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最高法知行终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知行终3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深圳拓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广东瑞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中山市雅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拓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中山市雅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拓某公司、名称为“一种双控电磁加热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雅某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56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拓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0)京73行初13016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拓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拓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2月2日对本案进行询问。上诉人拓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易钊,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颖,一审第三人雅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黄婷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双控电磁加热控制系统”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为拓某公司,专利号为2005XXXX3592.8,申请日为2005年3月1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12日。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双控电磁加热控制系统,包括设置在下壳体内的主控制板和设置在上壳体内的控制面板;
所述主控制板中包括整流模块、逆变模块、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微控制器、整流稳压电源电路、电流检测电路和电压检测电路,所述微控制器中设有加热线圈功率控制模块;其中,所述电流检测电路和电压检测电路均与微控制器中的加热线圈功率控制模块相连接,并向其提供加热线圈功率调整信息;所述自适应同步电路模块分别与电流检测电路、逆变模块、微控制器相连接,并跨接在加热线圈的两端;
所述控制面板包括显示控制模块的人机交互界面;
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制板中还包括与微控制器相连接的通讯模块;
所述控制面板中还包括控制芯片、通讯模块和功能处理模块,所述控制芯片(4)分别与通讯模块(8)和功能模块(7)相连接,所述主控制板的通讯模块和控制面板的通讯模块相连接;
所述主控制板上的微控制器用于电磁加热过程中的功率控制,故障保护,温度及电压电流A/D数据采样和风扇驱动的处理;
所述控制面板上的控制芯片用于按键、显示控制模块的人机交互界面的处理以及功能菜单流程的实现,并用于控制主控制板的功率输出和功率大小、接收主控制板发送来的所检测到的温度数据、电压数据以及各种故障保护信息,根据接收的数据控制电磁加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双控电磁加热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控制板中的通讯模块和控制面板中的通讯模块之间采用串行总线及相应的供电线路相连接。”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如下内容:“本发明采用此双控方式的优势在于把电磁加热中的功率控制、故障保护等与性能密切相关的复杂控制部分的软硬件集成到主控制板中,由专门处理芯片去处理,使之成为一个独立通用的系统组成要件,任何第三方开发人员,无论其对电磁加热的底层控制、保护技术熟悉与否,只需要遵循规范的Ihcomm通讯协议,即可简单方便的控制电磁加热,将极大地提高电磁加热应用项目的开发效率和降低开发难度,提高系统可靠性和稳定性。”
2019年8月5日,雅某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主要理由包括: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200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雅某公司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
证据12:(2019)粤广荔湾第3541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电磁炉电气控制部分的设计》,郑永军,公开日为2004年2月1日。证据12公开了一种电磁炉电气控制部分的设计,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2第8页图2.1、倒数第1段,第11页第1段,第20-22页3.2节,第30页4.1节,40-42页4.1.2节,56-57页4.3.6节,图4.18-4.20):如图2.1所示,电磁炉的主电路是一个AC-DC-AC(交流-直流-交流)变换器,由桥式整流器和电压谐振变换器构成。电压谐振变换器是低开关损耗的零电压型变换器,主开关元件是功率晶体管,常称为功率开关管。目前,采用绝缘栅双极晶体管(IGBT)。功率开关管的开关动作是由图2.1所示的主控制器控制,并通过为满足功率开关管驱动条件的驱动电路而完成的。主控制器由同步电路、振荡电路、包括锯齿波发生器、脉宽调制器和电流负反馈控制等构成。按照委托开发厂家的要求,设计了两套界面,一套是LED和数码管显示的,另一套是VFD动态显示的,电磁炉数码管用户界面有6个按键。电磁炉用户界面还有1块VFD显示板,该显示板上有“煮饭”“煲粥”“煲汤”“火锅”“煮水”“烧烤”“煎”“炒”“炖”“蒸”共10个状态,4位定时数字显示,4位加热功率数字显示或者显示保温温度;以及故障显示和动态显示。电磁炉处于“火锅”“煎”“炒”“蒸”状态时,按档位增或档位减键,可改变加热火力,即加热功率,每100W变化,对应的加热功率显示在VFD面板上。