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法知⾏终518号

深圳市度彼电⼦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效宣告(专利) ⼆审⾏政判决书

案件性质 :⾏政 ⼆审 判决书

案号 :(2020)最⾼法知⾏终518号

案件地区 :北京市

⽴案年度 :2020

裁判⽇期 :2021年08⽉ ** ⽇

裁判结果 :撤销—审判决

案由 :⽆效宣告(专利)

相关专利号:201010137843.8

当事⼈:

上诉⼈(原审原告):深圳市度彼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王振兴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 陈涛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 王瑞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原审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法定代表⼈: 申⻓⾬ ,该局局⻓。

委托诉讼代理⼈:翟琳娜 ,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 曹铭书 ,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俞卓 ,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收藏

上诉⼈深圳市度彼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彼公司)因与被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 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测公司)发明专利权⽆效⾏政纠纷—案 ,不服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于2020年6⽉28⽇作出的(2019)京73⾏初341号⾏政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 0年10⽉9⽇⽴案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20年11⽉26⽇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上诉⼈度彼公 司的委托诉讼代理⼈陈涛、王瑞 ,被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翟琳娜、 曹铭书到 庭参加诉讼。 原审第三⼈迈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 ,⽆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缺席审 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诉称:

度彼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2.撤销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 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737号⽆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3.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 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专利号为201010137843.8、名称为 “ —种提⾼激光测距仪 精度的⽅法及设备” 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权利要求8-9符合《中华⼈⺠共和国专利法实施 细则》 (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9符合《中华⼈⺠共 和国专利法》 (以下简称专利法)第⼆⼗⼆条第三款的规定 ,应依法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 (—)原 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8-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 ,存在事实认定错 误和法律适⽤不当。本专利分别将环境对LD和光敏元件造成的影响补偿消除。权利要求8已经限 定了 “ 包括对所述LD进⾏环境影响补偿的电路和对所述光敏元件进⾏环境影响补偿的电路” ,解 决了LD和光敏元件易受环境影响的问题。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关于权利要求是否缺少 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并未要求权利要求中必须限定具体的结构 ,《专利审查指南》 中也指出不应 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已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必要 的技术特征 ,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在权利要求8限定了对LD进⾏环境影响补偿的电 路具体结构的基础上 ,权利要求9进—步限定了对光敏元件进⾏环境影响补偿的电路的具体结 构 ,也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 )原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 ,存在 事实认定和法律适⽤错误。 1.对⽐⽂件1并未公开本专利 “ 将LD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的技术特 征。本专利引出的 “ 真实发射信号” 是电信号。 “ 将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不等于通过光电转换装 置接收内光路信号。本专利引出的 “ LD真实发射信号” 是经过光功率恒定、补偿电路补偿的电信

号。2.对⽐⽂件1与本专利发明构思存在明显区别。对⽐⽂件1采⽤双发单收结构不同于本专利的 单发单收结构。对⽐⽂件1与本专利消除误差的原理不同。对⽐⽂件1利⽤中外测=中外+△ 中 内测=中内+△中相减从整体上消除误差 ,⽽本专利提出了对LD和光敏元件的误差分别进⾏补

⽅案 ,发明构思存在明显区别。 对⽐⽂件1未公开 “ 引出真实发射信号” 的技术特征 ,也未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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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启⽰ 。3.对⽐⽂件3没有给出技术启⽰ 。本专利权利要求1将环境对光敏元件造成的影响

补偿消除作出了具体的⽅法限定 ,⽽对⽐⽂件3仅概略地给出了设置温度传感器319及通过该传感 器对系统性能进⾏优化 ,未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根据温度来控制光敏元件的增益倍数 ,未给 出如权利要求1中具体的电路结构及其消除误差的⽅法。对⽐⽂件1和对⽐⽂件3也不存在结合的 技术启⽰ 。对⽐⽂件1采⽤双光路发送单光路接收的⽅法 ,两个发射光路LD的发热量不同 ,因此 ⽆法消除LD的影响。在对⽐⽂件1内外光路相减整体消除误差的技术构思中 ,其没有必要结合对 ⽐⽂件3再单独对环境对APD的影响进⾏额外的补偿。 (三)原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具 有创造性 ,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错误。 1.权利要求3限定了 “ 所述LD的真实发射信号为所述L D的主要回路上的电流信号或LD内部PD接收到的LD发射的光电信号 ,所述LD的主要回路为LD回 路的地线端或电源端” 。对⽐⽂件1并未公开上述技术特征 ,原审判决在未提供任何证据的前提下 认定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不合理的。 2.权利要求4-5限定了两种获得LD的真 实发射信号的⽅法 ,从⽽可以消除环境对LD的影响 ,其通过线性稳压电源LD0对LD的电压进⾏调 节。对⽐⽂件4通过晶体管BG2、 BG3、 BG4组成差动电路对LD进⾏调制 ,并且调节的是激光器 的偏置电流。两者采取的技术⼿段不同。此外 ,权利要求4和5公开了两种获得经过光功率恒定、 环境影响补偿LD的真实发射信号的具体⽅式 ,既未被对⽐⽂件1或对⽐⽂件4公开 ,也没有证据表 明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3.本专利权利要求6限定了 “ 在测量过程中 ,保持PWM导通时间不变 , 让关断的时间变⻓ ,控制光敏元件的偏置电压” ,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 识。 (四)权利要求7、8、9也具有创造性。

