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

编者按:为集中阐释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展现各技术领域专利审查的最新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4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决定要点,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4)》,供业界研究与参考。

  1. 案号:4W117458 一种亚硫酸金钠无氰电镀金液及其电镀工艺
  2. 决定要点
    1.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针对的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与专利技术方案本身存在的缺陷(如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存在区别。
    2. 请求人以该条款作为无效理由的,应当承担充分举证责任,并结合证据对其所主张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进行具体说明
  1. 案号:4W118080 调节肠道免疫功能的母乳低聚糖组合物及其应用
  2. 决定要点
    1. 判断食品领域专利是否涉及《专利法》第五条“妨害公共利益”时,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2. 专利制度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目标不同:前者鼓励创新,后者保障安全。
    3. 若要求食品发明专利所有原料必须来自已获批目录,可能抑制技术创新。
  1. 同一案号
  2. 决定要点
    1. 若有证据表明某物质用于食品的安全性已被一定范围认可,且无证据表明其危害健康,则即使未获批为食品添加剂,也不必然构成“妨害公共利益”。
    2. 对已获批添加剂,若发明浓度超出现行标准,但业内已广泛认可其安全性,且无健康风险证据,亦不宜直接认定妨害公共利益。

(一)出版物公开

  1. 案号:4W116478 一种治疗股骨头坏死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2. 决定要点:存档在药监部门或药检所等特定单位、仅供特定人员查阅的注册药品质量标准,一般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1. 同一案号
  2. 决定要点:若药品存在多版说明书,而销售单未载明版本信息,则仅凭销售单无法证明具体版本说明书的公开时间。

(二)使用公开

  1. 案号:5W135377 出光机构及脱毛仪
  2. 决定要点:通过电商平台“以旧换新”渠道公证取得多台同型号已售产品,若结构一致且无明显更换痕迹,可认定该产品在交易快照生成日已公开销售。
  1. 案号:5W135507 燃气表计量信号采集装置
  2. 决定要点:若水/电/燃气表读数与缴费记录一致,且鉴定意见表明未拆修,则第一次缴费日可推定为产品公开日。
  1. 案号:6W116747 自行车(女款)
  2. 决定要点:用户自行上传、自行填写展会信息且无上传时间的网站照片,若与其他展会证据展位信息不一致,不足以证明涉案外观已在申请日前展出。
  1. 案号:6W124834 平移式安全防护墙
  2. 决定要点:产品若安装在特殊管理场所门口附近,门外人员可直接观察,则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状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1. 案号:5W135632 一种井下工作面液压支架就位平台机
  2. 决定要点:多份不同来源证据均记载同型号产品结构且可相互印证,即使证据公开日晚于申请日,也可用于证明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产品的具体结构。

(三)互联网公开

  1. 案号:4W111978 图像解码装置以及图像解码方法
  2. 决定要点:ITU官方ftp上传的提案,系统自动生成上传时间且公众可获取,在无相反证据时应认可其真实性,并以上传时间为公开时间。
  1. 案号:4W116322/4W116768 多功能净化器
  2. 决定要点
    1. 互联网档案馆为每个存档文件分配URL,其中数字字段即为抓取时间。
    2. 网页与内部图片可分别被抓取,时间可能不同。
    3. 在无相反证据时,以图片URL中日期字段作为该图片公开时间。
  1. 案号:4W117946/4W117974 导电粘合剂
  2. 决定要点:若现有技术仅公开市售产品代号,但产品结构组成可唯一确定,则补充其性能参数不违反单独对比原则。
  1. 案号:1F554680 配备具有SDR能力的用户装备
  2. 决定要点:专利说明书若引证背景技术文件且符合指南要求,则引证文件内容可视为对比文件公开内容。
  1. 案号:4W117583 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2. 决定要点:后台处理特征应与前端的输入输出对应考量;若现有技术未明确记载后台方式,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输入输出判断是否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后台处理,从而认定是否被隐含公开。
  1. 案号:4W117756 光学材料用树脂的制造方法
  2. 决定要点:理解现有技术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避免机械地将明显不合逻辑或无意义的信息视为公开内容。
  1. 案号:4W117730 电动窗帘智能调节方法及电动窗帘导轨
  2. 决定要点:视频证据以“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为限;若因拍摄角度、时长、清晰度等原因无法确定结构或步骤,则不足以认定公开。
  1. 案号:1F609940 MPM列表构建方法、色度块的帧内预测模式获取方法及装置
  2. 决定要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与直接向国知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效力相同,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作为抵触申请。
  1. 案号:4W117594 “磷酸芦可替尼”案
  2. 决定要点:背景技术引证文件若符合指南要求,可认为说明书已记载其内容;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根据优先权文件及其引证文件理解技术领域、问题、方案、效果,且与在后申请一致,则可享有优先权。
  1. 案号:5W135853 一体式支架浮式防波堤支架
  2. 决定要点