电磁炉处于“烧烤”“煲粥”“煲汤”“炖”状态时,按档位增或档位减键,可改变定温温度,在“240”“200”“140”“100”“80”之间切换,对应的定温温度显示在VFD面板上。HT46R22/HT46C22是8位高性能精简指令集单片机,专门为需要A/D转换的产品而设计。HT16512是VFD(真空荧光显示)控制器件,内部RAM直接对应VFD驱动器的显示单元,其还具有其他的一些功能,使其更便于开发使用。主控制器与HT16512接口只需4根线。由于HT16512有VFD显示,调光控制,键扫描以及LED输出的功能,所以每一个功能有相应的控制命令码。HT16512是三线制控制的,CLK是数据输入或输出的时钟信号,Din为外部数据的输入端,Dout为数据输出端。数码管显示电路,单片机的PA7和PB7分别作为键盘输入信号K1和K2,K1是TIMEDEC、TIMEINC、DEC键的公共端,K2是ON/OFF、HEAT/KEEP、INC键的公共端。键未按下时,单片机检测到端口输入是高电平,有键按下后,单片机检测到端口输入是低电平。单片机的PA6、PA5、PA4、PA0分别用于扫描显示发光二极管S1、显示个位S2、显示十位S3和显示百位S4。各端口为低电平时选通相对应的发光二极管、数码管个位S2、十位S3和百位S4,并由74LS164的输出各位的高低来决定点亮的位置。VFD显示电路,为了保持VFD显示电路和数码管显示电路在硬件上的兼容性,这样就不用更换控制部分线路板和主回路线路板。单片机的PA4、PA5、PA6、PA0分别用作VFD控制器件HT16512的CS、CLK、Din、Dout。
证据15:公开日为1999年5月5日、公开号为CN121582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证据15公开了一种带自动煮食程序控制芯片的智慧型电磁炉,并具体公开了(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行至第2页第13行、附图2):按电源开关按钮3,再按自动/定温选择按钮,根据被加热食品的种类和加热目的,选择控制程序。按下微调按钮6或上微调按钮7,可以在原控制温度上增加或减少温度。按加温功能选择按钮5,可以循环改变电磁炉的功率。上述各按钮与功能选择电路13连接,功能选择电路13与自动煮食程序控制芯片14连接,自动煮食程序控制芯片14根据接收的炉面温度取样数据,由自动煮食程序控制芯片14向中央控制电路17发出指令,经过功率输出电路18控制炉面的温度,完成各项任务。
证据16: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6388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文件。证据16公开了一种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冰箱,并具体公开了(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1行至第6页第7行、附图5):在冰箱主控制板上主要有CPU处理单元、电源模块、存贮单元、I/O部分、主要由温度传感器组成的检测单元,检测单元检测包括冷藏室温度、冷冻室温度、蒸发器温度等数据,并通过I/O部分输入CPU处理单元、控制包括压缩机、加热器等负载电路运行的控制模块。PDA控制板上主要有CPU处理单元及电源模块、时钟模块、语音模块、万能遥控模块等功能模块,个人数字助理PDA与冰箱主控制板MCU通讯连接。包括与冰箱主控制板CPU连接的RS-232通信模块,与PDA上CPU连接的RS-232通信模块,两者通信模块用电缆线连接。PDA中文操作平台上接有输入单元和显示单元,PDA作为上位机接受用户命令和参数的修改,用户用手触摸PDA屏幕上的功能模块,进入输入单元,对冰箱的控制参数进行设定,设定后的参数或命令通过RS-232通信模块传送给作为下位机的MCU。MCU检测单元通过温度传感器采集冰箱内温度等物理参数,通过RS-232通信模块传送到PDA上的显示单元,在显示单元中示出。MCU的CPU处理单元根据采集到的数据和输入设定进行处理,输出控制电信号完成对冰箱负载的控制,负载一般包括压缩机、电磁阀、加热器等,PDA对冰箱的功能控制通过对冰箱MCU的数据设定来实现。用户可以在PDA屏幕上设置智能、速冷、速冻等功能。还可以将所分离的PDA模块与外部计算机及互联网相连,从而解决如何便于技术人员对冰箱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故障报修的问题。此外,PDA还具有万能遥控功能,可以分别对例如空调、电视机等不同家电产品或不同品牌的产品进行遥控。
2020年7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2结合证据15、证据16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对其他无效理由不再评述。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无效。
拓某公司不服,于2020年9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到证据16中寻找区别特征(1)相关的技术启示。1.证据16涉及电冰箱,与电磁炉是完全不同的产品;2.本专利将CPU分成两部分,底层功能部分在主控制板上,交互功能部分在控制面板上,二者必须共同工作,解决的是便于开发的技术问题,而在证据16公开的双CPU双控系统技术方案中,PDA是附加的且是独立工作的,其与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二)因证据15的功能选择电路和程序控制芯片都设置在主控制板上,控制只在程序控制芯片内完成,故其未公开本专利中“与控制芯片连接的功能处理模块”技术特征。且因证据15仅是本专利的背景技术,不涉及双控系统,其与本专利控制芯片加功能处理模块的逻辑不同。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2和证据15、证据16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拓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雅某公司一审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拓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
一审庭审中,拓某公司表示,认可被诉决定归纳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2的两项区别特征,并称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主张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拓某公司当庭认可被诉决定归纳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对比文件12的两项区别特征,进而明确仅对被诉决定评述区别特征(1)的显而易见性存在如下两点异议:
