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是本所代理的无效案,外所代理的诉讼案。在无效阶段和诉讼阶段的证据和主张是相同,但结果完全不同。最终维持专利权有效。
法律问题
创造性判断中后见之明的避免
裁判观点
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中,如果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并不预期的实施场景出发,容易想到运用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后见之明嫌疑,通常情况下应予避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行终256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工业园霓裳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娟,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郁,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兴,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凯,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蕾,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与被上诉人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翰公司)、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安翰公司、名称为“一种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金山公司就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47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安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一审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2021)京73行初7198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2年8月2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金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娟、李郁,被上诉人安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兴、卜祥凯,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刘新蕾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专利系名称为“一种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1210223444.2,申请日为2012年6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6月29日,专利权人为安翰公司。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书为安翰公司于2020年1月6日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2项:
“1.一种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步骤一:放置一个胶囊或探针在封闭区;步骤二:采用一个外部旋转磁场,沿着可变轴施加旋转力于胶囊或探针上,所述的外部旋转磁场是由一个控制机制提供可移动的外部磁铁产生;步骤三:移动外部磁铁来操纵胶囊或探针并利用胶囊或探针与接触面产生的摩擦力使胶囊或探针沿着可变轴在任意方向上运动,胶囊或探针在空间中的运动为翻滚运动,支点不断变化;所述胶囊或探针在运动时与封闭区的接触面有一个或多个支撑点;当胶囊或探针运动与封闭区域表面接触时,外部旋转磁场造成胶囊或探针旋转,从而改变胶囊或探针与封闭区表面的支撑点,外部旋转磁场控制胶囊或探针在任意方向上运动;所述胶囊或探针含有磁偶极子,所述外部旋转磁场造成磁偶极子旋转以造成胶囊或探针旋转。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胶囊或探针为两端是半球形的圆柱。”
针对本专利,金山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金山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
证据1:US2009/0048484A1号美国专利文献及其中文译文,其公开日期为2009年2月19日。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磁性操纵活体内装置的装置、系统和方法,其中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1中文译文第[0007]段、第[0008]段、第[0016]段、第[0049]-[0054]段,说明书附图2):现有技术中典型地实现对活体内成像的具体但固定的视点,不易于实现在装置于内腔中前进期间拓宽和/或改变视角。另外,在活体内移动装置的现有技术典型地使装置在内腔中被拉动或拖曳,从而可能引起患者不适和组织内的擦伤。本发明的实施例提供一种用于控制成像装置在活体内的移动的装置和方法,其不具有现有技术的缺点。图2是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沿着GI道(胃肠道)翻滚的活体内装置的示意图。