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第一章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提出的国际申请,指明希望获得中国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在完成国际阶段的程序后,应当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第一百二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以下简称国家阶段) 的手续,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国家阶段程序包括:在专利合作条约允许的限度内进行的初步审查、国家公布,参考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结果进行的实质审查、授权或驳回,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程序。

本章涉及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条件的审查、在国家阶段中对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以及在国家阶段中对国际申请所作的事务处理等内容。本章仅对上述内容中的特殊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与国家申请相同的其他问题,本章没有说明和规定的,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五部分的规定。

本章所涉及的初步审查和事务处理的主要内容: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三)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审查声称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对在中国没有效力或失去效力的申请作出处理。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审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是否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原始申请的中文译文(以下简称译文)或文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五十条 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审查译文和文件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处理。

(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审查申请人提交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文件译文的时机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作出处理。

(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百二十四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作出说明的,视为已经满足了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文件以及在该文件中的具体记载位置。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一百二十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申请人应当在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第一百二十七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第一百二十八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
第一百三十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三十条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
申请人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以及专利法第十七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十七条 【外国人的申请权】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十八条 【国内申请的代理委托】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款,审查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提交并符合规定,如有缺陷,作出相应处理。

(5)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二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
,对国际申请的国

家公布等事务作出处理。

国际申请希望在中国获得专利保护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该期限应当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记录的最早优先权日起算。国际申请在中国没有效力或者在中国的效力丧失的,不能进入国家阶段。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应当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的规定。

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提出撤回优先权要求的,办理该手续的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文件提交地点和方式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的规定。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费用缴纳除本章规定的外,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规定。

凡是确定了国际申请日的国际申请均已由受理局对其是否符合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肯定的结论,所以只要国际申请指定了中国,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九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一十九条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的规定,专利局应当承认该申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审查员应当审查声称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是否继续有效。

声称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其国际公布文本中没有指定中国的记载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没有效力,审查员应当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不予接受。

2.2.1 国际局通知效力丧失

对于声称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中,国际局曾经向专利局传送了 “撤回国际申请”(PCT/IB/307表)或“国际申请被认为撤回”(PCT/IB/325表)通知的,或者传送了该国际申请对中国“撤回指定”(PCT/IB/307表)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三)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审查员应当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不予接受。

2.2.2 延误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申请人未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或者虽然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但是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三)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一款第(二) 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审查员应当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不予接受。

申请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规定期限内办理的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存在缺陷而不予接受。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届满之前再次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并且克服了上述缺陷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仍然具有效力。

由于耽误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规定的期限造成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申请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第二款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际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在中国的效力终止:
(一)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被撤回或者被视为撤回,或者国际申请对中国的指定被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按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
(三)申请人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但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依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的,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款的规定,该请求不予接受。如果申请人提出耽误上述期限是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的,审查员应当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第一款的规定处理。申请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了规定的费用,但由于错填申请号等相关信息被视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在收到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请求专利局更正。

2.2.3 关于选定

国际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中国,并且该选定直至进入国家阶段时仍然有效的,应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

是否选定中国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选定通知书”(PCT/IB/331 表)为依据。

在国际局传送“选定通知书”之后,又传送“撤回要求书或者选定通知书”(PCT/IB/339表)或者“要求书被认为未提交或者选定被认为未作出通知书” (PCT/IB/350表),并且上述通知书涉及撤回选定或选定被认为未作出的,如果标明的国家有“CN”,则该国际申请对中国的选定无效。

按照规定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凡是经审查在中国具有效力,且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专利局应当给予国家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发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进入日是指向专利局办理并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之日。上述满足要求的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是在同一日办理的,该日即为进入日。上述满足要求的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是在不同日办理的,以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最后办理之日为进入日。在随后的审批程序中,申请人办理各种手续、审查员发出的各种通知应当使用国家申请号予以标明。

3.1.1 国际申请日

国际申请日是在国际阶段由受理局确定的。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日由于某种原因被更改的,以更改后的日期为准。进入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以下简称进入声明)中填写的国际申请日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记载相同。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审查员应当依据国际公布文本上的记载依职权加以改正,并将改正通知申请人。

除另有规定外,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视为该申请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

3.1.2 保护类型

专利法第九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九条 【禁止重复授权和先申请原则】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国际申请指定中国的,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选择要求获得的是“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两者择其一,不允许同时要求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国际申请不能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