首先,拓某公司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到证据16中寻找区别特征(1)相关的技术启示,原因在于证据16涉及与电磁炉完全不同的电冰箱产品,并且证据16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对此,证据16与本专利虽然涉及不同产品,但二者均涉及家用电器控制系统的技术方案,同时,证据16也公开了PDA可以使用于空调、电视机等不同家电产品,故产品不同不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到证据16中寻求技术启示。证据16公开了一种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冰箱,个人数字助理PDA与冰箱主控制板MCU通讯连接,PDA控制板上主要有CPU处理单元及电源模块、时钟模块、语音模块、万能遥控模块等功能模块,根据证据16图5所示,其亦为双芯片的双控系统,证据16已经公开了通过设置另一CPU实现控制系统的交互功能的技术方案,且该方案同样会带来简化开发过程、降低开发难度的技术效果。为解决如何进一步简化家用电器控制系统开发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到证据16中寻找技术启示,而证据16也确实给出了将控制系统的底层功能和交互功能分别开发的技术启示。
其次,拓某公司主张,证据15未公开本专利中的“与控制芯片连接的功能处理模块”技术特征,证据15作为本专利背景技术与本专利的技术构思不同。对此,证据15公开了一种带自动煮食程序控制芯片的电磁炉,其功能选择电路与自动煮食程序控制芯片相连接,二者共同处理用户输入的指令,因此功能选择电路与自动煮食程序控制芯片整体上相当于本专利的与控制芯片连接的功能处理模块。证据15技术方案中功能选择电路和程序控制芯片都设置在主控制板上,不影响其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与控制芯片连接的功能处理模块”技术特征。且如前所述,与在主控制板与控制面板上分别集成不同功能的双控系统相关的技术启示,已由证据16给出。
因此,拓某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的区别特征(1)是非显而易见的两项主张均不能成立,故对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证据15和证据16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予以确认。鉴于拓某公司仅基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主张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故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一审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深圳拓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深圳拓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拓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撤销被诉决定;3.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2相比,主要有两大方面的区别,一是电路方面的区别,二是控制面板与壳体位置关系的区别。针对其中电路方面的区别,又可划分为以下五项区别特征:(1)一种双控电磁加热控制系统;(2)所述主控制板1中包括微控制器10,所述控制面板3包括控制芯片4;(3)所述控制面板3还包括功能处理模块7,所述控制芯片4与功能处理模块7相连接;(4)所述控制面板3还包括与控制芯片4连接的通讯模块8,所述主控制板1中还包括与微控制器10相连接的通讯模块9,所述主控制板1的通讯模块9和控制面板3的通讯模块8相连接;(5)所述控制面板3上的控制芯片4用于按键、显示控制模块的人机交互界面的处理以及功能菜单流程的实现,并用于控制主控制板1的功率输出和功率大小、接收主控制板1发送来的所检测到的温度数据、电压数据以及各种故障保护信息,根据接收的数据控制电磁加热。(二)证据15未公开前述五项区别特征。首先,证据15的功能选择电路与自动煮食程序控制芯片均是设置在主控制板上的,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其次,证据15中实际的逻辑控制还是在自动煮食程序控制芯片14里完成的,功能选择电路13与自动煮食程序控制芯片14对应的仍是本专利背景技术中的单CPU控制模式的微控制器10,而本专利中的功能处理模块用于完成各种功能的逻辑控制。(三)证据16未公开前述第(1)(3)(5)项区别特征。首先,证据16与本专利的国际分类号不同,技术领域不同。其次,本专利并不是简单地在电磁炉控制面板上增设微型电脑以扩充新功能,而是将原来已有的一些功能从主控制板移到控制面板,从而降低开发难度,使得第三方开发人员只需要对控制面板上的控制芯片进行开发。而证据16的电冰箱不仅要保留原来的控制部分的开发,还需要增加PDA部分的开发,不仅没有降低开发难度,反而增加了开发难度,且证据16的PDA并不是必须的。(四)被诉决定对技术问题和技术启示的认定存在错误。被诉决定认定的技术问题是降低开发难度,但在评述技术启示时又将技术问题表述为降低操作难度。被诉决定先是认可证据16“没有明确公开利用双控系统可以分别开发的性质解决如何降低第三方开发人员开发难度的问题”,然后却又认为证据16的技术方案给出了与证据12、证据15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前后矛盾。(五)本专利克服了技术偏见。背景技术中那种单CPU控制的模式更为简洁,改成双CPU控制之后可能反而导致产品成本增加,而且电磁炉之类的产品本身售价低,按常规思维,人们不会去考虑或研发双CPU的方案。本专利则是作了逆向思维,将传统的主控制板单CPU模式改成了主控制板及控制面板双CPU模式,电磁炉的开发人员在采购主控制板之后,不需要熟悉电磁加热的底层控制、保护技术,即可自行研制与外购的主控制板配合的控制面板,从而可极大地提高电磁加热应用项目的开发效率和降低开发难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坚持被诉决定的意见。本专利并不存在克服技术偏见的内容,因为本领域并不存在只能使用单CPU的技术偏见。此外,增加CPU数量以增强功能以及将不同功能进行模块化分别处理均是本领域常用的解决问题的手段,证据16也给出了相应的启示。