被上诉⼈辩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 (—)关于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独⽴权利要求8仅记载了对LD进⾏环 境影响补偿电路中的部分技术特征 ,未记载其完整的补偿电路结构 ,也未记载任何关于对光敏元 件进⾏环境影响补偿电路的结构特征 ,本领域技术⼈员依据该权利要求中关于两个组成电路的功 能描述及其部分组成电路的记载不能获知该发明的整体技术⽅案。 因此 ,独⽴权利要求8缺少必 要技术特征。 ( ⼆ )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 “ 将LD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未 对如何实现该LD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的具体实现⽅式和信号形式进⾏具体限定。对⽐⽂件1已具 体公开了—种获得可真实反映第⼆光波发射装置所发射的光信号的电学信号并将该信号进⾏处理 传导的技术⼿段 ,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将LD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进⾏放⼤ 、混频。

(三)关于本专利与对⽐⽂件1的电路结构的差别。度彼公司在⾏政程序⼝头审理中明确 ,其权利要 求中的 “ 鉴相” 即表⽰获得对应的相位信息。本专利的技术⽅案中对两路信号分别实施鉴相

以获得各⾃对应的相位信号后再对两个相位进⾏相减 ,对⽐⽂件1是对两路信号分别放⼤ 后 ,直接对两路信号进⾏相位⽐较获得相位差 (四)关于对⽐⽂件3与对⽐⽂件1的结合启⽰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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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要求1中对LD进⾏环境影响补偿的电路和对光敏元件进⾏环境影响补偿的电路⽆交叉和相

输信号 ,即两个电路均是独⽴完成对不同类型误差的补偿或消除。 对⽐⽂件3已公开了利⽤温度 传感器获得环境温度 ,并依此对接收元件的测量误差进⾏补偿的技术⼿段 ,给出了利⽤温度测量 值控制光敏元件的偏压和增益、消除环境对光敏元件造成的影响的技术启⽰。

迈测公司未作答辩。

⼀审原告诉称:

度彼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于2019年1⽉16⽇⽴案受理。度彼公司起诉请求:撤销 被诉决定 ,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审审理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申请⽇为2010年4⽉2⽇ ,授权公告⽇为2013年1⽉2⽇ ,专利权⼈为度彼公司。本专利授 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 1.—种提⾼激光测距仪精度的⽅法 ,包括半导体激光⼆极管LD和光敏元件组成的发射和接收系 统 ,其特征在于: 分别将环境对LD和光敏元件造成的影响补偿消除 ,其中 ,所述将环境对LD造 成的影响进⾏补偿消除包括如下步骤:将LD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进⾏放⼤ 、混频、鉴相得到相 位; 同时LD发射出去的测量信号由光敏元件接收也进⾏放⼤ 、混频、鉴相处理得到相位 ,再将两 次的相位相减;所述将环境对光敏元件造成的影响进⾏补偿消除包括如下步骤:⾸先 ,采⽤热敏 传感器对光敏元件的环境温度采样 ,得到—个温度值; 由光敏元件本来有温度补偿的系数 ,这个 温度系数是可以计算出温度每上升—度 ,光敏元件的偏置电压上升多少伏;最后⽤单⽚机的PWM 控制器 ,控制升压电路 ,ADC采样电压给PWM控制升压电路 ,得到相应的偏置电压 ,再⽤光敏元 件温度补偿率补偿光敏元件的偏压 ,得到—个稳定的增益倍数。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种提⾼激光测距仪精度的⽅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敏元件包括雪崩光 电⼆极管APD或PD或光电倍增管。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种提⾼激光测距仪精度的⽅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LD的真实发射信 号为所述LD的主要回路上的电流信号或LD内部PD接收到的LD发射的光电信号 ,所述LD的主 路为LD回路的地线端或电源端。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种提⾼激光测距仪精度的⽅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LD的真实发射信

号为LD内部的PD得到的⾼频信号 ,该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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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先 ,⽤LD内部的PD光敏

管取得LD的亮度 ,同时将这个亮度放⼤ ,送⼊可调LDO做电压补偿; 当电压过⼤时 ,说明光功率 不够 ,这样通过LDO将电压升⾼ ,使光功率与设定的值平稳; 当PD的电压过低时 ,说明光功率过 ⼤ ,这样则通过LDO将电压降低 ,使光功率与设定的值相稳定; 当LD的光功率恒定后 ,因为LD和 PD是在—起的 , PD同样会得到LD发射出去的信号 ,这样得到LD内部的PD得到的⾼频信号即为L D的真实发射信号。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种提⾼激光测距仪精度的⽅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LD的真实发射信 号为LD的真实电流信号 ,该信号来⾃于如下⽅法:⾸先 ,⽤LD内部的PD光敏⼆极管取得LD的亮 度 ,同时将这个亮度放⼤ ,送⼊可调LDO做电压补偿; 当电压过⼤时 ,说明光功率不够 ,这样通 过LDO将电压升⾼ ,使光功率与设定的值平稳; 当PD的电压过低时 ,说明光功率过⼤ ,这样则通 过LDO将电压降低 ,使光功率与设定的值相稳定; 当LD的光功率恒定后 ,这样得到LD的电流信号 即为LD的真实发射信号。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种提⾼激光测距仪精度的⽅法 ,其特征在于:在测量过程中 ,保持 PWM导通时间不变 ,让关断的时间变⻓ ,控制光敏元件的偏置电压。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种提⾼激光测距仪精度的⽅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热敏传感器采⽤NTC 或PTC。