在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方法中,永久磁体或具有磁偶极子的其它合适组件(其放置于活体内装置内或上)当放置于旋转磁场中时,将典型地旋转以便维持与磁场的对准。磁体的旋转运动将使装置主体与它一起旋转,从而使装置能够以旋转(通常是从头到脚或翻筋斗式)运动前进穿过身体内腔。旋转运动是通过在患者的身体外的磁铁的N/S旋转来引起的。根据其它实施例,旋转磁场可通过其它构件(诸如,旋转磁场产生器)产生。因此,旋转场的控制可为人工的,或无人工干预。参看图2,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优选地使所述设备以翻筋斗的方式围绕其质心滚动,且胶囊的移动是通过沿着装置的纵向轴线从头到尾滚动来执行,而非不旋转地将其沿着空腔拖曳或拉动。装置的滚动或翻筋斗运动在容积大的空腔(诸如,胃或结肠)中更有效,装置的此运动也可用于管状空腔(诸如,食道)中。举例来说,如在图2中展示,胶囊可一开始在某一定向上定位于P1处,然后可围绕其纵向轴线滚动到位置和定向P2,然后P3。此移动可减少组织受伤的风险,这是由于装置未擦到壁的组织或摩擦它。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安翰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安翰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20年1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删除,以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3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重新进行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即为前述作为本案审查基础的权利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据此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被诉决定认为:
1.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的外部旋转磁场是由一个控制机制提供可移动的外部磁铁产生;(2)移动外部磁铁来操纵胶囊或探针并利用胶囊或探针与接触面产生的摩擦力使胶囊或探针沿着可变轴在任意方向上运动,胶囊或探针在空间中的运动为翻滚运动,支点不断变化;所述胶囊或探针在运动时与封闭区的接触面有一个或多个支撑点;当胶囊或探针运动与封闭区域表面接触时,外部旋转磁场造成胶囊或探针旋转,从而改变胶囊或探针与封闭区表面的支撑点。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实现利用外部磁场来控制人体内的胶囊进行期望的运动;(2)当胶囊与人体胃肠壁接触时如何控制胶囊在人体胃肠道内的运动。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1中文译文第[0051]段记载:根据其他实施例,旋转磁场可以通过其他构件(诸如,旋转磁场产生器)产生。因此,旋转场的控制可为人工的,或无人工干预。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若要实现在外部旋转磁场的控制下使得胶囊在人体胃肠道内行进而将提供外部旋转磁场的磁铁设置为可移动的,这也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典型地实现对活体内成像的具体但固定的视点,不易于实现在装置于内腔中前进期间拓宽和/或改变视角(参见证据1说明书中文译文第[0007]-[0008]段)。另外,在活体内移动装置的现有技术典型地使装置在内腔中被拉动或拖曳,从而可能引起患者不适和组织内的擦伤。因此,证据1中的胶囊采用了翻筋斗式的方式在人体胃肠道内行进。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胶囊在人体胃肠道内不可能一直以悬浮的方式行进而不接触人体胃肠道的内壁,一旦胶囊与人体胃肠道接触时,继续采用证据1中翻筋斗式的行进方式既可以减少胶囊与人体胃肠道的接触从而减轻由此带来的被检者的不适感,还可以继续实现胶囊在前进期间拓宽和/或改变视角,这与证据1的发明构思并不冲突。也就是说,证据1已经给出了胶囊在人体胃肠道内采用翻筋斗式行进的技术启示。进一步地,证据1中的胶囊采用在外部旋转磁场的作用下以翻筋斗的方式在人体胃肠道内运动,这就代表胶囊在与胃肠道壁接触时,必然会产生至少一个支撑点,此时由于外部旋转磁场的作用下造成胶囊随之旋转,当完成一次翻筋斗式运动,也必然改变了胶囊在人体胃肠道内接触的支撑点,从而产生多个支撑点。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物理常识可以知晓,胶囊与胃肠道内壁有接触的支撑点就代表在胶囊翻筋斗时一定存在着摩擦力,而要产生翻筋斗式的旋转行进,则一定要利用到这个摩擦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胶囊或探针为两端是半球形的圆柱”。从证据1的图2、图3A-图3C、图4中均可以看出,证据1中的胶囊的两端呈半球形的圆柱状,并且将胶囊或探针的两端设置为半球形的圆柱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很容易想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宣告全部无效。