3.1.3 发明名称

进入声明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一致。国际申请以外文进行国际公布的,发明名称的译文除准确表达原意外,还应当使译文简短。在译文没有多余词汇的情况下,不得根据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4.1.1 节中的规定对发明名称的字数加以限制。

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记载的发明名称一般来自原始国际申请请求书,个别是由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确定的。对于经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确定的,进入声明中应当是该审查员确定的发明名称的译文。

进入国家阶段时请求修改发明名称的,应当以修改申请文件的形式提出,不得将修改后的发明名称直接填写在进入声明中,国家公布时不公布修改后的发明名称。

3.1.4 发明人

3.1.4.1 发明人信息的确定

除在国际阶段由国际局记录过变更的情况外,进入声明中填写的发明人应当是国际申请请求书中写明的发明人。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国际申请有多个发明人的,可以针对不同的指定国有不同的发明人。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声明中要求填写的是针对中国的发明人。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应当准确地将发明人的姓名译成中文。审查员应当将进入声明中写明的发明人姓名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记载进行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在国际阶段曾经由国际局传送过“记录变更通知书” (PCT/IB/306表),通报发明人或者发明人姓名变更的,应当认为已经向专利局申报,在进入声明中直接填写变更以后的信息。审查员应当根据国际局的通知,将进入声明中写明的有关内容与国际公布文本及通知书中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针对中国的发明人经国际局登记已经死亡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仍应作为发明人填写在进入声明中。

3.1.4.2 国际申请没有发明人事项

在国际公布文本中没有记载发明人姓名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在进入声明中补充写明发明人。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审查员对发明人的资格不必审查。

3.1.4.3 发明人的译名

在国际阶段中规定,发明人姓名的写法应当姓在前、名在后,在进入声明中填写发明人译名时姓和名的先后顺序应当按照其所属国的习惯写法书写。

申请人认为进入声明中填写的发明人译名不准确的,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可以用主动补正的方式提出。审查员经审查确认改正后的译名与原文相符,应当接受补正,并在国家公布或者公告中使用新译名。在专利局作好准备工作之后要求改正发明人译名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1.5 申请人

3.1.5.1 申请人信息的确定

进入声明中填写的申请人,除在国际阶段由国际局记录过变更的情况外,应当是国际申请请求书中写明的申请人。国际申请有多个申请人的,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写明不同的申请人。进入声明中要求填写的是对中国的申请人。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应当准确地将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译成中文;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审查员应当将进入声明中写明的内容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的记载进行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在国际阶段曾经由国际局传送过“记录变更通知书” (PCT/IB/306表),通报申请人变更或者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变更的,应当认为已向专利局申报,在进入声明中直接填写变更以后的信息。审查员应当根据国际局的通知,将进入声明中写明的有关内容与国际公布文本及通知书中记载的信息进行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经国际局登记已经死亡的申请人,进入国家阶段时,不应写入进入声明中,已死亡申请人的继承人尚未确定的除外。

专利合作条约规定,申请人的国籍、居所是否如其所声称,应当由受理局根据其本国法审查并决定。经过受理局审查过的信息记载在国际局出版的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上,审查员一般不得再提出疑问。

3.1.5.2 申请人的资格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根据专利法第十七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十七条 【外国人的申请权】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的规定审查申请人是否有资格提出申请。

国际申请是由一个申请人提出的,该申请人通常是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至少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所以申请人未发生变化的,不必再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十七条 【外国人的申请权】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的规定。国际申请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只要其中至少有一人是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即可,照此规定,国际申请提出时对中国的申请人就有可能是非PCT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另外,专利合作条约只对提出国际申请时的申请人的所属国加以限定,而当申请人发生变更时,对于受让人的所属国没有任何规定。

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或部分申请人所属国有可能是非 PCT 缔约国。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3.2 节的规定进行审查。所有申请人都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十七条 【外国人的申请权】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规定的,应当驳回该申请。部分申请人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十七条 【外国人的申请权】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规定的,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删除没有资格的申请人。如果申请人拒绝删除,应当驳回该申请。

3.1.5.3 申请人的译名

在国际阶段中规定,申请人为个人时姓名的写法应当姓在前、名在后,在进入声明中填写申请人译名时姓和名的先后顺序应当按照其所属国的习惯写法书写。

申请人认为进入声明中填写的申请人译名不准确的,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可以用主动补正的方式提出。审查员经审查确认改正后的译名与原文相符,应当接受补正,并在国家公布或者公告中使用新译名。申请人在专利局作好准备工作之后要求改正译名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3.1.6 审查基础文本声明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之后,可以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修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际局提出。在国际初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还可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规定对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修改应当向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提出。此外,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也可能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 条提出修改。

