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
这里会显示出您选择的修订版和当前版本之间的差别。
两侧同时换到之前的修订记录 前一修订版 | |||
zh:10国外专利制度_01台湾专利法 [2024/01/22 20:04] – admin | zh:10国外专利制度_01台湾专利法 [2024/03/05 13:3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
---|---|---|---|
行 425: | 行 425: | ||
违反前二项规定者,专利专责机关得于审定书叙明其事由,迳为审定。 | 违反前二项规定者,专利专责机关得于审定书叙明其事由,迳为审定。 | ||
- | 原申请案或分割后之申请案,有下列情事之一,专利专责机关得迳为最后通知 | + | 原申请案或分割后之申请案,有下列情事之一,专利专责机关得迳为最后通知: |
- | + | ||
- | : | + | |
一、对原申请案所为之通知,与分割后之申请案已通知之内容相同者。 | 一、对原申请案所为之通知,与分割后之申请案已通知之内容相同者。 | ||
行 771: | 行 769: | ||
第八十一条 | 第八十一条 | ||
- | 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对同一专利权,不得就同一事实以同一证据再为举发 | + | 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对同一专利权,不得就同一事实以同一证据再为举发: |
- | + | ||
- | : | + | |
一、他举发案曾就同一事实以同一证据提起举发,经审查不成立者。 | 一、他举发案曾就同一事实以同一证据提起举发,经审查不成立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