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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复审无效案例精选: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 [2026/01/08 21:38] admin14复审无效案例精选: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 [2026/01/08 21:44] (当前版本)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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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 202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 ======
  
-> 编者按:为集中阐释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展现各技术领域专利审查的最新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4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决定要点,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4)》,供业界研究与参考。+//编者按:为集中阐释专利复审无效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展现各技术领域专利审查的最新实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从2024年审结的案件中筛选出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提炼决定要点,发布《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4)》,供业界研究与参考。//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1. 以“违反诚实信用”作为无效理由的举证与说明 ==== 
-| 序号 | 案号 决定要点 | +  - **案号**:4W117458 一种亚硫酸金钠无氰电镀金液及其电镀工艺 
-|----|------|-----------| +  - **决定要点**: 
-| 1 | 4W117458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针对的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与专利技术方案本身存在的缺陷(如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之间存在区别。以该条款作为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应当承担充分举证责任,并结合提交的证据对其所主张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进行具体说明。 |+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针对的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与专利技术方案本身存在的缺陷(如不具备创造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存在区别。 
 +    - 请求人以该条款作为无效理由的,应当承担**充分举证责任**,并结合证据对其所主张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专利申请行为进行**具体说明**
  
----+=====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 =====
  
-## 二、不授予专利客体 +==== 2. 专利审查与食品安全监管协同与分工 ==== 
-| 序号 | 案号 决定要点 | +  - **案号**:4W118080 调节肠道免疫功能的母乳低聚糖组合物及其应用 
-|----|------|-----------| +  - **决定要点**: 
-| 2 | 4W118080 | 在判断食品领域专利是否涉及《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妨害公共利益”情形时,食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具有重要参考作用,但专利制度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各自的目标与功能也有所不同。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在于监管食品的制造、销售等环节,保证食品安全;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由于通常情况下研发与申请专利在先,申请生产销售许可在后,因此如果要求食品发明专利所有原料必须来自已准作为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剂的相关目录或标准可能抑制市场主体的技术创新。 +    - 判断食品领域专利是否涉及《专利法》第五条“妨害公共利益”时,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等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 3 | 4W118080 | 如果有证据表明某物质用于制备食品的安全性已在一定范围受到认可,且未有证据表明将其用于制备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则即使该物质尚未获批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将其用于食品发明创造也不必然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对于已获批可用作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果发明中该物质的浓度虽然超出现有标准允许的使用量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将该物质及其相关浓度用于制备食品的安全性在行业内已得到较为广泛的认可,且未有证据表明其以超过现有标准允许的使用量制备食品会危害人体健康,则不宜认为这种情况必然属于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    - 专利制度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目标不同:前者鼓励创新后者安全。 
 +    - 若要求食品发明专利所有原料必须来自已批目录,可能抑制技术创新。
  
----+==== 3. 食品发明专利中食品添加剂相关问题的审查思路 ==== 
 +  **同一案号** 
 +  **决定要点**: 
 +    若有证据表明某物质用于食品的安全性已被一定范围认可,且无证据表明其危害健康,则即使未获批为食品添加剂,也不必然构成“妨害公共利益”。 
 +    - 对已获批添加剂,若发明浓度超出现行标准,但业内已广泛认可其安全性,且无健康风险证据,亦不宜直接认定妨害公共利益。
  
-## 三、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 +===== 三、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 =====
-### (一)出版物公开 +
-| 序号 | 案号 | 决定要点 | +
-|----|------|-----------| +
-| 4 | 4W116478 | 对于存档在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药品检验所等特定单位的注册药品质量标准,其通常仅限于特定人员能够查阅,一般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 +
-| 5 | 4W116478 | 如果某药品存在多个版本的药品说明书,而药品销售单并未载明药品说明书的具体版本信息,则仅凭药品销售单上的药品名称和销售时间无法证明某一具体版本药品说明书的公开时间。 |+
  