1. 泄露发生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

  2. 申请人得知后两个月内提交宽限期声明并附证;
  3. 泄露内容直接或间接来自申请人;
  4. 泄露未经申请人同意。
  1. 案号:4W116893 IL-17抗体中半胱氨酸残基的选择性还原
  2. 决定要点:若发明改进在于特定氨基酸残基选择性还原,而现有技术命名相同但未公开制备方式且理化参数差异明显,则不足以破坏新颖性。

(一)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1. 案号:1F450934 一种塑料颗粒加工系统及加工工艺
  2. 决定要点:应将共同配合实现特定功能的多个特征整体考虑,若区别彼此有机关联并共同产生技术效果,不应割裂寻找启示。
  1. 案号:4W111293 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
  2.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应用场景不同,导致功能及连接关系未被公开且带来有益效果,则具备创造性。
  1. 案号:1F483654 一种化妆品原料中功效成分的分析方法
  2. 决定要点:公知常识性证据若晚于对比文件形成时间,则不能简单将其内容认定为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内容。

(二)技术启示的判断

  1. 案号:1F516906 芯片换热器及变频空调器
  2. 决定要点:判断技术启示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分析对比文件整体工作过程中该技术手段所起作用或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
  1. 案号:4W116379 吸附式自移动装置
  2. 决定要点:在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寻找解决相同问题的技术手段,若现有技术公开相同手段解决相同问题,则给出结合启示。
  1. 案号:4W116776 一种假内模的加工工艺
  2. 决定要点:若组件结构差异导致步骤顺序无法调换,则即使现有技术公开相同步骤,亦未给出技术启示。
  1. 案号:4W116583 机电式后拨链器
  2. 决定要点:若“三步法”已认定存在结合启示,则即使说明书还记载了其他效果,只要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不影响创造性结论。
  1. 案号:4W117515 生产结子纱的方法和涡流喷嘴
  2. 决定要点:若最接近现有技术已公开相同组成、相似参数并解决相同问题,区别仅在于具体尺寸参数,且现有技术已给出参数选择教导,说明书亦未记载显著优于现有技术的效果,则该参数属于常规选择。
  1. 同一案号 1F409289
  2. 决定要点:需综合考虑替换成功预期、药物类型差异、作用靶点/机制等,不能仅凭“可联用”字样认定启示。
  1. 同一案号
  2. 决定要点:若现有技术仅泛泛罗列众多适应症且未验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无法获得明确启示。
  1. 案号:4W116433 载波聚合反馈方法、装置及系统
  2. 决定要点:若区别特征在不同版本标准中适用于不同场景、解决不同问题,则不能认为对比文件给出引入该特征的启示。