安翰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2021年4月2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与证据1从发明构思到技术方案均完全不同。本专利的发明构思是利用静摩擦力锚定胶囊,并通过支撑点的变化转移胶囊位置,从而得到稳定前进的控制胶囊运动的方式。证据1的技术起点是体内装置(即胶囊)在内腔中以拉动或拖曳的控制方式运动,以及由此引起的患者不适和组织内擦伤。为解决该问题,证据1强调不与内腔表面接触。(二)被诉决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有误。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胶囊或探针含有磁偶极子,所述外部旋转磁场造成磁偶极子旋转以造成胶囊或探针旋转”在证据1中亦未公开,被诉决定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并未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少还应包括:如何控制胶囊在人体胃肠道内稳定前进,定位准、速度快。证据1没有关注到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亦没有给出解决该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证据1中得到任何关于利用接触面摩擦力控制胶囊运动可以更加稳定前进的技术教导,故本专利相对于证据1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安翰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安翰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山公司陈述意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致。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要求保护一种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用于磁性操纵活体内装置的装置、系统和方法。由查明事实可知,本专利涉及一种利用外部磁铁来操纵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其具体技术方案系利用胶囊或探针与接触面产生的摩擦力,使胶囊或探针沿着可变轴在任意方向上运动,胶囊或探针在空间中的运动方式为翻滚运动,支点不断变化。通过上述方法,本专利实现了胶囊或探针在封闭区域的稳定运动,有利于克服障碍物,定位准、速度快,所需磁场较低,过程设备简单。证据1系针对活体内成像的具体但固定的视点、装置在内腔中被拉动或拖曳从而可能引起患者不适和组织内的擦伤这两个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用于控制成像装置在活体内移动的装置和方法。根据证据1说明书的记载,“如在图2中展示,胶囊可一开始在某一定向上定位于P1处,然后可围绕其纵向轴线滚动到位置和定向P2,然后P3。此移动可减少组织受伤的风险,这是由于装置未擦到壁的组织或摩擦它”。对比二者可知,虽然本专利与证据1中的装置均以翻滚的方式进行运动,但本专利系主动且可控地使胶囊或探针以与器官表面接触且不断改变支撑点的方式进行翻滚,而证据1则是以保证装置不与器官表面接触的方式进行翻滚。同时,考虑到证据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专利中的运动方式实际上为证据1所尽力避免,即证据1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被诉决定在评述过程中假设了“装置与胃肠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接触”这一情形,并认为该情形下证据1中装置的运动方式将与本专利相同。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证据1并未公开“装置与胃肠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接触”;与之相反,从证据1说明书的记载来看,其实际上系证据1所避免发生的情形。即便考虑到该情形实际发生的可能性,于证据1的技术教导下,在装置与器官表面发生接触后,控制装置亦会控制胶囊脱离接触、继续悬浮运动并避免下一次接触,而非以“不断改变支撑点”的方式继续运动。证据1说明书附图4虽示出体内成像设备可搁置于器官特定位置上,但其意在控制装置按圆形方式移动成像头,以便覆盖整个器官,而非以“不断改变支撑点”的方式翻滚运动。可见,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且本专利通过其运动方法实现了胶囊或探针在封闭区域的稳定运动,有利于克服障碍物,取得了定位准、速度快、所需磁场较低、过程设备简单的技术效果。因此,被诉决定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认定有误,一审法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47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三人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针对专利号为201210223444.2、名称为‘一种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金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安翰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安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为:(一)本专利与证据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发明构思和采用的技术方案基本一致。