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第二章 复审请求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的驳回救济】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第六十八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十八条 复审请求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前,可以撤回其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前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的规定制定本章。

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因此,一方面,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申请全面审查的义务;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专利授权的质量,避免不合理地延长审批程序,合议组可以依职权对驳回决定未提及的明显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

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收到复审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

对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不是针对驳回决定的,不予受理。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1)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一十六条 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3)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一十六条 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1)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2)复审请求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或者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1)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了复审请求,但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2)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一十六条 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恢复。

(3)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后才缴足复审费、且在作出视为未提出决定前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第一百一十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一十六条 恢复权利请求费应当在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1)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 1节的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2)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3)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十八条 【国内申请的代理委托】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1)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正。

(2)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3)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有关规定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复审请求书(包括附具的证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请文件)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转交给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并由审查部门提出前置审查意见。

前置审查意见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成立,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2)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申请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3)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交的申请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驳回决定被撤销,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1)审查部门应当说明其前置审查意见属于上述何种类型。坚持驳回决定的,应当对所坚持的各驳回理由及其涉及的各缺陷详细说明意见;所述意见和驳回决定相同的,可以简要说明,不必重复。

(2)复审请求人提交修改文本的,审查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第4.2节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审查部门认为修改符合本章第4.2节规定的,应当以修改文本为基础进行前置审查。审查部门认为修改不符合本章第4.2节规定的,应当坚持驳回决定,并且在详细说明修改不符合规定的意见的同时,说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申请文件中未克服的各驳回理由所涉及的缺陷。

(3)复审请求人提交新证据或者陈述新理由的,审查部门应当对该证据或者理由进行审查。

(4)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不得补充驳回理由和证据,但下列情形除外:

(i)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主张的公知常识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ii)认为申请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但足以用已告知过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的,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该缺陷;

(iii)认为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仍然存在的,如果发现申请还存在本章第4.1节第(1)(3)(4)种情形所述的缺陷,可以一并指出。

例如,审查部门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曾指出原权利要求1 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二十二条 【发明和新型的授权三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三款的规定,但最终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三十三条 【申请文件的修改要求】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的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决定。在复审请求人将申请文件修改为原申请文件的情况下,如果审查部门认为上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二十二条 【发明和新型的授权三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三款规定的缺陷依然存在,则属于

第(ii)种情形,此时应当在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该缺陷。

(5)前置审查意见属于本章第3.2节规定的第(1)种或者第(2)种类型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不再进行合议审查,应当根据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复审决定,通知复审请求人,并且由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批程序。审查部门不得未经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复审决定而直接进行审批程序。

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申请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

(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出各类专利申请应当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
的规定。

(2)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3)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例如,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因存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当其他权利要求同样因存在此类用语而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时,合议组在复审程序中一并指出上述缺陷。

又如,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当从属权利要求2-6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属于公知常识,且权利要求1-6均不具备创造性时,合议组一并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二十二条 【发明和新型的授权三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三款的规定。

(4)驳回决定未指出的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

例如,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当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明显是永动机时,合议组指出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二十二条 【发明和新型的授权三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四款的规定。

又如,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对技术方案的某处限定导致其工作原理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二十六条 【发明和新型的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四款的规定。当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说明书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时,合议组指出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二十六条 【发明和新型的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三款的规定。

再如,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当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不清楚影响到创造性审查对区别特征的准确认定时,合议组指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二十六条 【发明和新型的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第四款的规定。

除上述情形(1)至(4)外,对于与驳回决定指出缺陷相关的证据,合议组可以适度调整其使用方式,例如,在驳回决定依据的证据基础上变更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缺省其中的某份证据。

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入相应的技术辞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 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参加口头审理时,复审请求人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所作修改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三十三条 【申请文件的修改要求】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十六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的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十六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合议组指出的缺陷。下列情形通常不符合上述规定: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扩大了保护范围。

(2)将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缺乏单一性的技术方案作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3)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

(4)针对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未涉及的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进行修改。但修改明显文字错误,或者修改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的情形除外。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十六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规定的,合议组一般不予接受,并应当在复审通知书中说明该修改文本不能被接受的理由,同时对之前可接受的文本进行审查。如果修改文本中的部分内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十六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的规定,合议组可以对该部分内容提出审查意见,并告知复审请求人应当对该文本中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十六条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
规定的部分进行修改,并提交符合规定的文

本,否则合议组将以之前可接受的文本为基础进行审查。

针对一项复审请求,合议组可以采取书面审理、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与口头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或者专利申请存在其他明显违反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驳回复审请求的复审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

(1)复审决定将驳回复审请求。

(2)需要复审请求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修改申请文件,才有可能撤销驳回决定。

(3)需要复审请求人进一步提供证据或者对有关问题予以说明。

(4)需要引入驳回决定未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参加口头审理或者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如果该通知书已指出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复审请求人未参加口头审理且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简称复审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复审请求不成立,驳回复审请求。

(2)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3)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上述第(2)种类型包括下列情形:

(i)驳回决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ii)驳回理由缺少必要的证据支持的;

(iii)审查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如,驳回决定以申请人放弃的申请文本或者不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依据;在审查程序中没有给予申请人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的机会;驳回决定没有评价申请人提交的与驳回理由有关的证据,以至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iv)驳回理由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四十一条 【专利申请的驳回救济】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款的规定,复审决定应当送达复审请求人。

复审决定撤销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应当将有关的案卷返回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审查部门应当执行复审决定,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该复审决定意见相反的决定。

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节的规定。

复审请求因期满未答复而被视为撤回的,复审程序终止。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已受理的复审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复审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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