-### 使用公开 +=== )出版物公开 ===
-| 序号 | 案号 | 决定要点 | +
-|----|------|-----------| +
-| 6 | 5W135377 | 通过电商平台“以旧换新”渠道从多个消费者处获取同一型号的已售产品,并对上述获取过程及交易信息的查询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的,如果这些已售产品具有相同的结构,且均未发现在使用中有更换或替换的明显痕迹,则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已售产品在其交易快照生成日已在电商平台上公开销售。 | +
-| 7 | 5W135507 | 对于水、电、燃气计量仪表类产品,如果仪表上显示的计量读数与该仪表缴费记录上的购买量一致,且相关鉴定意见表明该仪表未经历过拆卸、拆解或维修,则可以认定该仪表的读数即为其安装使用后所累积计量的流体使用量,该仪表自第一次缴费之日起即已处于使用公开状态,第一次缴费日可以推定为该仪表产品的公开日期。 | +
-| 8 | 6W116747 | 请求人主张以甲网站上的照片证明涉案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的乙展会上被展出公开,如果该照片为网站用户自行上传,网页上显示的“展会信息”亦为该用户自行编辑填写,网页也未显示照片的上传时间,并且有关乙展会的其他证据显示的展位信息与该照片中的展位信息明显不一致,则该照片不足以证明其属于对乙展会情况的真实呈现,进而无法证明涉案外观设计于申请日前在乙展会上被展出公开。 | +
-| 9 | 6W124834 | 对于放置在某特殊管理场所的产品,即使该场所对访问者资格和访问流程有一定要求,且其内部存在部分区域实行封闭管理,但如果该产品安装在该场所门口附近而非封闭管理区域,且经过该场所门外的人员均可以直接观察到该产品,则应当认定该产品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以得知的状态,而非处于特定人群才能获知的保密环境中,从而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 +
-| 10 | 5W135632 | 如果某生产商生产的特定型号产品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销售,而多份不同来源的证据均记载了该特定型号产品的具体结构,并且可以相互印证,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使这些证据的公开时间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其也可以用于证明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的该特定型号产品的具体结构。 |+
  
-### (三)互联网公开 +==== 4. 药品标准性文件是否构成公开的判断 ==== 
-| 序号 | 案号 | 决定要点 | +  - **号**:4W116478 一种治疗股骨头坏死中药组物及其备方法 
-|----|------|-----------| +  - **决要点**:存档在药监部门或药检所等单位仅供特定人员查阅注册药品质量标准一般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 11 | 4W111978 | 对于作为现有技术证据提交的技术标准提案,可以从标准组织网站的权威、标准组织的工作方式和成员构成,以及服务器设置目等角度判断其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国际电信联盟(ITU)作为国际标准化组织,其标准提案通常在当次标准会议之前上传至ITU官方ftp网站供与会成员下载、讨论,并由系统自动生成上传时间,社会公众亦可以访问其网站获取相关技术文档。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可ITU标准提案类证据的真实性,并将提案的上传时间作为公开时间。 | +
-| 12 | 4W116322/4W116768 | 对于以“互联网档馆”(Internet Archive)网页存档作为现有技术证据的,应当结该网站机其公开时间。首先,互联网档案馆为抓取存档的每个网页文件分配一个网址,网址的特定数字字段即为网页的抓取存档时间。其次,该网页中的图片等元素还可分别被多次抓取,并分别记载抓取时间,因此网页存档与其包含的图片元素的抓取时间有可能不同。最后,基于网站为存档文件分配URL地址的系统性和一致性,该网站所存档的网页和图片的网址理应采取相同的命名规则和格式。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图片网址中体现日期时间信息数字字段信息即为该图片的抓取存档时间,亦即该图片在互联网档案馆网站上的公开时间。 |+
  
----+==== 5. 药品说明书公开时间的认定 ==== 
 +  **同一案号** 
 +  **决定要点**:若药品存在多版说明书,而销售单未载明版本信息,则仅凭销售单无法证明具体版本说明书的公开时间。
  