(三)相关技术领域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1. 案号:4W117821 “呋喹替尼晶型”案
  2. 决定要点: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效果应能从原申请文件公开内容中得到,方可作为创造性评价依据。
  1. 案号:4W116478 一种治疗股骨头坏死的中药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2. 决定要点:药味及用量调整需遵循辨证论治配伍规律;若无法获知各药味在组方中的地位、作用或结构,且缺少技术指引,则所得组合物非显而易见。
  1. 同一案号 4W117821
  2. 决定要点
    1. 寻找优势晶型为本领域普遍动机,常规手段改变结晶条件即可获得不同晶型。
    2. 已知化合物晶型发明通常需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方可认可创造性。
    3. 技术手段越常规,对技术效果要求越高。
  1. 案号:4W117065 地加瑞克在制备治疗转移期前列腺癌的药物中的应用
  2. 决定要点
    1. 若“瑞士型”权利要求通过特定生理指标细化给药对象,且该指标具有实际临床指导价值,则对保护范围产生实质性影响。
    2. 评判时应基于说明书信息,把握指标与疗效联系,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分析现有技术能否解决该问题。
  1. 案号:4W116678 计算机辅助牙科正畸矫治器械的检验方法
  2. 决定要点:若方案仅在现有计算机辅助模型基础上,简单纳入医学常规因素作为模拟参数,且未产生超出现有模拟技术的效果,则不具备创造性。
  1. 案号:1F399901 虚拟机器人的互动方法、装置、存储介质及电子设备
  2. 决定要点:需关注特定对象、应用场景、训练目的是否带来实质性影响;若现有技术未涉及相同训练目的且应用场景/数据/手段/目标均不同,则未给出启示。
  1. 案号:1F397311 用于处理图像的方法和装置
  2. 决定要点:应整体把握应用场景与模型算法;若因场景不同导致训练数据、输入输出、模型选择等实质性不同并解决不同问题,则具备创造性。
  1. 案号:4W115749 摄像光学镜头
  2. 决定要点
    1. 可通过回归光学设计过程判断创造性,重点考察确定初始结构、构建参数关系式作为优化约束条件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
    2. 对存在“必然联动”关系的参数,需考虑优化时是否导致权利要求限定无法满足;对无必然联动关系的参数,可固定其值。
  1. 案号:4W117594 “磷酸芦可替尼”案
  2. 决定要点:背景技术引证外国专利文件,若其公开日不晚于涉案专利公开日,则即使申请提交于2023年指南施行前,该引证文件内容也可作为公开内容基础。
  1. 案号:4W117305 类蛋黄酱食品
  2. 决定要点:实施例应具体,但无需列明所有细节;若未记载的细节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常规手段可实现,且无证据表明其导致发明无法实施或达不到效果,则不构成公开不充分。

(一)权利要求的理解

  1. 案号:4W117583 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2. 决定要点
    1. 一般应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含义。
    2. 对无通常含义的“自造词”,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限定及说明书技术问题、效果客观理解其含义。
    3. 授权程序审查档案对理解保护范围有参考作用。
  1. 案号:4W117474 丙烯酸的制备方法
  2. 决定要点: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整体理解流程及步骤衔接基础上,可判断某步骤已被其他步骤隐含限定,则即使未在文字中载明,也应理解为保护范围的一部分。

(二)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1. 案号:4W117786 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尔的组合物
  2. 决定要点:必要技术特征是为解决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足以构成技术方案并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包含必要技术特征,以保证能解决声称的技术问题,而非要求必须存在于实施例或属于追求更优效果而设定的特征。

(三)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1. 案号:1F678174 羟甲基糠醛制备方法
  2. 决定要点: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应基于发明“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非创造性判断中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该问题可结合背景技术缺陷、发明目的、有益效果及实施方式等综合认定。
  1. 案号:5W135482 一种电动工具
  2. 决定要点:应先明确发明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再依据说明书包括实施例给出的技术手段指引,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在此基础上概括得出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并解决该问题。
  1. 同一案号 1F678174
  2. 决定要点: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基础上结合普通技术知识,能确定发明还可采用其他等同或替代方式完成并解决相同问题,则应允许权利要求概括涵盖上述方式。
  1. 案号:4W117756 光学材料用树脂的制造方法
  2. 决定要点:对与发明改进之处不相关或关联性不大的技术特征,若其属于现有技术范畴,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容易知晓替代方式并预见其效果。
  1. 案号:4W113250 固体口服延长释放药物剂型
  2. 决定要点:产品权利要求应尽量避免功能/效果限定;若不得不使用,则说明书需公开足够信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确定实现该功能/效果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可行方式。
  1. 案号:4W117069 用于泵送含有气体的悬浮液的装置
  2.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含多参数公式却未限定参数取值及相互关系,导致包含明显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且专利文件未给出有效指引,则该概括超出说明书公开范围,得不到支持。
  1. 案号:5W131967 光学成像镜头
  2. 决定要点
    1. 参数关系式分为反映系统性能与优化约束条件两类。
    2. 对前者,若仅追求普遍目标而缺少实现手段,可能导致不支持;
    3. 对后者,应分析其技术含义及与所声称效果的对应性,再判断其是否常见及实施例能否概括支持;若关系式不常见,通常需给出两端点及中间值实施例。
  1. 案号:4W112638 经编机
  2. 决定要点:若修改加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仅记载于背景技术部分,需考察其是否与专利技术方案直接相关,且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认识到其属于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否则可能超范围。

