号产品的具体结构。

### (三)互联网公开

序号 案号 决定要点
—-—————–
11 4W111978 对于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提交的技术标准提案,可以从标准组织网站的权威性、标准组织的工作方式和成员构成,以及服务器设置目的等角度判断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国际电信联盟(ITU)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其标准提案通常在当次标准会议之前上传至ITU官方ftp网站供与会成员下载、讨论,并由系统自动生成上传时间,社会公众亦可以访问其网站获取相关技术文档。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可ITU标准提案类证据的真实性,并将提案的上传时间作为公开时间。
12 4W116322/4W116768 对于以“互联网档案馆”(Internet Archive)的网页存档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应当结合该网站机制认定其公开时间。首先,互联网档案馆为抓取存档的每个网页文件分配一个网址,网址的特定数字字段即为网页的抓取存档时间。其次,该网页中的图片等元素还可分别被多次抓取,并分别记载抓取时间,因此网页存档与其所包含的图片等元素的抓取时间有可能不同。最后,基于网站为存档文件分配URL地址的系统性和一致性,该网站所存档的网页和图片的网址理应采取相同的命名规则和格式。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图片网址中体现日期、时间信息的数字字段信息,即为该图片的抓取存档时间,亦即该图片在互联网档案馆网站上的公开时间。

## 四、新颖性

序号 案号 决定要点
—-—————–
13 4W117946/4W117974 现有技术文件公开了一款市售化学产品的代号,但没有公开该化学产品的物理和/或化学性能参数,如果该化学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可以唯一确定,则引入其他证据中对该化学产品物理和/或化学性能参数的测定结果,仅是对已公开化学产品的相关物理和/或化学性能参数的确认,不违反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
14 1F554680 如果专利文件说明书中引证了反映其背景技术的文件,且该引证文件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要求,则认为该专利文件说明书记载了该引证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当使用该专利文件作为对比文件时,对于其引证文件中与该专利文件密切相关的内容,可以作为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未超出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15 4W117583 人机交互技术中,后台处理是前端输入操作和输出结果之间的桥梁,对于后台处理相关的技术特征应当与人机交互前端特征对应考量。当现有技术证据中未明确记载后台处理方式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软件交互运行所呈现的技术特点,根据用户的输入操作以及获得的输出结果,判断是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后台处理方式,进而判断其是否被隐含公开。
16 4W117756 对于现有技术的理解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避免仅从字面上机械地将技术上明显不合逻辑或没有意义的信息作为公开内容的一部分。
17 4W117730 视频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应当以能从视频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为准,避免主观的推测或想象。如果因展示时长较短、拍摄角度偏差或清晰度不足等原因导致产品结构、操作步骤等技术特征无法从视频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不足以认定该视频证据公开了相关技术信息。
18 1F609940 PCT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与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具有同等效力。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入国家阶段后的PCT国际申请可以作为评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使用。
19 4W117594 专利背景技术部分中的引证文件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要求的,可以认为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虽然优先权文件中没有直接提供用以表明技术效果的测定方法和测定结果,但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优先权文件及其引证文件所记载的内容能够理解该优先权文件作为在先申请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技术效果,且其与在后申请在以上四个方面相同的,则前后申请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在后申请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20 5W135853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自行得知“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而主张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泄露行为发生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第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得知泄露情况后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第三,他人通过泄露行为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直接或间接来自申请人或发明人;第四,他人的泄露行为未经申请人同意。
21 4W116893 如果单克隆抗体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在于对特定氨基酸残基的选择性还原,而基于单克隆抗体的国际命名规则,序列中个别氨基酸残基处于氧化形式或者还原形式通常不会影响其命名,则在没有进一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依据现有技术中单克隆抗体的命名与该发明相同,并不足以认定该现有技术公开了发明要求保护的单克隆抗体产品。同时,如果该现有技术中并未公开单克隆抗体的制备方式,导致无法与发明记载的制备方式相互比较,且其中相关物理化学参数与发明亦存在明显差异,则更不足以认定发明要求保护的单克隆抗体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 五、创造性 ### (一)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序号 案号 决定要点
—-—————–
22 1F450934 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将共同配合实现某一特定功能和作用的多个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而不应将其割裂开来分别考虑。虽然涉案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均涉及机械加工领域,但是如果二者的加工对象不同,导致其部件结构、作用以及相互连接关系均存在区别,且这些区别彼此有机关联并共同产生了特定的技术效果,则不应将这些区别特征割裂考虑并分别在现有技术中寻找技术启示。
23 4W111293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应用场景不同,使得相应部件的功能以及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且上述区别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24 1F483654 某一技术领域内的公知常识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发展变化,在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认定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时,如果该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公开时间晚于该对比文件的形成时间,则不能简单地将该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的内容认定为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内容。