本专利认识到直接拖拽胶囊存在擦伤内壁的风险、克服静摩擦力需要较大磁场力的技术问题后,为克服该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在胶囊内设置磁偶极子并将胶囊置于体腔内,在体外设置可使胶囊内磁偶极子进行旋转的外部旋转磁场,通过移动该外部旋转磁场使胶囊在体内沿体腔壁翻滚前进,胶囊翻滚过程中与体腔壁的接触点即体腔壁对胶囊的支点,随着胶囊的不断前进,该支点也不断变化。证据1要解决拖拽胶囊存在擦伤体腔内壁的风险、且拖拽对胶囊的控制不精确的技术问题。证据1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将体内装置140设置为胶囊或其他单元,并在胶囊内设置磁性元件151,在体腔外设置磁场产生器125,磁场产生器125可在位于体内装置140中的磁体151上施加力矩,由此使体内装置按翻筋斗的方式被操纵,当体内装置140被放置到磁场中时,体内装置140中的磁体将带动体内装置140随磁场进行旋转(通常是从头到脚或翻跟斗式)运动前进穿过身体内腔(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1]段、第[0039]-[0040]段、第[0050]段)。证据1利用胶囊的翻滚运动代替直接拖拽产生的滑动,从而避免因滑动摩擦对体腔壁带来的擦伤。此外,直接拖拽需要克服胶囊与体腔内壁之间的摩擦力,因此对胶囊的控制不精确,证据1将胶囊的运动方式改为滚动,该运动方式不再受滑动摩擦力的限制,使得对胶囊的控制更加精确、有利于操纵(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39]段)。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均要解决现有技术中直接拖拽胶囊导致患者不适、操纵困难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均是将胶囊在外部梯度力拖拽下的滑动改为在外部旋转磁场力作用下的滚动,使胶囊与体腔壁接触面/点之间的滑动摩擦变为滚动摩擦(静摩擦),从而使胶囊控制更精确、避免滑动擦伤,技术方案的区别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二)一审判决对证据1中的胶囊常态下为悬浮运动的认定有误。证据1全文未提及要将胶囊悬浮/漂浮,也未记载如何实现悬浮/漂浮,但却明确记载了通过外部旋转磁场对胶囊施加力矩,使胶囊从头到脚滚动通过体腔内壁。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均能理解,“滚动”系一个物体在另一个物体表面的翻滚运动,即二者之间有接触的运动。在证据1和本专利的外界磁体提供的磁场力形式完全相同的情况下,一审判决直接认为本专利是贴壁的翻滚运动而证据1是悬浮运动缺乏依据。证据1已经给出胶囊贴壁翻筋斗式运动的技术启示。安翰公司辩称:(一)本专利全文未提到内壁擦伤的相关问题,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为直接拖拽所克服的摩擦力对磁场力要求较高,且不易实现稳定前进的问题。发明构思是将摩擦力变阻力为动力,通过移动外部磁铁来控制胶囊主动寻求与内壁的接触,利用胶囊与接触面产生的摩擦力锚定胶囊进行翻滚前进,通过支撑点变化胶囊位置,从而得到稳定前进的控制胶囊运动的方式。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咽部擦伤是传统插入式胃镜会产生的问题,而本专利是对于胶囊内窥镜的改进。证据1全文未提到“利用摩擦力”,第[0054]段记载了“装置未擦到壁的组织或摩擦它”指没有接触,并非“没有相对滑动的摩擦”,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发明构思完全不同。证据1说明书第[0039]段记载,“对胶囊的控制可更精确”是防止组织的受伤目的带来的额外技术效果,并非为精确控制而设置的技术特征。(二)证据1中胶囊滚动或翻筋斗运动在容积大的空腔中更有效,在血管、尿道等狭窄空间中甚至难以拉动,说明书第[0023]段、第[0024]段亦可说明在狭窄情形下,证据1的技术方案可使用血管支架、导尿管等实践。金山公司主张证据1部分场景不可能是悬浮状态缺乏依据。因此,证据1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本专利相较于证据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述称:坚持被诉决定意见。人体胃肠道极有可能出现狭窄导致胶囊内窥镜无法悬浮的情形,虽然证据1未公开“装置与胃肠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接触”,但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实际操作中极有可能出现此种情形,被诉决定就是在无法悬浮的情形下针对胶囊内窥镜的行进方式进行的合理推断,当证据1中的胶囊内窥镜由于空间限制无法实现悬浮的时候,其所采用的前进方式就是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的“翻筋斗”的进行方式。因此,一审判决所述“即便考虑到该情形实际发生的可能性,于证据1的技术教导下,在装置与器官表面发生接触后,控制装置亦会控制胶囊脱离接触、继续悬浮运动并避免下一次接触,而非以‘不断改变支撑点’的方式继续运动”不能成立。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安翰公司在二审询问时表示,对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持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证据1译文记载如下:
[0007]现有技术方法典型地实现对活体内成像的具体但固定的视点,不易于实现在装置于内腔中的前进期间拓宽和/或改变视角。另外,在活体内移动装置的现有技术方法典型地使装置在内腔中被拉动或拖曳,从而可能引起患者不适和组织内里的擦伤。
[0008]本发明的实施例提供一种用于控制成像装置在活体内的移动的装置和方法,其不具有现有技术的缺点。