(一)证据资格与证明力

  1. 案号:5W135377 出光机构及脱毛仪
  2. 决定要点:应对检测流程各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方法是否科学等进行考察。
  1. 案号:5W132828 一种数控线锯机
  2. 决定要点:有利害关系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但若逻辑清晰、无明显矛盾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可构成证据链一环。
  1. 案号:5W132976/5W133604 一种旋转开合底座结构及空气净化器
  2. 决定要点:若网站对上架商品分配唯一商品编码,则通常可认定含该编码的销售页面与实物严格对应,除非有相反证据;主张不对应方负有举证责任。
  1. 案号:5W135315 一种车载集成露营箱及露营箱系统
  2. 决定要点:“完善证据法定形式”指补充与原证据主要事实相同、仅表现形式更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如补办公证、提交原件);若补充证据新增拟证事实,则不属于完善。

(二)证明标准

  1. 案号:4W116721、4W116782、4W116834、4W117343 涂装后耐蚀性优异的热压成形的高强度部件及其制造方法
  2. 决定要点
    1. 单一证据证明力有限时,应判断各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并综合行业惯例等考量是否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2. 请求人已尽举证责任,专利权人仅质疑且有能力举证却未举证,不足以否定请求人证据证明力。
  1. 案号:1F478571 基于动态定量相位成像的半导体晶圆表面形貌测量装置
  2. 决定要点: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在已使用证据基础上调整组合方式或引用部分,以增强审查意见合理性,且不超出请求人合理预期。
  1. 案号:5W136585 可配置匝数的线圈装置及器件
  2. 决定要点:专利权自放弃声明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起终止,请求人仍可对申请日至发文日期间存续有效的权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1. 案号:5W132976/5W133604 一种旋转开合底座结构及空气净化器
  2. 决定要点:合并审理时,若专利权人仅在其中一案提交符合修改时机的文本,则应以该修改文本作为合并审理针对文本,以保持审查文本一致性。
  1. 案号:4W116237 具有多层涂布的转子螺杆的螺杆压缩机
  2. 决定要点:若代理机构因曾接受针对同一专利的其他委托,可能损害当前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实质利益,则不应被允许;反之则可。
  1. 案号:6W128122 喷枪喷头与机身的连接部(1局部)
  2. 决定要点: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其中“整体”指实线表示的要求保护的局部;判断时需考虑该局部与对比设计的异同对其视觉效果的影响,以及该局部在产品整体中的位置/比例变化。
  1. 案号:6W126786 玩具(泡泡战车)
  2. 决定要点: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并非组合成立必要条件。判断组合成立可从以下三方面考量:

1. 组合内容是否属于物理或视觉上可自然区分的设计特征;

  2. 设计特征是否用途/功能相同或相近,或存在组合先例;
  3. 组合手法是否超出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即能否形成协调统一整体而无需过度修饰或大幅改变。
  满足上述条件通常可认定组合成立。
  1. 案号:6W125581 包装盒(加长麻花钻)
  2. 决定要点:若涉案专利包装盒上的商标与专利权人注册商标相同,与请求人商标仅部分相同,则相同部分为双方均可合法使用的交叉标识;专利权人使用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不构成与请求人商标权的冲突。
  1. 案号:6W124730 酒盒(御贵和天下)
  2. 决定要点:判断外观设计与在先商标权冲突时,需综合考量商标显著性、知名度、商品关联性及专利权人主观恶意等因素;若在先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高,且涉案专利标识可能削弱其显著性或利用其商誉,可将在先商标权利范围延伸至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类别,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1. 案号:6W127201 奶龙风扇
  2. 决定要点
    1. 主张作品被制作成动画视频公开以证明接触可能性时,应先考察作品与视频的关联性(权利人关系、静态与动态形象一致性、时间合理性等)。
    2. 再判断动画视频发布是否构成公开,需结合平台发布机制认定;若作品确已在申请日前公开,则专利权人存在接触可能。
  1. 案号:JC0027 GLF71301
  2. 决定要点:《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商业利用”指以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集成电路或物品;“以其他方式提供”应理解为与进口、销售等同的行为,不宜包括未实际发生的许诺销售。
  1. 同一案号
  2. 决定要点:专有权人本人的在先布图设计也属于对比范畴;在后布图设计欲获保护,应与在先设计具有实质性区别,且该区别不属于公认的常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