-## 四、新颖性 +=== (二)使用公开 ===
-| 序号 | 案号 | 决定要点 | +
-|----|------|-----------| +
-| 13 | 4W117946/4W117974 | 现有技术文件公开了一款市售化学产品的代号,但没有公开该化学产品的物理和/或化学性能参数,如果该化学产品的结构和组成可以唯一确定,则引入其他证据中对该化学产品物理和/或化学性能参数的测定结果,仅是对已公开化学产品的相关物理和/或化学性能参数的确认,不违反新颖性判断的单独对比原则。 | +
-| 14 | 1F554680 | 如果专利文件说明书中引证了反映其背景技术的文件,且该引证文件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的要求,则认为该专利文件说明书记载了该引证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当使用该专利文件作为对比文件时,对于其引证文件中与该专利文件密切相关的内容,可以作为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并未超出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 +
-| 15 | 4W117583 | 人机交互技术中,后台处理是前端输入操作和输出结果之间的桥梁,对于后台处理相关的技术特征应当与人机交互前端特征对应考量。当现有技术证据中未明确记载后台处理方式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软件交互运行所呈现的技术特点,根据用户的输入操作以及获得的输出结果,判断是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后台处理方式,进而判断其是否被隐含公开。 | +
-| 16 | 4W117756 | 对于现有技术的理解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避免仅从字面上机械地将技术上明显不合逻辑或没有意义的信息作为公开内容的一部分。 | +
-| 17 | 4W117730 | 视频证据公开的技术内容应当以能从视频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为准,避免主观的推测或想象。如果因展示时长较短、拍摄角度偏差或清晰度不足等原因导致产品结构、操作步骤等技术特征无法从视频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则不足以认定该视频证据公开了相关技术信息。 | +
-| 18 | 1F609940 | PCT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与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申请具有同等效力。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入国家阶段后的PCT国际申请可以作为评价新颖性的“抵触申请”使用。 | +
-| 19 | 4W117594 | 专利背景技术部分中的引证文件满足《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要求的,可以认为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所引证文件中的相关内容。虽然优先权文件中没有直接提供用以表明技术效果的测定方法和测定结果,但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优先权文件及其引证文件所记载的内容能够理解该优先权文件作为在先申请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技术效果,且其与在后申请在以上四个方面相同的,则前后申请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在后申请可以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 +
-| 20 | 5W135853 |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自行得知“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而主张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泄露行为发生在申请日之前六个月内;第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得知泄露情况后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第三,他人通过泄露行为所公开的技术方案是直接或间接来自申请人或发明人;第四,他人的泄露行为未经申请人同意。 | +
-| 21 | 4W116893 | 如果单克隆抗体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在于对特定氨基酸残基的选择性还原,而基于单克隆抗体的国际命名规则,序列中个别氨基酸残基处于氧化形式或者还原形式通常不会影响其命名,则在没有进一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依据现有技术中单克隆抗体的命名与该发明相同,并不足以认定该现有技术公开了发明要求保护的单克隆抗体产品。同时,如果该现有技术中并未公开单克隆抗体的制备方式,导致无法与发明记载的制备方式相互比较,且其中相关物理化学参数与发明亦存在明显差异,则更不足以认定发明要求保护的单克隆抗体相对于该现有技术不具备新颖性。 |+
  
----+==== 6. 已售产品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 ==== 
 +  **案号**:5W135377 出光机构及脱毛仪 
 +  **决定要点**:通过电商平台“以旧换新”渠道公证取得多台同型号已售产品,若结构一致且无明显更换痕迹,可认定该产品在交易快照生成日已公开销售。
  
-## 五、创造性 +==== 7. 计量仪表类产品公开时间的证明 ==== 
-### (一)区别特征和发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 +  - **案号**:5W135507 燃气表计量信号采集装置 
-| 序号 | 案号 决定要点 +  - **决定要点**:若水/电/燃气表读数与缴费记录一致,且意见表明未拆修,则次缴费日可推定为产品公开
-|----|------|-----------| +
-| 22 | 1F450934 | 在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当将共同配合实现某特定功能和作用的多个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而不应将其割裂开来分别考虑。虽然涉案申请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均涉及机械加工领域,但是如果二者的加工对象不同,导其部件结构、作用以及相互连接关系均存在区别,且这些区别彼此有机关联并共同产生了特的技术效果,则不应将这些区别特征割裂考虑并分别在现有技术中寻找技术启示。 | +
-| 23 | 4W111293 |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应用场景不同,使得相应部件的功能以及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且上述区别使得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 +
-| 24 | 1F483654 | 某技术领域内的公知常识能随着时间移而发展变化,在结合公知常识性证据认定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技术内容时,如果该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公开时间晚于该对比文件的形成时间,则不能简单地将该公知常识性证据公开的内容认定为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内容。 |+
  
