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案例导读

本导读中的裁判要旨,一部分是官方总结的内容,另一部分是个人总结的内容,对二者不作区分,仅供参考。

1.1 无效决定理由:依职权引入的创造性理由应当符合听证原则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88号

【名称】某技术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无效宣告请求人仅主张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故亦不具备创造性,且未提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其他具体理由,专利行政部门未告知专利权人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的其他具体理由,亦未给予其针对该具体理由陈述意见的机会,迳行认定本专利具备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主张无效宣告审查程序违反听证原则,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借用他人名义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716号

【裁判要旨】但《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八条系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的管理性规定,从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来看,违反第十八条应承担限期改正、警告、罚款乃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等行政法律责任,并不当然导致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行为和代理行为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因此,尽管本案存在涉嫌实质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并不因此构成程序违法。该相关行为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本院将有关涉案违法行为线索同步予以移送

2.1 创造性判断:后见之明的避免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256号

【裁判要旨】如果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且本专利并非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预期的实施场景,通常不宜认定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本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2.2 创造性判断:改进动机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1226号

【名称】郭某显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镇江某山源电热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创造性判断中,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存在协调配合关系,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及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其他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为前提,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对应的技术特征基于发明目的和发明构思不可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现有技术通常不会产生改进的动机,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

2.3 创造性判断:改进动机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16号

【名称】郑州泽正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创造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过程,……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得到本发明的动机;如果作为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则通常可以认定现有技术不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对比文件结合以得到本发明的技术启示。

2.4 创造性判断:多个技术特征的整体评价

【案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155号

【名称】深圳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某计算机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裁判要旨】创造性判断中,对于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具有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关联技术效果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作整体考虑,而不宜简单割裂评价。

3.1 无效决定追溯力:对已执行的生效判决无追溯力

【案号】(2023)最高法民再261号

【名称】竞铭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关于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某某公司丙是否具有追溯力的问题。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50110号决定的决定日前,某某公司丙已经向执行法院缴纳了执行款51000元。……因此,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第50110号决定对本案某某公司丙不具有追溯力

3.2 无效决定追溯力:对有证据证明的显失公平有追溯力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986号

【名称】尚亨中、柳州市柳南区浩千塑料制品厂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已经支付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与许可使用费总额之比,明显高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的许可期间与整个许可期限之比,当事人以不予返还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60号

【名称】某1公司与某2公司、某3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的明确性:

某2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权利的MAC软件内容具体明确,包括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且有完整的开发证据链条,其著作权应受保护。 软件与硬件配套销售的权利用尽原则:某2公司将MAC软件与AMN芯片配套销售,属于发行行为,适用发行权权利用尽原则。某1公司合法购得芯片及配套软件后,有权使用并销售相关产品,不构成对某2公司发行权和复制权的侵害。

软件修改权的认定: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某1公司对MAC软件进行了修改。即使某1公司为配套使用AMN芯片对软件进行了适应性修改,也属于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