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雅某公司述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并均对一审判决关于涉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定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专利申请日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1年7月1日)之后、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一般应当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创造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继而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主要应当考虑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2进行比对,虽然拓某公司上诉主张两者之间存在五项区别特征,但其主张的区别特征均已为被诉决定认定的两项区别特征所涵盖,故本院对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特征予以确认,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2的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双控电磁加热控制装置,主控制板中还包括与微控制器相连接的通讯模块,控制面板中还包括控制芯片、通讯模块和功能处理模块,所述控制芯片分别与通讯模块和功能模块相连接,所述主控制板的通讯模块和控制面板的通讯模块相连接;所述控制面板上的控制芯片用于按键、显示控制模块的人机交互界面的处理以及功能菜单流程的实现,并用于控制主控制板的功率输出和功率大小、接收主控制板发送来的所检测到的温度数据、电压数据以及各种故障保护信息,根据接收的数据控制电磁加热;而证据12中使用的是单一的单片机进行电磁加热控制的系统,控制相关内容都由单片机来完成;(2)权利要求1中的主控制板设置在下壳体内,控制面板设置在上壳体内。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专利说明书后能够确定的区别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为依据。虽然本专利说明书主要从提高开发效率和降低开发难度的角度描述本专利采用双芯片控制系统的优点,但采用双芯片控制系统的优点不限于此,具体而言,双芯片控制系统通过分工执行各自的特定任务可以并行处理任务、减少干扰,从而提升性能;可以扩展功能,根据具体需求选择不同的控制面板芯片;可以提供更便利的用户操作方法,实现快速响应;可以便于技术人员进行检测、维修等操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概括为实现双芯片控制系统带来的提升性能、扩展功能、便利操作及降低开发难度等优点。
关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证据16与本专利、证据12虽然涉及不同产品,但认定技术领域相同或相近应以技术方案而非产品用途作为依据,上述技术方案均涉及家用电器控制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证据16中寻找有关电器控制的技术启示。证据16公开的电冰箱采用双芯片的双控系统,个人数字助理PDA与冰箱主控制板MCU通讯连接,即通过设置另一CPU实现控制系统的交互功能,并且证据16记载了其控制设定功能强大、操作界面直观、便于检测报修等优点。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扩展功能、便利操作等需求出发,容易在证据16的启示下采用双芯片的双控系统,通过设置另一CPU实现界面控制芯片与功率、故障保护等控制芯片的分离,该技术方案客观上能够实现将控制系统的底层功能和交互功能分别开发的技术效果。此外,证据15只是说明现有技术中存在电磁炉控制芯片与功能处理模块连接的技术启示,并不涉及采用双芯片的双控系统的技术启示,拓某公司关于证据15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诉决定认定为常规技术手段的内容,拓某公司未明确提出异议,本院对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予以确认。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创造性判断应考虑“问题的提出”对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的影响,但这种考虑及其影响主要体现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如缺乏技术问题指引则难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情形,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技术问题的某些方面或其他技术问题的指引下得到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说明书记载的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上述技术方案可以客观解决的,则即便该技术问题未曾被现有技术明确、完全公开,也只能被认定为是从不同角度对技术效果的描述,发明创造不能仅因从不同角度描述了技术效果而具备创造性。本案中,如上所述,拓某公司不能因说明书强调了降低开发难度的技术效果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容易得到的技术方案享有专利权。同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技术问题的某些方面或其他技术问题的指引下容易得到的技术方案也不属于克服技术偏见的情形。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2、证据16、证据15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亦未取得足以构成显著进步的有益技术效果,故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拓某公司未明确对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评述单独提出异议,经审查,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正确。
综上所述,拓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深圳拓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崔宁
审 判 员
顾正义
审 判 员
王倩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力上
书 记 员
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