由此可见,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除原始申请文件外,可能还要提出一份或几份修改文本,申请人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审查基础一栏内指明在后续程序中应当依据的文本,即对审查基础文本作出声明。

在国际阶段及进入国家阶段后均没有对申请作出修改的,审查基础应当是原始申请。国际阶段或者进入国家阶段时作出过修改并在审查基础文本声明中加以指明的,审查使用的文本应当是以修改文件替换原始申请相应部分之后的文本。国际阶段作出过修改但在审查基础文本声明中没有指明的,应当认为该修改已经放弃,专利局对该修改不予考虑。

审查基础文本声明中提及的国际阶段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 条的修改,应当在国际公布文本中有相应内容;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修改,应当在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之后附有相应内容。审查基础文本声明中提及的国际阶段的修改实际不存在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改正进入声明中审查基础一栏中的有关内容。

审查基础文本声明中提及国际阶段的修改的,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该修改文件的译文。期限届满时仍未提交的,对声明中提及的修改将不予考虑,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需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译文。译文与原文明显不符的,该译文不作为确定进入日的基础。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应当提交摘要的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还应当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应当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3.2.1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译文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译文应当与国际局传送的国际公布文本中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相符。译文应当完整,并忠实于原文。申请人不得将任何修改的内容加入原始申请的译文中。

国际公布文本中标明是替换页、更正页的内容一般认为是原始申请的内容。在国际申请提出时作为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的一部分的内容,经过受理局审查后宣布“不予考虑”,并且在国际公布文本中加以标注的,在译文中应当用中文作出同样的标注,例如在没有提供附图的情况下说明书中提及附图的内容。

说明书(包括附图)、权利要求书中含有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内容,或者其他贬低性的陈述,经国际局认定,并在国际公布时删除的内容,不应当再加入原始申请的译文中。如果上述内容又出现在译文中,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改正译文中的错误。国际公布时对上述内容没有删除,并出现在译文中的,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7节的规定处理。

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中包含有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并且序列表是作为说明书单独部分提交的,在提交译文时,应当提交一份符合规定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申请人提交的序列表应当与国际公布的一致。未提交或者所提交的序列表与国际公布的明显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序列表部分的自由文字内容已写入说明书的主要部分的,序列表部分的任何文字不需要翻译。

说明书中引用的计算机程序语言不需要翻译,引用的参考资料中的编者姓名、文献标题的翻译只要满足国家公布的要求即可。

3.2.2 附图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有附图的应当提交附图副本。附图中有文字的,应当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并且重新绘制附图,以中文文字替换原文并标注在适当的位置上。即使附图中的文字内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二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应当按照“图1,图2,……”顺序编号排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的规定,也应当按照原始申请译出。重新绘制的附图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中的附图相同,同时要满足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3节对附图的格式要求。

附图中的“Fig”字样可以不译成中文。附图中出现的计算机程序语言或作为屏幕显示图像的某些文字内容不必译成中文。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3.2.3 摘要译文和摘要附图

摘要译文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记载的摘要内容一致。国际检索单位的审查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摘要作出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摘要的译文。例如,国际检索报告不包含在首次公布的国际公布文本A2中,而在随后公布的国际公布文本A3中,并且国际公布文本 A3 与国际公布文本 A2 扉页记载的摘要内容不相同的,应当以国际公布文本A3中的摘要内容为依据译出。

译文在不改变原文内容的基础上应当简短,在没有多余词句的情况下,审查员不得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5.1节关于摘要字数的规定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或依职权修改。

国际公布中没有摘要的,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也应提交国际申请原始摘要的译文。

摘要译文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国际申请有摘要附图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定。指定的摘要附图应当与国际公布时的摘要附图一致。首次公布不包括检索报告,并且首次公布的国际公布文本A2与随后公布的国际公布文本A3使用的摘要附图不一致的,应当以随后公布时的摘要附图为准。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通知申请人补正,或者依职权予以指定,并通知申请人。

