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图设计专题

1、 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晶体管选择、布图层数以及层间连接关系

【案号】(2024)最高法知行终469号

【布图设计名称】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2500520.2

赛某公司与晶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晶某公司针对赛某公司登记号为BS.1250XXXX.2、名称为“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意见书,以该布图设计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为由,请求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7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程序审查决定,维持该布图设计专有权有效。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深圳市天微电子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行政纠纷案:该案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因撤销布图设计提起行政诉讼的第一案。天微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体现TM9936集成电路芯片的布图设计,TM9936集成电路芯片的布图设计与108号布图设计亦不一致,因此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审查决定。

“GLF7130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请求案:西安华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对杰夫微电子登记号为BS.185008003的“GLF7130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提出撤销请求,以该布图设计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关于保护客体、首次商业利用需在2年内和独创性等多项规定为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该专有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11号撤销程序审查决定,维持专有权有效。本案对布图设计撤销案件的审理规则提供了指引,明晰了法律用语内涵、确定独创性审查范围、完善独创性判断标准。

西安华泰半导体有限公司与BS.185008003布图设计撤销案: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代理西安华泰半导体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登记号为BS.185008003的布图设计提起撤销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撤销请求后决定启动撤销程序,并成立了由五位资深专家组成的合议组,对该案展开全面审理后作出决定,决定中撤销掉专有权人主张的14个独创点中的13个。该案件因其复杂性和典型性,入选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1、独创性的判断:模块独创性和整体独创性(模块覆盖原则)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

【布图设计名称】集成控制器与开关管的单芯片负极保护的锂电池保护芯片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2500520.2

【裁判要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中,也可以体现在布图设计整体中。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体设计中是否占有主要部分,是否能够实现整体设计的核心性能。如果一项布图设计是由公认的常规设计组合而成,则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具有独创性。如果权利人提出的是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则该部分应当能够相对独立的执行某种电子功能

2、布图设计的商业利用时间:根据委托流片的数量进行判断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133号

【布图设计名称】GMM674芯片

【布图设计登记号】BS.175535280

【裁判要旨】案中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14年3月24日至2015年10月13日内持续委托和某公司制造含有权利布图设计的芯片,从委托次数和芯片数量上看明显超出了测试流片所需,故应当认定权利布图设计于2015年10月24日前已投入商业利用。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布图设计因存在严重的权利瑕疵,故在本案中不能获得保护。

深圳市天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天胜科技有限公司、无锡中微爱芯电子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天微公司是登记号为BS.095006249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人,其发现鑫天胜公司销售采购自中微爱芯公司的产品型号为AiP1637的芯片,复制了天微公司的涉案布图设计,故诉至法院,要求鑫天胜公司、中微爱芯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一审诉讼过程中,中微爱芯公司针对涉案布图设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程序审查决定书,撤销登记号为BS.095006249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天微公司的起诉,天微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驳回天微公司起诉的原审裁定。

无锡某集成电路公司与台湾某集成电路公司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案:涉案标的2000余万元,最终无锡某公司不构成侵权,成功化解风险,该案于2025年2月被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上,同时入选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摘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