8. —种提⾼激光测距仪精度的设备 ,包括半导体激光⼆极管LD和光敏元件组成的发射和接收系 统 ,其特征在于:包括对所述LD进⾏环境影响补偿的电路和对所述光敏元件进⾏环境影响补偿的 电路;所述对激光⼆极管LD进⾏环境影响补偿的电路为:将发射测量信号 , 由电阻C6给三极管Q 1调制后给激光⼆极管LD1, 由电阻R9, 电容C7给光电⼆极管PD—个偏置电压; 同时激光⼆极管LD 的发射强度由光电⼆极管PD转换为电信号 ,给运算放⼤器IC2放⼤; 放⼤的光强度电压给线性稳 压电源LD0的电压调节脚作电压调节 ,线性稳压电源I1的输出电压与发射的三极管Q1相连接; 同 时引出激光⼆极管LD内部的光电⼆极管PD的信号 ,或是激光⼆极管LD的电流信号给混频电路。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种提⾼激光测距仪精度的设备 ,其特征在于: 由电感L1,场效应管Q2,⼆ 极管D1, 电容C2组成—个升压电路 ,单⽚机MCU产⽣PWM导通 , PWM电平为⾼电平;使场效应 管Q2导通 , 电感L1储能 ,⼆极管D1截⽌ , 由电容C2给后⾯的电路供电;导通时间过了后 ,PWM

电平变为低电平 ,场效应管Q2截⽌ ,⼆极管D1导通给电容C2充电同时给后⾯的电路供电;如此 反复 ,实现升压; 电阻R1, 电容C4组成滤波电路; 电阻R3, 电阻R4将⾼压⽐例变⼩ ,给A/D采

到后⾯的电压; 电阻R2为限流电阻 ,给⼆极管D2、光敏元件提供偏置电压;光敏元件由偏置 控制增益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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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15⽇ ,迈测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效宣告请求 ,其理由是本专利权 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 ,涉及权利 要求1-9技术⽅案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9 全部⽆效。 迈测公司随请求书提交了本专利的授权⽂本作为附件 ,具体为: 附件1:本专利授权 公告⽂本。

2018年5⽉24⽇ ,经形式审查合格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效宣告请求。

2018年6⽉15⽇ ,迈测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补充意见和附件 ,其提交的附件如下(编号续 前):

附件2(对⽐⽂件1):公开号为CN101581783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件 ,其公开⽇为2009年11⽉ 18⽇ ;

附件3(对⽐⽂件2):授权公告⽇为CN1134673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 ,其授权公告⽇为2004年 1⽉14⽇ ;

附件4(对⽐⽂件3):公开号为US5696657A的美国专利⽂件及其中⽂译⽂ ,其公开⽇为1997年12 ⽉9⽇ ;

附件5(对⽐⽂件4): 由⾸都图书馆出具的论⽂检索证明 ,《激光动态⽬标实时测距研究》,余新 鹏 , 电⼦科技⼤学 ,发表时间2005年3⽉28⽇ ,公开时间为2005年11⽉15⽇ ,⾸页、检索页⾯7 页、论⽂70页 ,打印件共78页。

迈测公司明确其⽆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六条第四款、 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条第⼆款的规定 ,涉及权利要求1-9技术⽅案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六条第三 款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其具体理由与请求书及补充意 见相同。

度彼公司表⽰: 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 “ 鉴相” 表⽰获得对应的相位信息 ,并且本领域技术⼈

员公知 ,要通过获得增益系数才能得到对应的偏置电压。 因此 ,虽然权利要求1中的相关技术特

征的表述存在语序上的瑕疵 ,但本领域技术⼈员基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整体技术⽅案 ,能够

明确其所表达的确切含义。 并且 ,度彼公司坚持认为:对⽐⽂件1没有公开内光路信号为LD

实发射信号及对两次信号进⾏鉴相的技术特征; 对⽐⽂件2中的鉴相⽅式与本专利不同; 对⽐⽂

件3公开的温度补偿光敏元件的⼯作⽅式不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补偿消除;对⽐⽂件4的补偿

与权利要求4和5的技术⽅案中的⽅式并不相同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件1、2与3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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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的结合 ,对本领域的技术⼈员⽽⾔是⾮显⽽易见的 ,符合专利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

性; 其从属权利要求2-7及独⽴权利要求8也均具备创造性。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 款 ,度彼公司坚持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已限定了将环境对LD造成的影响进⾏补偿的步骤 , 以及限定了将环境对光敏元件造成的影响进⾏补偿消除的步骤 ,因此其已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 必要技术特征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独⽴权利要求8中已记载了对LD进⾏环境 影响补偿的电路结构和对光敏元件进⾏环境影响补偿的电路结构 ,其已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 要技术特征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从属权利要求9不适⽤于该法条。

2018年10⽉30⽇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宣告本专利全部⽆效。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 ,度彼公司表⽰对被诉决定中案由部分、决定的理由中关于证据部分不持异 议 ,但主张被诉决定违反听证原则和请求原则、被诉决定遗漏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件1 的区别特征 “ 将LD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本专利权利要求3、 6附加的技术特征并⾮本领域常规 选择。

以上事实 ,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本、对⽐⽂件1、对⽐⽂件3、对⽐⽂件4、 当事⼈提交的其他证 据及当事⼈陈述等在案佐证。

⼀审本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

(—)被诉决定并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度彼公司主张 ,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8-9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认定理由与迈测公司提出⽆效宣 告请求的理由不同 ,不符合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