以中文提出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只需要提交进入声明。

专利合作条约第23条(1)规定,在按照第22条适用的期限

届满以前,任何指定局不应处理或审查国际申请。适用的期限是指自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同时在第 23条(2)又规定,尽管有 (1)的规定,指定局根据申请人的明确的请求,可以在任何时候处理或审查国际申请。对于选定局,专利合作条约第40条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3.4.1 提前处理

要求专利局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九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的规定,申请人除应当办理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所述的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办理下述手续:

(1)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3条(2)的规定提出明确的请求。

(2)国际局尚未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该副本是经受理局确认的“受理本”副本,或者是经国际局确认的“登记本”副本。

(3)申请人也可以要求国际局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47. 4的规定向专利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或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由专利局要求国际局传送国际申请副本。

对于满足上述要求的国际申请,审查员应当及时处理和审查。

3.4.2 暂时不作处理

对于在优先权日起三十个月期限届满前办理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但是没有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九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期满前要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前处理和审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除应当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外,还应当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提出请求。国际局尚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传送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经确认的国际申请副本。
所述手续的国际申请,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暂时不作处理。

申请人声明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作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审查基础,并且该修改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最迟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其译文。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三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
的规定,在该期限之后提交译文的,修改部分将不予考虑,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国际公布文本中包含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 (1)提出的修改声明,并且申请人要求审查员考虑该声明的,应当在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译文的同时提交该声明的译文。

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包括修改、增加、删除权利要求)的译文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中记载的相应部分内容一致。在国际阶段虽然提出过,但是由于不符合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6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的规定而未被国际局接受的修改,在进入国家阶段时不能再作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修改提出。

修改部分的译文应当做成能够与原始申请译文中对应部分互相替换的修改页。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译文的第一页上方应标明 “权利要求书(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修改)”字样。

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交该修改文件译文的,应当附有补交修改文件的译文或修改文件表,在该表中应当表明将修改后的内容作为审查基础的意愿。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译文与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的译文一起公布,该译文应当满足本指南关于公布的格式要求。

修改文件的译文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文件缺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改正。期满未改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又作为国际初步审查的基础,并且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将其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的译文提交的,在国家公布时不再公布该译文。

申请人声明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的修改作为审查基础,并且该修改是以外文作出的,应当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最迟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其译文。在该期限之后提交译文的,修改部分将不予考虑,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

修改部分的译文内容应当与国际局传送的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所附修改页的内容相符。在国际阶段申请人声称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作出修改,但未被审查员采纳,因而没有作为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传送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不应当再将该内容作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的修改向专利局提出。

修改部分的译文应当做成能够与原始申请译文中对应部分互相替换的修改页。如果由于修改使该页内容增加,可以在该页之后补入一页或几页。其页码为“ Xa” “ Xb ”或“ X— 1” “ X — 2 ”。由于修改使某页完全删除的,应当在修改说明中指出。权利要求书中某项被删除时,可以保留原编号,注明“删除”字样,也可以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重新连续编号,并加以说明。修改的译文前应附有简短的修改说明,该说明上方应标有“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译文”字样。修改说明只需指明修改所涉及的部分。

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后提交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译文的,应当附有补交修改文件的译文或修改文件表,在该表中表明以该修改为审查基础的意愿。

修改文件的译文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文件缺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改正。期满未改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修改不予考虑通知书。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附件译文在国家公布时不予公布。

5.1.1 委托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务。如果申请人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审查员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 1.1节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在中国内地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5.1.2 委托书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委托书除应当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1.2 节的规定外,还应当写明国际申请号、申请人(即委托人)的原文姓名或名称以及中文译名。申请人的原文姓名或名称,除有变更的情况外,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 的记载使用相同的语言并且内容完全一致;国际阶段作过变更的,应当与“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上记载的变更后的内容完全一致。译名应当与进入声明中的记载完全一致。

在进入国家阶段的同时办理变更申请人手续的,可以只提交变更后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

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没有提交委托书,或者提交的委托书存在缺陷的,应当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 1.2 节中的有关规定。

5.2.1 要求优先权声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七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该优先权。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不需要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申请人期满未补交的,其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
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国际阶段要求了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而且在进入国家阶段时该优先权要求继续有效的,视为已经依照专利法第三十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三十条 【优先权的声明和副本】
申请人要求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的规定提出了书面声明。

