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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第一章 专利申请文件及手续

修改对照文本

1. 引 言

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创造要求获得专利权的,应当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或者审查员的要求,还需要办理各种与该专利申请有关的事务。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以及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统称为专利申请手续。

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法第二十六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二十六条 【发明和新型的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规定的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和摘要或者专利法第二十七条plugin-autotooltip__default plugin-autotooltip_big专利法(2020)

第二十七条 【外观的申请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规定的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等文件,称为专利申请文件;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办理与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有关的各种手续时,提交的除专利申请文件以外的各种请求、申报、意见陈述、补正以及各种证明、证据材料,称为其他文件。

办理各种手续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且符合相应的期限要求。

2. 办理专利申请手续的形式

专利申请手续应当以符合规定的电子形式、纸件形式等书 面形式办理。

以口头、电话、实物、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办理的,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另有规定的除外。

2.1 电子形式

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通过专利局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以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符合规定的,该文件视为未提交。

2.2 纸件形式

申请人以纸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对受理的纸件专利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专利局进行扫描并存入数据库。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经专利局转换为电子形式文件并记录在电子系统数据库中,具有与原纸件形式文件同等的效力。

2.3 纸件申请和电子申请的转换

申请人、复审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可以请求将纸件申请转换为电子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除外。

提出请求的申请人、复审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专利局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提出请求。使用其他方式提出请求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3. 适用文字

3.1 中文

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除由外国政府部门出具的或者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或者证据材料外,应当使用中文。

审查员以申请人提交的中文专利申请文本为审查的依据。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提交的外文申请文本,供审查员在审查程序中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3.2 汉字

本章第3. 1节中的“中文”一词是指汉字。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应当使用汉字,词、句应当符合现代汉语规范。

汉字应当以国家公布的简化字为准。申请文件中的异体字、繁体字、非规范简化字,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予以改正或者通知申请人补正。

3.3 外文的翻译

专利申请文件是外文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其中外文科技术语应当按照规定译成中文,并采用规范用语。外文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法的,可按照一般惯例译成中文,并在译文后的括号内注明原文。计量单位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必要时可以在括号内同时标注本领域公知的其他计量单位。

当事人在提交外文证明文件、证据材料(例如优先权证明文本、转让证明等)时,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审查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全文中文译文或者摘要中文译文;期满未提交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 标准表格

办理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手续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标准表格由专利局按照一定的格式和样式统一制定、修订和公布。

办理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手续时以非标准表格提交的文件,审查员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发出补正通知书或者针对该手续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但是,申请人在答复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补正书或者意见陈述书为非标准格式的,只要写明申请号,表明是对申请文件的补正,并且签字或者盖章符合规定的,可视为文件格式符合要求。

4.1 纸张

各种文件使用的纸张应当柔韧、结实、耐久、光滑、无光、白色。其质量应当与80克胶版纸相当或者更高。

4.2 规格

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与其他表格用纸的规格均应为297 毫米X210毫米(A4)。

4.3 页边

申请文件的顶部(有标题的,从标题上沿至页边)应当留有25毫米空白,左侧应当留有25毫米空白,右侧应当留有15 毫米空白,底部从页码下沿至页边应当留有15毫米空白。

5. 书写规则

5.1 打字或者印刷

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中文字部分以及简要说明应当打字或者印刷。上述

文件中的数学式和化学式可以按照制图方式手工书写。

其他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可以手工书写,但字体应当工整,不得涂改。

5.2 字体及规格

各种文件应当使用宋体、仿宋体或者楷体,不得使用草体或者其它字体。

纸件申请的字高应当不低于3.5毫米,行距应当在2.5毫米至3.5毫米之间。

5.3 书写方式

各种文件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单面、纵向使用。自左至右横向书写,不得分栏书写。

一份文件不得涉及两件以上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一页 纸上不得包含两种以上文件(例如一页纸不得同时包含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5.4 书写内容

文件各栏目应当如实、详尽填写,同一内容在不同栏目或者不同文件中应当填写一致。例如地址栏目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填写完整,邮政编码与地址相符;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应当与申请人栏目中填写的内容一致。

5.5 字体颜色

字体颜色应当为黑色,字迹应当清晰、牢固、不易擦、不褪色,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求为准。

5.6 编写页码

各种文件应当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页码应当置于每页下部页边的上沿,并左右居中。

6. 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中常用的证明文件有国籍证明、注册地证明、优先权证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证明、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名称变更或者权利转移证明、文件寄发日期证明等。

各种证明文件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或者由当事人签署。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提供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公证或者由主管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申请人办理专利电子申请的相关手续时,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指南中规定的应当以原件形式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原件的电子扫描文件。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原件。

申请人可以将证明文件原件在专利局存档备案,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注明证明文件备案号。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办理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有关的各种手续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涉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专利局不予批准相关手续,已经批准的,予以撤销。

7. 文件份数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例如专利代理委托书、实质审查请求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转让合同等,应当为一份,另有规定的除外。

8. 签字或者盖章

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签字或者盖章。其中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办理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必要时还应当由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9.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注册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是专利局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是可以 集中实现专利电子申请、电子缴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等多个业务的网上业务办理平台。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注册用户是指已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了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用户服务协议,实名办理了用户注册手续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注册用户的注册方式、注册信息维护、数字证书的使用等

手续,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的内容办理。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以电子形式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应当由代表人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