### (二)技术启示的判断

序号 案号 决定要点
—-—————–
25 1F516906 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时,不仅要考察对比文件是否披露了与所述区别特征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手段,还应该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对比文件记载的整体工作过程分析该技术手段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或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
26 4W116379 在创造性评判中,应当基于最接近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该技术问题的指引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到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中寻找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不限于涉案专利以及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应用的领域。如果相近或者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文件公开了可以采用相同的技术手段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现有技术文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27 4W116776 方法权利要求中工艺步骤间的先后顺序可能受制于各步骤对应的组件结构。如果现有技术公开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基本相同的步骤,但步骤的先后顺序不同,则在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应当考虑各个组件结构对工艺步骤的影响。如果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组件结构上的差异使得各工艺步骤的顺序无法调换,则不能认为该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
28 4W116583 如果通过“三步法”能够认定现有技术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则发明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涉案专利还记载了其他技术效果,只要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现有技术所获得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确定的,就不影响创造性判断的结论。
29 4W117515 对于包含特定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如果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了具有相同组成部件、相似参数设置的装置,并且解决了涉案专利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描述了所述部件具体尺寸的特定参数,则在现有技术已对所述参数的选择给出了相应教导,且涉案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上述参数的选择会带来显著优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所述参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30 1F409289 在联合用药发明的创造性评判中,判断两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献是否具有结合启示,应当综合考虑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替换的成功预期、化学药与抗体药物在治疗方式和疗效上的差异、具体的作用靶点和作用机制等因素,不能仅因现有技术中泛泛提到“可以与其他药物联用”就认定其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
31 1F409289 对于医药用途发明,如果某一现有技术文献针对特定的药物组分仅泛泛罗列众多的候选适应症,而不同适应症的发病机制和治疗机理相去甚远,在该现有技术文献未对药物是否能够治疗上述适应症进行验证的情况下,基于药物作用机制的复杂性和不同适应症之间的差异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无法从该现有技术文献中获得明确的技术启示。
32 4W116433 在通信技术领域专利的创造性评价中,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但该对比文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来自不同版本的通信技术标准,而且上述区别特征在不同版本的标准中适用于不同的场景,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则不能认为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引入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 (三)相关技术领域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序号 案号 决定要点
—-—————–
33 4W117821 专利权人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效果应当是能从原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如果补充实验数据证明的技术效果是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条件下测定的,或者虽然具体的测试条件不同,但该技术效果是原申请文件所记载效果的具体体现,则该技术效果可以作为创造性评价的事实基础。
34 4W116478 对于中药组合物而言,药味及用量的调整虽有较大灵活性,但并非可以将现有组方中个别药味及用量随意进行添加变化,而是仍需遵循辨证论治的药味配伍规律。如果仅知晓组方中个别药味的组合及其常规功效,在无法获知各药味在组方中的地位、作用或组方结构,也缺少明确技术指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实现从证到药的选取,由此获得的中药组合物是非显而易见的。
35 4W117821 研究药物化合物的多晶型,从中寻找符合药物生产和使用所需要的优势药物晶型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动机,通过改变结晶溶剂、结晶温度等条件以获得不同晶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一方面,已知化合物的晶型发明属于药物化学领域具有较强技术启示的发明类型,通常只有其产生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其创造性才有可能被认可;另一方面,获得晶型的技术手段也是判断是否具有技术启示的一个重要因素,技术手段越常规,表明技术启示越强,相应地,对于技术效果的要求应当越高。
36 4W117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