专利⽆效宣告程序应基于当事⼈的请求启动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作出审查决定前 ,应当给予审查 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 本案 中 ,迈测公司在专利⽆效⾏政程序中主张: “ 独⽴权利要求8中仅限定了内外电路的结构 ,未限定 内外电路相位相减的技术特征 ,因此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 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9也未能克服权利要求8的上述缺陷 ,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条第⼆款的规定” 。针对这—主张 ,度彼公司在⼝头审理过程中也发表了意见。 在此基础上,

被诉决定认定: “ (权利要求8)仅记载了对LD进⾏环境影响补偿电路中的—部分技术特征 ,未 其完整的补偿电路结构 ,也未记载任何关于对光敏元件进⾏环境影响补偿电路的结构特征,

域技术⼈员依据该权利要求的记载不能获知该发明的整体技术⽅案 ,⽽如何对发射端的LD的测量 误差进⾏补偿以及对接收端的光敏元件的 收藏 偿均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此独⽴权利要求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 虽为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 ,但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也未记载关于如何对发射端的LD的测量 误差进⾏补偿的技术特征 ,⽽该技术特征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其也不符 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 。被诉决定的认定与迈测公司在⾏政程序中的主张在 措辞上虽有差异 ,但基于对本专利技术⽅案的理解 ,该认定实质上仍是根据迈测公司在⾏政程序 中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的 ,且充分听取了度彼公司的意见 ,其符合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综 上 ,被诉决定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度彼公司的上述主张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不予 ⽀持。

(⼆ )本专利权利要求8-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

必要技术特征 ,是指发明或实⽤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 ,其总和⾜以构成 发明或实⽤新型的技术⽅案 ,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案。 其中所述 “ 技术问 题” 是指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或实⽤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是专利申请⼈基于其对说明 书中记载的背景技术的主观认识在说明书中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案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种提⾼激光测距仪精度的设备 ,说明书记载 “ 本发明的发 明⽬的是提供—种直接将器件受到的环境影响误差进⾏补偿和消除的⽅法和装置 ,提⾼激光测距 仪的精度” 。显然 ,如何对发射端的LD的测量误差进⾏补偿以及对接收端的光敏元件的误差进⾏ 补偿是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技术⽅案记载了该设备 “ 包括对所述LD进⾏ 环境影响补偿的电路和对所述光敏元件进⾏环境影响补偿的电路” ,此外还记载了对LD进⾏环境 影响补偿电路中的—部分技术特征 ,但未记载对LD进⾏环境影响补偿的完整电路结构 ,也未记载 对光敏元件进⾏环境影响补偿电路的结构特征 ,本领域技术⼈员依据权利要求8的记载不能获知 发明的整体技术⽅案。 因此 ,权利要求8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 ⼆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为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 ,其附加技术特征部分也未记载如何对发射端LD的测量误 差进⾏补偿的技术特征 ,⽽该技术特征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因此 ,权利要求 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

第—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种提⾼激光测距仪精度的⽅法 ,对⽐

⽂件1公开了—种相位测量的校准⽅法。被诉决定认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件1的区

于:①本专利的技术⽅案中对两路信号分

处理以获得各⾃对应的相位信号后再对

相位进⾏相减 ,对⽐⽂件1是对两路信号分别放⼤混频后 ,直接对两路信号进⾏相位⽐较获得相

位差;②本专利还将环境对光敏元件造成的影响进⾏了补偿 ,即将环境对光敏元件造成的影响进 ⾏补偿消除包括如下步骤: ⾸先 ,采⽤热敏传感器对光敏元件的环境温度采样 ,得到—个温度 值; 由光敏元件本来有温度补偿的系数 ,这个温度系数是可以计算出温度每上升—度 ,光敏元件 的偏置电压上升多少伏;最后⽤单⽚机的PWM控制器控制升压电路 ,⽤光敏元件温度补偿率补偿 光敏元件的偏压 ,得到—个稳定的增益倍数 ,ADC采样电压给PWM控制升压电路 ,得到相应的偏 置电压;对⽐⽂件1没有公开相关内容。

度彼公司主张 ,被诉决定认定的区别特征遗漏 “ 将LD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对此 ,原审法院认 为 ,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

是 “ 将LD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但未具体限定所述真实发射信号为电信号 ,且 “ 引出” 与 “ 电 信号” 并⾮是唯—固定搭配⽤语 ,光信号也可以通过某种⽅式引出。另外 ,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 —种实现⽅式也利⽤了PD光敏⼆极管进⾏了光电转换 ,具体为0010段中 “ 所述激光⼆极管LD的 真实发射信号为激光⼆极管LD内部的PD光敏⼆极管得到的⾼频信号” , 因此 ,权利要求1中的 “ 真实发射信号” 不应仅理解为电信号。进—步⽽⾔ ,对⽐⽂件1附图3中已具体公开了内光路信 号通过第⼆光波发射装置303发射光波 ,通过光电转换装置304接收 ,再通过放⼤装置305、混频 器306进⾏处理 ,即其能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将LD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综上 ,被诉 决定未遗漏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件1的区别特征 ,度彼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 据 ,原审法院不予⽀持。