申请人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准确地写明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及原受理机构名称。除下段所述情况外,写明的内容应当与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的记载一致。审查员发现不一致时,可以以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记载的内容为依据,依职权改正进入声明中的不符之处,并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国际局曾经向专利局传送的“撤回优先权要求通知书” (PCT/IB/317 表)或“优先权要求被认为未提出通知书” (PCT/IB/318 表)中所涉及的优先权要求应认为已经失去效力,不应写入进入声明中。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对于优先权要求的有效性,即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提出、申请人是否为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是否在国际申请日前十二个月之内等已经作出审查,并且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优先权要求宣布视为未提出的,专利局不再提出疑问。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写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优先权书面声明中某一事项有书写错误,可以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同时或者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改正请求。改正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改正后的优先权事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在提出改正请求的同时还应当附上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改正的依据。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出该改正请求。

进入国家阶段不允许提出新的优先权要求。

5.2.2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提供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专利局不得要求申请人本人提供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由专利局请求国际局提供。专利局的审查员认为有必要核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应当请求国际局传送该申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例如,国际检索报告中相关文件一栏内标明“ PX ”“ PY ”等类文件的;国际检索单位审查员没有检索到,但是专利局负责实质审查的审查员在补充检索中检索到 “ PX ”“ PY ”等类文件的;在国际阶段存在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

国际局通知专利局,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按照规定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除另有规定外,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期满仍未提交的,审查员应当针对相应的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5.2.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

国际局提供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申请人补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对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进行审查。

5.2.3.1 与优先权声明不一致

审查员应当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为依据,检查优先权声明中的各项内容,如果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不一致,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5.2.3.2 提供享有优先权的证明

审查员应当检查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时是否有权要求申请中指明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对于不是向专利局提出的在先申请,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为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 (1)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为同一人;(2)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之一;

(3)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由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的转让、赠与或者其他方式形成的权利转移而享有优先权。

对于(3)的情况,除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作出符合要求的享有优先权的声明以外,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由转让人签字或者盖章。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或者是经过公证的复印件。

经审查发现国际申请的申请人不符合上述(1)(2)两种情况的,应当检查国际公布文本中是否记载有申请人作出的有权要求该在先申请优先权的声明,如果有该声明,并且审查员认为声明是真实可信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在没有声明或声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对于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审查员应当适用本章第 5. 2. 6 节的规定审查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是否有权要求申请中指明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5.2.4 优先权要求费

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5.2.5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5.2.5.1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
的恢复

国际申请要求了优先权,且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两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已经由受理局批准恢复优先权的,专利局一般不再提出疑问,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不需要再次办理恢复手续。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说明理由,并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未按照上述规定办理恢复手续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发生过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26 条之二.2 的情形,由国际局或者受理局宣布过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的,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并且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对于申请人未向国际局提交过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同时还应当附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作为恢复的依据。其条件是被视为未提出的优先权要求的有关信息连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过。

办理的恢复手续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恢复优先权,审查员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恢复优先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申请人延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之后2个月内,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已经批准恢复优先权的,视为已经依照本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未请求恢复优先权,或者提出了恢复优先权请求但受理局未批准,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优先权
规定的期限。

5.2.5.2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的恢复

除本章第5.2.5.1节另有规定外,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后,由于下述情形之一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但是,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期限。
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进入声明中仍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

(2)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优先权转让证明。

(3)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不一致。

(4)要求优先权声明填写符合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优先权要求费。

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 6 节的有关规定。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5.2.6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

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国家申请,对于优先权的初步审查,除本章第 5. 2. 3. 2节外,与其他国际申请的审查完全相同。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完全一致,或者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满足上述条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在先申请是在中国提出的,要求优先权的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应当看作是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在提出国际申请时,其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第二款第(一)、第(二)和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审查员不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设计提出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第三款规定对被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作出处理;同样,对于在国际申请提出之后在先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审查员也不处理其有可能造成在先与在后申请重复授权的问题;上述问题均留待后续程序中处理。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时遗漏或者错误提交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遗漏或者正确的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其中的“项目”是指全部说明书或者全部权利要求,“部分”是指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图。

对于在国际阶段存在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提交与援引加入相关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中文译文,并在进入声明中正确指明援引加入的项 目或部分在原始申请文件译文(或以中文提出的原始申请文件) 和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译文(或以中文提出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中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要求了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涉及的优先权,但在国家阶段该优先权不符合本章第 5.2.3.2 节或者第 5.2.6 节的规定,或者受理局关于援引加入的项目或部分的审批明显存在错误的,例如,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按照规定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以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或者请求不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但删除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如果申请人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审查员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确认援引项目或部分决定的通知书” (PCT/RO/114 表)中的记载为依据,重新确定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日,并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因重新确定申请日而导致申请日超出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的,按照本章第5.2.5.1节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的除外,审查员还应当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四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过声明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的规定,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二十四条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行为】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述情形之一,并且在提出国际申请时作出过声明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予以说明,并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未予说明或者期满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二十四条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行为】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的规定。

