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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第一章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事务处理【新增】

1. 引 言

本章涉及申请人按照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日内瓦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通过专利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缴纳费用,以及按照海牙协定提出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手续审查和事务处理的特别规定。本章没有说明和规定的事项,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五部分的规定。

2.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提交

2.1 提交途径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交。申请人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通过专利局向国际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通过专利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国际程序中后续其他文件应当直接向国际局提交。

2.2 传送与不传送

2.2.1 收到日的确定

通过专利局向国际局提交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如果国际局于专利局收到日起1个月内收到,以专利局收到日视为国际局收到日,否则以国际局实际收到之日为收到日。

2.2.2 传送条件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局予以传送国际局:

(1)至少有申请人之一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

(2)至少有申请人之一选择中国作为申请人的缔约方;

(3)使用英语撰写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文件;

(4)使用海牙协定规定的正式表格;

(5)申请中包括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

(6)包含中国内地中文通信信息;

(7)申请文件中不得包含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

共利益的信息。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指定中国的,申请人可以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中文译文。

2.3 传送与不传送程序

2.3.1 文件处理

专利局收到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后,进行如下文件处理:

(1)确定收到日:申请人通过专利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以专利局实际收到日为收到日;

(2)给出提交编号:专利局按照收到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先后顺序给出提交编号。

2.3.2 传送程序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符合传送条件的,传送程序如下:

(1)向申请人发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传送通知书,告知传送编号、传送期限及文件清单;

(2)向国际局传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文件及收到日等数据。

2.3.3 不传送程序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不符合传送条件的,向申请人发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不传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传送的原因。

向专利局当面递交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不符合传送条件的,应当直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不予接收。

3.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事务处理

3.1 确定在中国的申请日

按照海牙协定已确定国际注册日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视为向专利局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国际注册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二十八条 【申请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所称的申请日。

3.2 给予国家申请号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际局公布后,专利局对国际局传送

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给予国家申请号并进行后续审查。

3.3 其他文件的受理

3.3.1 其他文件的受理条件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际局公布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当事人向专利局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使用中文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文件,写明国家申请号,并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十八条 【国内申请的代理委托】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其他规定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3.1节的规定。

3.3.2 其他文件的受理程序

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3.2节的规定。

3.4 分案申请受理

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除符合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 2.3.2.1 节的规定外,还应当核实分案申请请求书中是否填写了原申请的申请日和原申请的申请号,该原申请的申请日应当是其国际注册日,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原申请的国际注册号。该分案申请按照国家申请处理。

3.5 公告程序

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作出给予保护的决定后,专利局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著录事项以及一幅图片或者照片。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分类号、专利号、国际注册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等。公告著录事项内容在国际注册公布文本中已有记载的,与其保持一致。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在中国生效。专利局公告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出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专利登记簿副本,作为在中国给予保护的证明。外观设计专利的单行本的内容包括扉页、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其中,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以国际局公布的给予保护声明所确定的文本形式提供。

国际局已公告的其他事项,除涉及权利转移的以外,以国际局公告为准。

3.6 相关手续审查

3.6.1 著录项目变更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权利变更、名称和/或地址变更、在国际局的代理事项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权利变更的,当事人除了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和第6.7.2.6节的规定,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没有提交证明文件或者提交证明文件不合格的,专利局应当通知国际局该权利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3.6.2 权利的恢复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当事人,因未及时答复驳回通知,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可按照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相关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3.6.3 未续展的专利权终止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专利局授权公告之后,专利权人未按照海牙协定的规定办理续展手续的,专利权自在中国的申请日起满5年或者10年之日起终止。

3.6.4 权利的部分放弃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专利局授权公告之后,专利权人向国际局提出针对中国放弃部分权利的,该部分放弃的生效日为国际局登记之日。

4. 缴费的特别规定

4.1 国际程序费用的缴纳

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国际程序相关费用应当直接向国际局缴纳。通过专利局提交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文件的,可以通过专利局向国际局缴纳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相关费用。

通过专利局缴纳费用的,当事人应当以传送编号为依据,通过网上缴费或者直接向专利局当面缴纳相关费用。缴纳费用时应注明正确的传送编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通过专利局缴纳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相关费用全部转交国际局,国际局以其账户收到费用的日期为缴费日。国际局收取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单独指定费后转交专利局。专利局不进行上述相关费用的退费。国际程序中费用相关事宜,由当事人直接与国际局联系。

4.2 专利局费用的缴纳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经国际局公布之后,当事人向专利局缴纳相关费用的,应当以国家申请号或者国际注册号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