度彼公司还主张 ,对⽐⽂件1与本专利的发明构思存在明显区别。 对此 ,原审法院认为 ,对⽐⽂ 件1是通过—个信号接收装

置分别接收内光路信号和外光路信号的返回信号 ,然后将两信号进⾏相位⽐较得到相位差以实现 相位补偿和校准的⽬的 ,从⽽减少环境因素对测距误差的影响。本专利是通过对发射系统中的LD 和接收系统中的光敏元件做补偿消除法 ,减去环境对这两个元件的影响 ,从⽽实现⾼精度测量的 要求。 本专利对LD的补偿消除是对真实发射和实际测量两路信号进⾏放⼤ 、混频、 鉴相得到相 位 ,再进⾏相减得到的 ,其与对⽐⽂件1中对LD进⾏补偿消除的⽅法基本相同。综上 ,对⽐⽂件1 与本专利发明构思不存在明显区别。度彼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不予⽀ 持。

度彼公司还主张 ,根据对⽐⽂件3公开的内容不能显⽽易见地想到本专利将环境对光敏元件

的影响进⾏补偿的⽅法 ,且对⽐⽂件1和对⽐⽂件3也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 。对此 ,原审法

为 ,对⽐⽂件3涉及⽤于激光测距仪的温度补偿APD探测器偏压和互阻抗放⼤器电路 ,其要解决

的温度传感器319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热敏传感器 ,APD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光 敏元件 ,微控制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器 ,其通过温度传感器319对APD的环境温度 进⾏采样得到对应的温度值 ,关联的微控制器可以根据温度连续地重新校准接收器 ,探测器偏压 可以随着温度变化⽽显著变化 ,温度传感器319允许系统监测这种情况并⾃校准接收器的操作参 数 ,诸如接收器偏压、虚警率和APD偏压 ,也即根据APD的偏压与温度的对应关系来设置APD随 温度变化的偏压 ,微控制器根据温度最优化接收器、连续地重新校准接收器(即APD),其中⾃校准 接收器的操作参数包括APD偏压 ,通过偏压获得—个稳定的增益倍数相 ,其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 求1中 “ 采⽤热敏传感器对光敏元件的环境温度采样得到—个温度值 , 由光敏元件本来有温度补 偿的系数 ,这个温度系数是可以计算出温度每上升—度 ,光敏元件的偏置电压上升多少伏;最后 ⽤控制器 ,控制电路得到相应的偏置电压 ,再⽤光敏元件温度补偿率补偿光敏元件的偏压 ,得到 —个稳定的增益倍数。” 因此 ,对⽐⽂件3已公开了利⽤温度传感器获得环境温度 ,并依此对接收 元件的测量误差进⾏补偿的技术⼿段 ,给出了利⽤温度测量值控制光敏元件的偏压和增益、消除 环境对光敏元件造成的影响的技术启⽰ 。另外 ,微控制器具体选⽤单⽚机的PWM控制器是本领域 的常⽤技术⼿段;得到偏置电压的电路结构 ,具体采⽤由控制器控制升压电路 ,ADC采样电压给 PWM控制升压电路是本领域的常⽤技术⼿段; LD和光敏元件APD都是激光测距仪中常⽤的元 件。在此基础上 ,本领域技术⼈员为进—步提⾼激光测距仪的测量精度 ,容易想到将该补偿电路 应⽤于对⽐⽂件1所公开的双光路结构中以进—步减少测量误差 ,获得更⾼的测量精准度。 此 外 ,两部分电路结构⽆交叉和相互传输信号 ,本领域技术⼈员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即可获 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案。 综上 ,度彼公司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审法院不予⽀ 持。

综上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件1与对⽐⽂件3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 具备专利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理由充分 ,结论正确 ,原审法院予以⽀持。

第⼆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本专利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 ,其附加技术特 征进—步限定 “ 所述LD的真实发射信号为所述LD的主要回路上的电流信号或LD内部PD接收到的 LD发射的光电信号 ,所述LD的主要回路为LD回路的地线端或电源端。” 如被诉决定所述 ,本领域 技术⼈员知晓 ,在激光测距仪中 , LD主要回路上的电流信号即可作为该LD的真实发射信号 , 当 设置与该LD对应的光电⼆极管PD时 ,该接收⽤光电⼆极管PD所接收到的光电信号也可作为其真 实发射信号 ,光电⼆极管LD的主要回路为LD回路的地线端或电源端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上 ,被诉决定在认定其引⽤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 ,进—步认定权利要求3 也不具备专利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结论正确 ,原审法院予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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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5。权利要求4和5均为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 ,其附加技术 特征均对如何获得LD的真实发射信号进⾏了进—步限定。对⽐⽂件4公开了发射装置包括构成半 导体激光器3D2的LD和光电⼆极管。 同时公开了—种光功率补偿的⽅法 ,半导体激光器内部的光 电⼆极管取得LD的亮度 ,同时将该亮度经过放⼤器3D1B放⼤ ,送⼊三极管3V1对LD进⾏偏置电 流补偿 ,即LD的发射功率增⼤时 ,来⾃三极管3V1的偏置电流就会减⼩ ,从⽽使LD获得稳定的光 功率。 当LD的光功率恒定后 ,此时获得稳定的LD的电流; 同时因为LD和光电⼆极管是连在—起 的 ,所以光电⼆极管同样会得到LD发射出去的信号。 因此 ,对⽐⽂件4给出了获得LD的真实发射 信号的技术启⽰ ,即通过在LD内部设置PD,并通过功率补偿电路获得稳定的激光发射功率。根据 该技术启⽰ ,本领域技术⼈员有动机将对⽐⽂件4结合到对⽐⽂件1中 ,采⽤与对⽐⽂件4类似的 获得稳定激光发射功率的⽅式将光功率恒定的LD内部的PD的⾼频信号作为LD的真实发射信号 , ⽽将LD的真实电流信号作为其真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 ,进—步认定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 ⼆⼗⼆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结论正确 ,应予⽀持。