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指明在国际申请提出时要求过不丧失新 颖性宽限期的,国际公布文本扉页中应当有相应的记载,记载的内容包括所提及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发生的日期、地点、公开类型以及展览会或会议的名称。进入声明中提及的展览会应当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所提及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应当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三十三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所称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以及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 性宽限期通知书。

在国际公布文本中有记载而在进入声明中没有指明的,申请人可以在进入日起两个月内补正。

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提交证明材料的期限是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对于证明材料的要求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 3 节的规定。

5.5.1 进入声明中的指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作出说明的,视为已经满足了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文件以及在该文件中的具体记载位置。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作出过说明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该指明应当包括指出记载保藏事项的文件种类,以及必要时指出有关内容在该文件中的具体记载位置。

保藏事项是以非表格形式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应当在进入声明的规定栏目中,指明记载的内容在说明书译文中的页码和行数。审查员应当对译文的相应内容进行检查。保藏事项记载在“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PCT/RO/134表)中或其他单独的纸页中的,该表或该纸页应当包含在国际公布文本中。审查员经核对发现在进入声明中指明的译文的相应位置没有关于保藏事项的记载,或者在进入声明中指明的“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PCT/RO/134 表)或其他另页说明并不包含在国际公布文本中的,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认为该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说明没有作出。

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已经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作出说明,但是没有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或指明不准确的,可以在自进入日起四个月内主动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认为该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说明没有作出,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

5.5.2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五条 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已作出说明的,视为已经满足了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文件以及在该文件中的具体记载位置。
申请人在原始提交的国际申请的说明书中已记载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但是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中指明的,应当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生物材料视为未提交保藏。
申请人自进入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视为在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内提交。
的规定,申请人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作出过说明的,应当视为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二十七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
(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保藏的生物材料的说明应包括的事项有:保藏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保藏日期、保藏单位给予的保藏编号。只要该说明在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准备工作之前到达国际局,就应认为该说明已及时提交。因此,申请人在进入声明中所指明的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说明作为说明书的一部分或者以单独的纸页包含在国际公布文本中,其内容包括上述规定事项,审查员应当认为是符合要求的说明。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没有作出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而在进入声明中声称该申请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

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日时提交了生物材料样品的保藏证明,并且国际局将其作为国际申请的一部分包含在国际公布文本中,申请人请求对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中遗漏事项作出补充的,审查员可以以国际公布文本中的保藏证明为依据,同意其补充或改正。

审查员发现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与保藏证明中记载的保藏事项的内容不一致,并且可以确定不一致是由于保藏说明中的书写错误造成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说明是以“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 (PCT/RO/134表)的形式或者以说明书以外的其他单独纸页形式提交的,作为国际申请的一部分,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译成中文。没有译成中文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视为没有作出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说明,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

5.5.3 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

由于国际申请的特殊程序,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期限是自进入日起四个月。对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内容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 2. 1节的规定。

国际申请涉及的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遗传资源的,申请人应当在进入声明中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三十条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规定,申请人可以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此种修改称为国家阶段的修改。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两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可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五十七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一款的规定对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当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明确要求以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的修改为审查基础的,可以在提交原始申请译文的同时提交修改文件,该修改视为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三十条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的规定主动提出的修改。

申请人提交修改文件时应当附有详细的修改说明。修改说明可以是修改前后内容的对照表,也可以是在原文件复制件上的修改标注。修改是在进入国家阶段时提出的,在修改说明上方应当注明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作出修改”的字样。

修改的内容应当以替换页的形式提交,替换页与被替换页的内容应当相互对应,与被替换页的前、后页内容相互连接。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国际申请在每个指定国内自国际申请日起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因此,由国际局传送给指定局或选定局的国际申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以该文本为依据发现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译文存在错误的,在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三十一条 申请人发现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者附图中的文字的中文译文存在错误的,可以在下列规定期限内依照原始国际申请文本提出改正:
(一)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
(二)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并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
申请人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书的要求改正译文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手续;期满未办理规定手续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规定的条件下,允许改正译文中的错误。