[0023]如本文中描述的装置和系统可具有其它配置和/或组件集合。举例来说,外部按收器/记录器单元、处理器和监视器(例如,在工作站中),诸如在以上公开案中描述的那些,可适合于供本发明的些实施例使用。本发明可使用内窥镜、针、血管支架、导尿管等来实践。一些活体内装置可为胶囊形,或可具有其他形状,例如,花生形或管状、球形、圆锥形或其它合适形状。
[0024]本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可包括例如典型的可吞咽活体内装置。所述活体内装置不需要可吞咽,且可具有其它形状或配置。一些实施例可在各种身体内腔中使用,例如,GI道、血管、尿道、生殖道等。
[0049]在现有方案中,装置可沿着身体内腔移动,例如,在外部磁力的梯度向量的方向上拉动。这类型的移动可使纤嫩的组织壁受伤。
[0050]当放置于磁场中时,磁偶极子典型地对准其轴线以平行于场线。在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方法中,永久磁体或具有磁偶极子的其它合适组件(其放置于活体内装置内或上)当放置于旋转磁场中时,将典型地旋转以便维持与磁场的对准。磁体的旋转运动将使装置主体与它一起旋转,从而使装置能够以旋转(通常是从头到脚或翻筋斗式)运动前进穿过身体内腔。
[0052]参看图2,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优选地使所述设备以翻筋斗的方式围绕其质心滚动,且胶囊的移动是通过沿着装置的纵向轴线从头到尾滚动来执行,而非不旋转地将其沿着空腔拖曳或拉动。
[0053]根据一些实施例,装置的滚动或翻筋斗运动在容积大的空腔(诸如,胃或结肠)中更有效。装置的此运动也可用于管状空腔(诸如,食道)中。
[0054]举例来说,如在图2中展示,胶囊可一开始在某一定向上定位于P1处,然后可围绕其纵向轴线滚动到位置和定向P2,然后P3。此移动可减小组织受伤的风险,这是由于装置未擦到壁的组织或摩擦它。为了达到这种移动方式,内部磁体或在装置内的磁体的位置可优选地远离装置的质心。质心典型地在无磁体的添加的情况下计算,且磁体定位于质心的一侧上,以便创造胶囊中的不对称质心。举例来说,在具有单个成像头的装置中,磁体可定位于装置的在成像器附近的侧上。在另一实施例中,装置可具有两个成像器,例如,在装置的纵向轴线的每一侧上有一个成像器。两个成像器可具有不同的功能能力。一个成像器可窄聚焦以用于查看近组织,并且另一个可被配置用于对较宽视野成像。在此类实施例中,磁体可定位于成像器的具有窄视野的侧上,聚焦于近组织,使得质心可位置更靠近那个侧,并且结果,装置可搁置于所述组织上。在另一实施例中,装置在一个侧上可具有一个类型的传感,即,成像器,并且在另一侧上具有另一类型的传感器,即,压力传感器、pH值传感器或光学系统伴有以执行光学活组织检查的图像传感器。磁体可典型地定位于装置的××道壁组织的侧附近。
[0055]现在参照图3A、3B和3C,所述图是根据本发明的三个不同实施例的活体内成像装置的示意性侧视图图示。在所有这些实施例中,通过施加引起翻筋斗式移动的外部力矩,而非施加产生拉动移动且可使组织受伤的外部梯度力,来使装置改变位置和/或定向。力矩可在装置的重心周围创造。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被施加以创造可移动装置的力矩的磁力可比在某一梯度中移动胶囊所需的力弱。因此,本发明的实施例可在能量消耗方面是有利的。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如下:
[0002]……研究胶囊内窥镜,不可避免地要提到怎样控制胶囊内窥镜在我们体内的运动。目前不少机构研制出来的胶囊内窥镜在人体内主要依靠器官的蠕动和收缩来完成沿消化道运动,运动速度很慢,检测效率低,同时存在着盲区。本发明提供的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能够实时控制胶囊或探针在一封闭区域的位置,所需磁场较低,设备简单。
[O003]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克服现有的缺陷,提供了一种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利用外部旋转磁场对有磁场的胶囊或探针进行任意三维空间的运动控制。本发明提供的控制胶囊或探针运动的方法,能够实时控制胶囊或探针在一封闭区域的位置,在胶囊或探针无电情况下亦可操作,所需磁场较低,过程设备简单。
[0004]如图1所示,胶囊平躺在区域表面时受到了竖直向下的重力mg、向上的垂直于表面的支持力N、由外加磁场101提供的向左的拉力fg、以及和拉力方向相反的摩擦力f。使用直接拖拽的方式,需要克服较大的静摩擦力,对磁场力的要求较高,实现稳定前进较为困难。
[0023]如图2所示,胶囊200或多或少是沿着运动轨迹翻转(箭头v所示)。外部磁体201沿着运动轨迹v横向旋转和移动,由此产生的磁力施加在外部磁体和胶囊偶极子之间造成支撑点202与沿着运动轨迹v移动的胶囊200的另一端支撑点交替翻滚。在这里我们着到外部磁体是在与它的横向运动一致的方向上旋转。人们发现为了取得最佳的前进运动,对于外部磁体,运动速度v和旋转速度w的关系应该是v=wL。在移动的表面不光滑的环境下,改进此运动的方法时有利于克服障碍物。另外一个例子,当外部控制磁体和胶囊之间的磁场力足够大时,胶囊200能被磁悬浮到上壁,并进行水平运动。胶囊和工作环境的“墙”之间的静摩擦力,如作为体内消化的小肠和胃,可以被用来稳定胶囊。胶囊这种交替的支撑点“行走”技术也可被用在这样的情况下,比如胶囊爬上垂直或倾斜的表面,或导致胶囊沿着一个倒面行进。
本院认为:本案为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本专利的申请日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正确;二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案中,安翰公司在二审中表示认可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并无不当,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所述的外部旋转磁场是由一个控制机制提供可移动的外部磁铁产生;(2)移动外部磁铁来操纵胶囊或探针并利用胶囊或探针与接触面产生的摩擦力使胶囊或探针沿着可变轴在任意方向上运动,胶囊或探针在空间中的运动为翻滚运动,支撑点不断变化;所述胶囊或探针在运动时与封闭区的接触面有一个或多个支撑点;当胶囊或探针运动与封闭区域表面接触时,外部旋转磁场造成胶囊或探针旋转,从而改变胶囊或探针与封闭区表面的支撑点。