—审判决:

综上所述 ,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 ,适⽤法律正确 ,符合法定程序 ,依法应予⽀持。原审法院依 照《中华⼈⺠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六⼗九条之规定 ,判决:驳回度彼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 理费100元 , 由度彼公司负担。

⼆审查明:

⼆审中 , 当事⼈没有提交新证据。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专利说明书0006段记载: “ 本发明的发明⽬的是提供—种直接将器件受到的环境 影响误差进⾏补偿和消除的⽅法和装置 ,提⾼激光测距仪的精度。” 0017段记载: “ 本发明的有益 效果在于: 因为激光测距仪最容易受环境影响的器件有两个 ,即发射系统中⽤的LD和接收系统中 ⽤的光敏元件。本发明专⻔针对这两个电⼦器件做补偿消除法 ,便可以减去环境对这两个元件的 影响 ,从⽽实现⾼精度测量的要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当事⼈的诉辩主张 ,本案⼆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本专利权利要求8、9是否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 收藏 具备专利法第⼆⼗⼆条第三款规定的

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和9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

度彼公司上诉主张:权利要求8已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必要的技术特征 ,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 征的缺陷。在权利要求8限定了对LD进⾏环境影响补偿的电路具体结构的基础上 ,权利要求9进— 步限定了对光敏元件进⾏环境影响补偿的电路的具体结构 ,也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 本专利针对激光测距仪中最容易受环境影响的LD和光敏元件 ,提供了补偿消除法 ,分别将环境对 LD和光敏元件造成的影响补偿消除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直接补偿和消除器件受到 的影响以提⾼激光测距仪精度 ,并且区别于现有技术。对此 ,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 ,独⽴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新型 的技术⽅案 ,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判断独⽴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关 键在于独⽴权利要求中是否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即必要技术特征的有⽆问题; 当权利要求的限定存在 “ ⽆法⽤结构特征来限定 ,或者⽤结构特征限定不如⽤功能或效果特征来 限定更为恰当” 的情形时 ,在认定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时 ,不应忽视功能性技术特征对权利要 求进⾏的限定。

(⼆ )关于含有功能性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

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第—款规 定: “ 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 ,是指对于结构、 组分、 步骤、条件等技术特征或者技术 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等 ,仅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限定的技术特征 ,但所 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 明确地确定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 ⽅式的除外。” 第⼆款规定: “ 对于前款规定的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说 明书及附图未公开能够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任何具体实施⽅式的 ,⼈⺠法院应当认定说明书和 具有该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 ,功能性特征以拟实现的特定功能或者效果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不是以实现该功能或

者效果的具体技术⼿段(结构、连接关系、 步骤、 ⼯艺条件等)进⾏限定。功能性特征通常适⽤于

某—技术特征⽆法⽤结构特征来限定 ,或者技术特征⽤结构特征限定不如⽤功能或效果特征

定更为恰当 ,⽽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

⼿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 。虽然功能性技术特征的使⽤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 ,但并不

为法律、法规所禁⽌ 。 收藏

第⼆ ,本专利权利要求8特征部分载明 ,包括对所述LD进⾏环境影响补偿的电路和对所述光敏元 件进⾏环境影响补偿的电路 ,其通过对LD和光敏元件分别进⾏环境影响补偿解决LD和光敏元件 易受环境影响的技术问题。⾸先 ,该权利要求已经限定对所述LD和所述光敏元件进⾏环境影响补 偿的电路 ,为功能或效果的限定 ,已经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次 ,虽然权利要 求8中未记载对激光⼆极管LD进⾏环境影响补偿的完整的补偿电路结构 ,也未记载任何关于对光 敏元件进⾏环境影响补偿的结构特征 ,但由于激光⼆极管LD及光敏元件具体结构的电路的功能或 效果已经在权利要求8中限定 ,该功能或效果已经可以解决本专利的技术问题。 同理 ,包括权利 要求8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9也解决了易受环境影响的问题。⽽且 ,上述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不 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本领域普通技术⼈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 明确地确定实现 上述环境补偿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式的情形。此类独⽴权利要求通过功能性限定 ,记载了 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应当认定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第⼆款的规定 ,不宜再 以独⽴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实现该功能或效果的具体结构或者⽅式为由 ,认定其缺少必要技术特 征。

第三 ,⾄于功能性特征概括是否适当 ,对于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是否公开能够实现上述功 能或效果的具体实施⽅式 , 以及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持 ,应当另⾏依据专利法第⼆⼗六条第三 款、第四款进⾏审查判断 ,—般不宜简单据此认定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以功能或者效果限定的技 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未公开能够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任何具体实施⽅式的 ,可 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说明书和具有该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六条第三款的 规定。权利⼈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 ,可以对具体实施⽅式中的技术特征进⾏概括 ,例如上位概括 或功能性概括 ,以获得⽐具体实施⽅式更为宽泛的保护范围 ,但是这种概括应当能够得到说明书 的⽀持。 因此 ,对于说明书中记载的解决技术问题的结构特征、 实现⽅式等 ,权利⼈可以进⾏功 能性概括 ,以功能性技术特征对独⽴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限定。被诉决定认为该功能性技术 特征概括不适当 ,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持 ,有必要在独⽴权利要求中进—步限定实现功能的具体 结构或者实现⽅式的 ,应当另⾏依据迈测公司已经提出的主张 ,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 六条第四款进⾏审查。 因此 ,被诉决定、原审判决以权利要求8、9未能记载实现该功能的具体结 构或是具体实现⽅式为由 ,认定其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适⽤法律错误。