译文错误是指译文文本与国际局传送的原文文本相比个别术语、个别句子或者个别段落遗漏或者不准确的情况。译文文本与国际局传送的原文文本明显不符的情况不允许以改正译文错误的形式进行更正。

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准备工作之前办理改正译文错误手续。

申请人改正译文错误,除提交改正页外,还应当提交书面改正译文错误请求,并且缴纳规定的译文改正费。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译文改正页与原始译文的相应页应当能够相互替换,即替换后的前、后页内容能够连接。

如果不符之处是非文字部分,如数学式、化学式等,不作为译文错误处理,仅要求申请人作出补正。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如果指定了中国的发明专利,自优先权日起三年内应当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审查员应当按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 4节的规定进行审查。

在国际阶段国际局应申请人或受理局的要求,对请求书中的申请人或其姓名(名称)、居所、国籍或地址的变更,或者对请求书中的发明人或其姓名的变更进行记录,并书面通知指定局。专利局收到国际局“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应当认为申请人已向专利局提出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即不需要就该项变更再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及缴纳变更手续费。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应当直接使用变更后的著录项目。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例如,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PCT/IB/306表)中记载的变更事项 是由中国内地的单位或个人将申请权转让给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3) (ii)项的规定。没有提交证明文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交,期满未补交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国际局传送的记录变更通知书中指明变更的项目是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发明人姓名的,不需要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应当认为变更已经生效。

进入国家阶段时或之后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1节的规定。

除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 6.7.2 节所述的几种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外,以下两种情况,申请人或发明人所作的声明也可以作为申报变更的证明文件:

(1)在国际申请提出时填写了错误的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2)在国际申请提出时填写了错误的发明人姓名。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允许申请人向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的专利局提出复查请求的情况是:

(1)受理局拒绝给予国际申请日,或者宣布国际申请已被认

为撤回;

(2)国际局由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到国际申请的登记本而宣布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复查请求应当自收到上述处理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中应当陈述要求复查的理由,同时附具要求进行复查处理决定的副本。国际局应申请人请求传送的有关档案文件的副本随后到达专利局。

申请人在按照本章第 5.11.1节所述提出复查请求的同时,应当向专利局办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第一百二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规定的进入国家阶段手续,并且在进入声明中标明已经提出复查请求的事实。

审查员认为复查请求是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出,并且按照规定办理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的,应当对受理局或国际局作出的决定是否正确进行复查。

审查员认为上述国际单位的决定是正确的,该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应当按照本章第2. 2. 1节的规定办理。

审查员认为上述国际单位的决定是不正确的,应当认定该国际申请在中国是有效的,并继续进入国家阶段的处理和审查。对于受理局尚未确定国际申请日的申请,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该申请被认为是在应当确定为国际申请日的那一日向专利局提出的。

由于国际阶段程序的中断而没有完成国际公布的申请,审查员进行本章规定的审查时,应当以国际局传送的档案文件中登记本的副本代替本指南中提及的国际公布文本。

由于国际单位在事务处理上的疏忽而造成发出错误的通知书、在国际公布文本上出现了错误的记载、国际公布文本错误或者造成漏发通知书、遗漏记载,由此导致进入国家阶段后审查员作出“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补正”“优先权视为未要求”等处理的,申请人可以自审查员发出相应的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要求改正国际单位错误,该要求可以以“意见陈述书” 的形式提出。

申请人提交要求改正国际单位错误的意见陈述书的同时,应当提供国际局已经改正或者已经接受改正的相应文件的复制件作为附件。例如:国际公布文本的改正本、“记录变更通知书” (PCT/IB/306表)的改正页、“选定通知书” (PCT/IB/331表) 的改正页等。没有附件的改正要求不予接受。

