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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第五章 保密申请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修改对照文本

1. 保密的范围

专利法第四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四条 【保密专利】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规定的保密范围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两个方面的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七条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并进行审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审查。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查、复审以及保密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款的规定,专利局认为其受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作出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 保密的基准

保密的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专利申请的保密确定

3.1 申请人提出保密请求的保密确定

3.1.1 保密请求的提出

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除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上提出保密请求,其申请文件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申请人也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作好公布准备之前,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好授权公告准备之前,提出保密请求。

申请人在提出保密请求之前已确定其申请的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提交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出具的保密证明材料。

保密证明材料中应当写明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原因及保密要点、定密责任人、定密机关或者单位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申请人机要通信地址以及定密日期。该文件还应当加盖定密机关或者单位的公章。

3.1.2 保密的确定

审查员应当根据保密基准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需要保密。

(1)专利申请的内容涉及国防利益的,由国防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确定。需要保密的,应当及时移交国防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审查员向申请人发出专利申请移交国防知识产权局通知书;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发出保密审批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不予保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处理。

(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由专利局进行保密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协助确定。审查员根据保密确定的结果发出保密审批通知书,需要保密的,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予以保密,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不需要保密的,通知申请人该专利申请不予保密,按照一般专利申请处理。

3.2 专利局自行进行的保密确定

分类审查员在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分类时,应当将发明内容可能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但申请人未提出保密请求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挑选出来。审查员应当参照本章第3. 1. 2节的规定,对上述专利申请进行保密确定。

对于已确定为保密专利申请的电子申请,审查员应当将该专利申请转为纸件形式继续审查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此后应当以纸件形式向专利局或者国防知识产权局递交各种文件。

4.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

(1)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由国防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根据国防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意见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知识产权局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国防专利的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国防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国防专利权无效决定的,专利局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号、授权公告日、无效宣告决定号和无效宣告决定日。

(2)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由专利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和管理。

审查员应当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作出保密标记,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解密决定之前,对其进行保密管理。

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5. 专利申请(或者专利)的解密程序

5.1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出解密请求

保密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保密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书 面提出解密请求。提出保密请求时提交了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相关文件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提出解密请求时,应当附具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同意解密的证明文件。

专利局对提出解密请求的保密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进行解密确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5.2 专利局定期解密

专利局每两年对保密专利申请(或者专利)进行一次复查,经复查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密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解密。

5.3 解密后的处理

审查员应当对已经解密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作出解密标记。发明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符合公布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布,并出版发明专利申请单行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解密后,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按照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管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解密后,应当进行解密公告、出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单行本,并按照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5.4 解密国防专利的接收和处理

专利局接收国防知识产权局移交的解密国防专利后,应当及时对该专利进行解密公告、出版发明专利单行本,并将该专利转为一般专利进行管理。

6.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专利法第十九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十九条 【内外申请的保密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

专利法第十九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十九条 【内外申请的保密审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四款规定,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八条 专利法第十九条所称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一)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请求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

(1)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事先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

(2)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前向专利局提出请求。

向专利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上述规定中所述的向外国申请专利是指向外国国家或外国政府间专利合作组织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提交专利申请,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是指向作为 PCT 受理局的外国国家或外国政府间专利合作组织设立的专利主管机构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6.1 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6.1.1 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文件应当包括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请求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应的外文文本供审查员参考。技术方案说明书应当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一致。技术方案说明书可以参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

第二十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三)发明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四)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五)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的规定撰写,并符合本部分第一章的其他规定。

6.1.2 保密审查

审查员对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文件进行初步保密审查。请求文件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两个月内通知请求人该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视为未提出,情况复杂的,可以在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内通知请求人,请求人可以重新提出符合规定的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技术方案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两个月内通知请求人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情况复杂的,可以在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内通知请求人。技术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将需作进一步保密审查、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请求人。审查员应当在请求递交日起两个月内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意见通知书,情况复杂的,在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内发出通知书,将上述审查结论通知请求人。

已通知请求人暂缓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员应当作进一步保密审查,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协助审查。审查员根据保密审查的结论在请求递交日起四个月内发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决定,情况复杂的,在请求递交日起六个月内发出决定,将是否同意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审查结果通知请求人。

6.2 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6.2.1 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申请人拟在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后又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或者之后提交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书。未按上述规定提出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的内容一致。

6.2.2 保密审查

对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参见本章第6. 1.2节中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6.3 国际申请的保密审查

6.3.1 保密审查请求的提出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请求。

6.3.2 保密审查

国际申请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按照正常国际阶段程序进行处理。国际申请需要保密的,审查员应当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发出因国家安全原因不再传送登记本和检索本的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和国际局该申请将不再作为国际申请处理,终止国际阶段程序。申请人收到上述通知的,不得就该申请的内容向外国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