⼆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是否具备创造性

度彼公司主张原审判决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 ,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错 对⽐⽂件1与本专利发明构思存在明显区别 ,对⽐⽂件1与本专利消除误差的原理不同。对⽐ 1并未公开本专利 “ 将LD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的技术特征 ,也未给出技术启⽰ ,对⽐⽂件3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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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出技术启⽰ ,对⽐⽂件1和对⽐⽂件3也不存在结合的技术启⽰ 。没有证据表明识真实发射

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 ,本院分析如下: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就是要判 断对于本领域技术⼈员⽽⾔ ,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易见。具体⽽⾔ ,需要确 定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 ,并进—步明确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在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 ,应当⽴⾜于相关区别技术特征在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 果。

(—)关于本专利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

第— ,本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明构思不同。发明构思通常是指发明⼈在⾯对⾃⾝所认识到 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提出的解决思路。发明构思对发明创造的完成具有重要意义 ,发明创造 对现有技术做出的贡献不仅表现在技术⼿段的选取上 ,还—定程度地蕴含在发明构思的提出中 , 发明构思决定了发明进⾏技术改进的途径和最终形成的技术⽅案的构成。 对⽐⽂件1中消除电路 系统的附加相移的技术⽅案具体采⽤内外光路的⽅式 ,采取双发单收结构 ,即由—个激光⼆极管 LD发射激光到被测量⽬标 ,并被测量⽬标反射 ,再由光敏⼆极管APD接收 ,再由另—个LD发射 , 也由同—个APD接收 ,需要两次发射 ,利⽤外光路与内光路相位的变化 ,采⽤相位相减计算相位 差。对⽐⽂件1系在假定环境对同样型号的两个LD及—个APD在很短的时间间隔内(即内外光交替 测量时) ,环境对不同时间段两个LD的影响及不同时间段对同—APD的影响所产⽣的附加相移⼏ 乎—致或⾮常接近 ,以相位相减的原理得到消除。⽽本专利发明构思则是针对背景技术采⽤内外 光路消除环境的⽅法的缺陷 ,在技术构思上采取分别直接对发射端LD和接收端光敏元件进⾏环境 影响补偿消除的⽅法。 因此 ,从发明构思来看 ,对⽐⽂件1的校准⽅法为双光路发送单光路接 收 ,通过相位相减的⽅式 ,消除环境对器件即LD及APD产⽣的附加相移;⽽本专利却是针对背景 技术所存在的缺陷 ,提出对环境对LD及APD造成的影响进⾏直接补偿消除的发明构思 ,两者发明 构思不同。

第⼆ ,两者技术⼿段不同。本专利采⽤ “ 分别将环境对LD和光敏元件造成的影响补偿消除……” ,

⽽对⽐⽂件1采⽤双光路发送单光路接收 ,通过相位相减的⽅式 ,消除环境对器件即LD及APD产

⽣的附加相移。虽然本专利步骤部分也记载 “ 将LD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进⾏放⼤ 、混频、鉴相

得到相位; 同时LD发射出去的测量信号由光敏元件接收也进⾏放⼤ 、混频、鉴相处理得到相位,

再将两次的相位相减” ,也存在对LD发射的信号 ,进⾏放⼤ 、混频、鉴相处理得到相位 ,再

发射出去的测量信号由光敏元件接收也进⾏放⼤ 、混频、鉴相处理得到相位 ,再将两次的相位相

减 ,但是 ,本专利采⽤的技术⼿段明确分别将环境对LD和光敏元件造成的影响直接补偿消除

采⽤ “ 将LD产⽣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收藏 出去的测量信号由光敏元件接收也进

⼤ 、混频、鉴相处理得到相位 ,再将两次的相位相减” 。从该步骤可以看出 ,本专利系在—个LD

情形下 ,既引出经直接补偿消除的真实发射信号 ,⼜发射测量信号由APD接收 ,即本专利只采⽤ 了—个LD器件 ,与对⽐⽂件1的两个LD不同。 ⽽且 ,对⽐⽂件1并没有采取直接补偿消除的技术 ⼿段 ,⽽是采⽤两个LD分别产⽣内、外光路信号 , 由—个APD接收 ,通过相位相减消除附加相 移。原审判决将该经过补偿消除的真实发射信号解释为与对⽐⽂件1没有经过补偿消除的光信号 —样 ,显然与本专利的发明⽬的不符 ,与权利要求书记载不符 ,也与说明书附图记载不符

综上所述 ,本专利与对⽐⽂件1发明构思不同 ,采⽤的技术⼿段不同。权利要求1的技术⽅案与对 ⽐⽂件1的技术⽅案之间的区别在于: (1)本专利对LD就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补偿消除 ,其步骤包 括将LD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并与测量信号实施鉴相处理以获得各⾃对应的相位信号后再对两个 相位进⾏相减 ,对⽐⽂件1是对内外光路信号分别放⼤混频后 ,直接对内外光路信号进⾏相位⽐ 较获得相位差; (2)本专利还将环境对光敏元件造成的影响进⾏了补偿消除:⾸先 ,采⽤热敏传感 器对光敏元件的环境温度采样 ,得到—个温度值; 由光敏元件本来有温度补偿的系数 ,这个温度 系数是可以计算出温度每上升—度 ,光敏元件的偏置电压上升多少伏;最后⽤单⽚机的PWM控制 器控制升压电路 ,⽤光敏元件温度补偿率补偿光敏元件的偏压 ,得到—个稳定的增益倍数 ,ADC 采样电压给PWM控制升压电路 ,得到相应的偏置电压;对⽐⽂件1没有公开上述相关内容。上述 区别技术特征 ,基于—个总的发明构思 ,互相配合 ,共同提⾼激光测距仪的测量精度。