经审查或者经与国际局联系,证明确实是国际单位的错误并且已经由国际局作出改正,专利局应当承认改正后的结论。由于国际单位错误而作出“国际申请在中国的效力终止”结论的,专利局应当重新接受译文和费用,并以第一次办理并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申请人依照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以中文提交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写明国际申请号和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
(二)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宽限费;
(三)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原始国际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中文译文;
(四)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中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发明人的姓名,上述内容应当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的记录一致;国际申请中未写明发明人的,在上述声明中写明发明人的姓名;
(五)国际申请以外文提出的,提交摘要的中文译文,有附图和摘要附图的,提交附图副本并指定摘要附图,附图中有文字的,将其替换为对应的中文文字;
(六)在国际阶段向国际局已办理申请人变更手续的,必要时提供变更后的申请人享有申请权的证明材料;
(七)必要时缴纳本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附加费。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以下简称进入日),并通知申请人其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但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要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之日为进入日。在等待国际单位改正错误期间,办理某种手续的期限已经届满,由于错误尚未改正而无法按期办理的(例如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及存活证明、提交不丧失新颖性公开证明等),申请人还应当在提交要求改正国际单位错误的意见陈述书的同时,完成各种耽误的手续。审查员对此应当认为是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

由于国际单位错误而作出的其他导致申请人权利丧失的结论,经国际局通知改正错误后,应当恢复其相应的权利。

国家公布仅适用于进入中国的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二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
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专利局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发明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是以中文以外文字提出的,还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多数已由国际局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完成国际公布,根据专利合作条约规定,如果国际公布使用的语言和在指定国按本国法公布所使用的语言不同,指定国可以规定,就权利的保护而言,公布的效力仅从使用后一种语言的译文按照本国法的规定予以公布后才产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二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布;国际申请以中文以外的文字提出的,应当公布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际局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对国际申请,专利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公布是指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公布。
第二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对于以中文以外文字提出的国际申请,专利法第十三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十三条 【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规定的要求临时保护的权利是在完成国家公布之后产生。由国际局以中文进行国际公布的,自国际公布日或者专利局公布之日起适用专利法第十三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十三条 【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的规定。

国家公布的另一目的是将该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信息告知公众。

除本章第3.4节所述的情况外,多数国际申请在自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后进入国家阶段,不适用专利法第三十四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三十四条 【发明的初审和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的规定。专利局对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合格之后,应当及时进行国家公布的准备工作。

6.2.1 国际公布是使用外文的申请

国家公布以在发明专利公报中的登载和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的出版两种形式完成。

6.2.2 国际公布是使用中文的申请

国家公布以在发明专利公报中的登载完成。以中文提出的国际申请在完成国际公布前,申请人请求提前处理并要求提前进行国家公布的,国家公布以在发明专利公报中的登载和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的出版两种形式完成。

6.3.1 发明专利公报中国家公布的内容

国际申请的国家公布在发明专利公报中与国家申请的公布分开,作为单独的一部分。国际申请的国家公布由著录项目、摘要和摘要附图(必要时)组成。著录项目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号、公布号、申请日、国际申请号、国际公布号、国际公布日、优先权事项、专利代理事项、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发明名称和电子形式公布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信息等。

发明专利公报中的索引部分是将公布的国际申请与国家申请合并按照规定序列编辑的。

6.3.2 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的内容

国际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的内容应当包括扉页、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译文、摘要的译文,还可以包括附图及附图中文字的译文。必要时,包括核苷酸和/或氨基酸的序列表部分、记载有生物材料样品保藏事项的“关于微生物保藏的说明” (PCT/RO/134表)的译文、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译文以及有关修改的声明译文。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译文应当排在原始提出的权利要求书译文的后面。扉页的内容应当与同时出版的发明专利公报中对同一申请公布的内容完全一致。

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及宽限费应当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一百二十条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第二条所称的优先权日(本章简称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申请人未在该期限内办理该手续的,在缴纳宽限费后,可以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申请人在收到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通知书之后,应当以国家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在此之前可以以国际申请号缴纳相关费用。

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未缴纳或未缴足申请附加费的,审查员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期满未缴纳或未补足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7.2.1 申请费的免缴

由中国专利局作为受理局受理并进行国际检索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

7.2.2 实质审查费的减免

由中国专利局作出国际检索报告及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的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免缴实质审查费。

7.2.3 复审费和年费的减缴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缴纳复审费和年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向专利局提出收费减缴的请求。

在国际申请国家阶段流程中除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第 1节提到的几种费用以及本章第7.1节提到的宽限费外,还有以下几种特殊费用:

(1)译文改正费应当在提出改正译文错误请求的同时缴纳。

(2)单一性恢复费,应当在审查员发出的缴纳单一性恢复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有关单一性恢复费的详细说明参见本部分第二章第5.5节)。

(3)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单独部分超过 400页的,该序列表按照400页计算。

  • 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301.txt
  • 最后更改: 2024/01/19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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