创造性判断中,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通常要在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说明书后所能确定的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认定。证据1中公开的内容也是控制胶囊在人体内的翻滚运动,即证据1和本专利都是涉及控制胶囊在人体内的运动,但是本专利与证据1区别在于运动原理和作用力不同。结合本专利说明书第[0002]-[0004]段可知,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采用的技术手段为通过外部旋转磁场对有磁场的胶囊或探针进行控制,利用接触产生的摩擦力翻滚运动,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当胶囊与人体胃肠壁接触时如何控制胶囊在人体胃肠道内的稳定运动。被诉决定将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归结为,如何实现利用外部磁场来控制人体内的胶囊进行期望的运动,以及当胶囊与人体胃肠壁接触时如何控制胶囊在人体胃肠道内的运动,偏离了区别特征(2)所限定的运动原理和作用力所产生的稳定前进、定位准的技术效果,有所不当。金山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金山公司上诉主张,证据1和本专利的外界磁体提供的磁场力形式完全相同,并非以“悬浮”方式进行运动,被诉决定认定正确。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根据证据1说明书第[0007]-[0008]段、第[0049]段的记载,其提供一种用于控制成像装置在活体内的移动的装置和方法,不具有现有技术中不易于实现拓宽或改变视角、因拉动或拖拽可能引起患者不适和组织内里擦伤的缺点。其技术方案意在避免“拉动或拖拽产生的接触和摩擦”。结合证据1说明书第[0052]-[0054]段对其翻转原理的描述以及图2可知,证据1是通过在不对称质心周围,施加引起旋转式移动的外部力矩,而非施加产生与内壁接触的拉动而使组织受伤的外部梯度力,来改变装置的位置和/或定向。由于证据1并未公开与组织内壁接触,故其未采用本专利中利用接触支点以“不断改变支撑点”的方式继续运动。而本专利则是以胶囊或探针与封闭区域接触形成支撑点,利用该支撑点产生的摩擦力进行翻滚运动,且支撑点不断变化。可见,本专利与证据1相比,两者体现出不同的发明构思,本专利的胶囊或探针与封闭区域的接触面保持接触,围绕接触形成的支撑点并利用摩擦力进行翻滚运动,证据1则并未限定胶囊或探针与封闭区域的接触面保持接触,亦未有意利用接触形成的摩擦力实现围绕支撑点的翻滚运动,两者受力情况不同,翻滚运动支撑点不同,运动形态存在差异。因此,金山公司关于二者受力形态的主张,事实依据不足。
其次,证据1说明书第[0023]-[0024]段亦记载,在狭窄情形下,证据1的技术方案可使用血管支架、导尿管等来实践;第[0053]段记载,该发明装置的滚动或翻筋斗运动在容积大的空腔(诸如,胃或结肠)中更有效。可见,被诉决定推断的所谓“胶囊在胃肠道内不可避免地接触”并非证据1技术方案的预期应用场景。
再次,更重要的是,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中,如果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在发明构思上存在明显差异,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并不预期的实施场景出发,容易想到运用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后见之明嫌疑,通常情况下应予避免。本案中,即使出现被诉决定推断的所谓“胶囊在胃肠道内不可避免地接触”的情形,证据1也只是公开了依靠力矩脱离内壁实现翻滚运动,并未给出利用摩擦力实现本专利所限定的支撑点不断变化的翻滚运动的启示。因此,被诉决定基于“胶囊在人体胃肠道内不可能一直以悬浮的方式行进而不接触人体胃肠道的内壁”,推断证据1必然产生支撑点并利用由此产生的摩擦力实现“翻筋斗”式运动,缺乏依据。况且,在证据1为解决避免拉动或拖拽胶囊导致损伤内壁的问题,已选择胶囊脱离接触组织内壁的方式使其翻转运动的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再改变其受力状态使胶囊重新回归组织内壁且实现避免拖拽的技术问题,并非显而易见,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取得胶囊或探针在封闭区域稳定运动、有利于克服障碍物、定位准确的有益的技术效果亦不为证据1所涉及。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亦具备创造性。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金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理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顾正义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云
书 记 员 翟雨晶
裁判要点
案号
(2022)最高法知行终256号
案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崔宁、顾正义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翟雨晶
裁判日期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