第三 ,关于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本专利分别直接消除环境对—个发射的LD和— 个接收的APD的影响 ,再通过相位相减 ,取得相位差 ,⽽对⽐⽂件1通过相位相减 ,消除附加相 移 ,虽然都是相位相减 ,但对⽐⽂件1系通过相位相减的⽅式在—定程度上消除环境对LD及接收 的APD的影响 ,但因为发射系两个LD,⽆法保证光源—致性 ,⽆法有效消除环境对两个LD的不同 的影响 ,且在相位相减时 ,内外光路测量有—定的时间差 ,虽然时间很短 ,但环境对存在时间差 的两个LD、 同—个APD的影响还是会存在—定程度的误差 ,⽽本专利对LD及APD采⽤的⼿段是直 接消除环境影响 ,⽽后采⽤相位相减主要是求得相位差 ,两者效果显然难以认定—样。本发明有 益效果为:针对最容易受环境影响的两个电⼦器件 ,发射系统中的LD和接收系统⽤的光敏元件 , 专⻔对这两个器件做补偿消除法 ,减去环境对这两个元件的影响 ,从⽽实现⾼精度测量的要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及有益效果 ,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消除环境对发射的LD及接 收的APD的影响 ,以提⾼激光测距仪的测量精度。

因此 ,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有误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及事实认定亦有不

恰当之处。

(⼆ )关于对⽐⽂件3是否给出了将环境对光敏元件造成的影响进⾏补偿的技术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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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利对所属领域的技术⼈员来说是否显⽽易见 ,即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 征应⽤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 。在判断技术启⽰的环 节 ,也应当结合发明构思进⾏分析评判。并且 ,在把握专利发明构思的同时 ,亦应通过理解现有 技术找到其发明构思; 发明构思不同的现有技术 ,在判断是否存在结合的技术启⽰时应更加谨 慎。本案中 ,对⽐⽂件1为本专利记载的背景技术 ,该技术⽅案设置两个LD和—个APD,发明构思 采⽤内外光路 ,双发单收 ,通过相位相减 ,消除附加相移 ,来消除环境对LD及APD的影响;对⽐ ⽂件1的技术效果是通过相位相减消除了环境对LD及APD的影响。虽然对⽐⽂件3也是⽤于改进激 光系统 ,改进激光测距仪的电路、探测器偏压和跨阻抗电路、增加激光测距仪的灵敏度 ,降低成 本 ,但两者消除环境影响的构思完全不同 ,本领域技术⼈员没有动机将对⽐⽂件3与对⽐⽂件1结 合。被诉决定及原审法院关于对⽐⽂件3给出了技术启⽰的认定有误。

此外 ,在创造性判断中 ,应当将发明的技术⽅案、 ⽬的和效果作为—个整体来看待。从整体发明 构思来看 ,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应当符合发明⽬的。本案中 ,将补偿消除后的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与鉴相应当从整体发明构思上予以考虑 ,两者存在相互配合关系 ,不能割裂看待。虽然本专利进 ⾏鉴相 ,再通过相位相减计算距离与背景技术相位相减 ,再通过相位差计算距离所运⽤的原理基 本相同 ,但不能仅以存在相位相减 ,就因此简单否定发明⽬的、⼿段、效果均不—样的发明的创 造性。被诉决定认为 “ 将LD的真实电流信号作为其真实发射信号属于本领域技术⼈员⽤于获取对 应信号相关特征的—种常规选择” ,缺乏依据。本专利基于背景技术和整体发明构思 ,技术特征 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关系 ,直接对LD进⾏补偿⽽ “ 将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再⾏鉴相 ,及通过相位 相减⽅式计算距离 , “ 将真实发射信号引出” 、鉴相、及相位相减存在协调配合关系 ,将补偿消除 后的真实发射信号直接引出后再进⾏鉴相 ,这—整体发明构思并未被对⽐⽂件1公开 ,也没有证 据显⽰这种配合关系属于本领域技术⼈员的公知常识。

裁判结果:

综上 ,根据现有证据 ,不⾜以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乏创造性。权利要求2-7系独⽴权利要求1 的从属权利要求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之下 ,权利要求2-7也相应具备创造性。综上所 述 ,度彼公司的上诉请求成⽴ ,应予⽀持;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适⽤法律有误 ,应予 撤销。依照《中华⼈⺠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五⼗⼋条、第⼋⼗九条第—款第⼆项之规定 ,判决 如下:

— 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初341号判决;

⼆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7737号⽆效宣 决定;

三、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针对专利号为201010137843.8、名称为 “ —种提⾼激光测距仪精度的⽅法及设备” 的发明专利提出的⽆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审、⼆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 ,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相关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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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代理机构:

代 理 ⼈:

当 事 ⼈:

最⾼⼈⺠法院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国家知识产权局

王瑞陈涛曹铭书翟琳娜

深圳市度彼电⼦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圳市迈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Θ 引⽤法规 同法条检索

《中华⼈⺠共和国⾏政诉讼法》 第⼋⼗九条 第五⼗⼋条

Θ 历审案例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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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初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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