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第七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属于无效宣告理由。

专利法第九条所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同,有关判断原则适用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的规定;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要求保护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同或者实质相同,所述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判断适用本部分第五章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某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与申请在先的另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无效的,如果申请在先的专利已构成现有技术或者属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某项外观设计专利权与申请在先的另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无效的,如果申请在先的专利已构成现有设计或者属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2.专利权人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的两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中授权在前的专利权无效的,在不存在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其他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维持该项专利权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的两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中授权在后的专利权无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应当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如果上述两项专利权为同一专利权人同日(仅指申请日)申请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和一项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在申请时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过说明,且发明专利权授予时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在此情形下,专利权人可以通过放弃授权在前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保留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属于同一专利权人的具有相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和相同授权公告日的两项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中一项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人仅针对其中一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应当宣告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无效。

两项专利权均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应合并审理。经审查认为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告知专利权人上述两项专利权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并要求其选择仅保留其中一项专利权。专利权人选择仅保留其中一项专利权的,在不存在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其他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维持该项专利权有效,宣告另一项专利权无效。专利权人未进行选择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两项专利权无效。

3.专利权人不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属于不同专利权人的两项具有相同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分别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这两项专利权无效。

两项专利权均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应合并审理。经审查认为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告知两专利权人上述两项专利权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并要求其协商选择仅保留其中一项专利权。两专利权人经协商共同书面声明仅保留其中一项专利权的,在不存在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或者其他理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维持该项专利权有效,宣告另一项专利权无效。专利权人协商不成未进行选择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两项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人仅针对其中一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宣告另外一项专利权无效,并与另一专利权人协商选择仅保留其中一项专利权。专利权人请求宣告另外一项专利权无效的,按照本节前述规定处理;专利权人未请求宣告另一项专利权无效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宣告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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