-### (二)技术启示判断 +==== 8. 主张“展会公开”证据认定 ==== 
-| 序号 | 案号 决定要点 +  - **案号**:6W116747 自行车(女款) 
-|----|------|-----------| +  - **决定要点**:户自行上自行填写展会信息传时间网站照片与其他展会证据展位信息不,不足以证明外观已申请日前展出。
-| 25 | 1F516906 | 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技术启示时,不仅要考察对比文件是否披露了与所述区别特征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手段,还应该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该对比文件记载的整体工作过程分析该技术手段在其中所起的作或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 | +
-| 26 | 4W116379 | 在创造性评判中,应当基于最接近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该技术问题的指引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到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中寻找解决相同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并不限于涉案专利以及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应用的领域。如果相近或者相关领域的现有技术文件公开了可以采用相同的技术手段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现有技术文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 +
-| 27 | 4W116776 | 方法权利要求中工艺步骤间的先后顺序可能受制于各步骤对应的组件结构。如果现有技术公开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基本相同的步骤,但步骤的先后顺序不同,则在进创造性判断时,应当考虑各个组件结构对工艺步骤的影响。如果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组件结构的差异使得各工艺步骤的顺序无法调换,则不能认为该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 | +
-| 28 | 4W116583 | 如果通过“三步法”能够认定现有技术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则发明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即使涉案专利还记载了其他技术效果,只要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结合现有技术所获得的技术方案中能够确定的,就不影响创造性判断的结论。 | +
-| 29 | 4W117515 | 对于包含特定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如果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了具有相同组成部件相似参数设置的装置,并解决了涉案专利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描述了所述部件具体尺寸的特定参数,则在现有技术已对所述参数的选择给出了相应教导,且涉案专利说明书也未记载述参数选择会带来显著优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所述参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 +
-| 30 | 1F409289 | 在联合用药发明的创造性评判中,判断两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献是否具有结合启示,应当综合考虑现有技术是否给出替换的成功预期、化学药与抗体药物在治疗方式和疗效上的差异、具体的作用靶点和作用机制等因素,不能仅因现有技术中泛泛提到“可以与其他药物联用”就认定其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 | +
-| 31 | 1F409289 | 对于医药用途发明,如果某现有技术文献针对特定的药物组分仅泛泛罗列众多的候选适应症同适应症的发病机制和治疗机理相去甚远,在该现有技术文献未对药物是否能够治疗上述适应症进行验的情况下,基于药物作用机制的复杂性和不同适应症之间的差异性,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无法从该现有技术文献中获得确的技术启示。 | +
-| 32 | 4W116433 | 在通信技术领域专利的创造性评价中,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但该对比文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来自不同版本的通信技术标准,而且上述区别特征不同版本的标准中适用于不同的场景,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则不能认为该对比文件给了引入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
  
-### (三)相关技术领域发明的创造判断 +==== 9. 特殊管理场所中使用公开的认定 ==== 
-| 序号 | 案号 决定要点 | +  - **案号**:6W124834 平移式安全防护墙 
-|----|------|-----------| +  - **决定要点**:产品若安装在特殊管理场所门口附近,门外人员可直接观察,则处于公众想得知即可得知状态,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 33 | 4W117821 | 专利权人提交的补充实验据所证明的效果应当是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如果补充实验数据证明的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条件下测定的,或者虽然具体的测试条件不同但该技术效果是原申请文件所记载效果的具体体现,则该技术效果可作为创造性评价的事实基础。 | + 
-34 | 4W116478 | 对于中药组合物而言,药味及用量的调整虽有较大灵活,但并非可以将现有组方中个别药味及用量随意进行添加变化,而是仍需遵循辨证论治的药味配伍规律。如果仅知晓组方中个别药味的组合及其常规功效,在无法获知各药味在组方中的地位、作用或组方结构,缺少明确技术指引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实现从证到药的选取,由此获的中药组合物非显而易见。 | +==== 10. 申请日前公开销售产品具体结构的证明 ==== 
-35 | 4W117821 | 研究药物化合物的多晶型,从中寻找符合药物生产和使用所需要的优势药物晶型本领域普遍存在的动机,通过改变结晶溶剂、结晶温度等条件获得不同晶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一方面,已知化合物晶型发明属于药物化学领域具有较强技术启示发明类型,只有其产生了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情况下创造性才有可被认可;另一方面,获得晶型的技术手段也是判断是否有技术启示的一个重要因,技术手段越常规,表明技术启示越强对于技术效果的要求应当越高。 | +  - **案号**:5W135632 一种井下工作面液压支架就位平台机 
-| 36 | 4W117065 | 对于采用瑞士型”权利要求撰写的制药用途发明,其通过特生理指标表征给药象进步细化了该医药用途于疾病的发病机、临床表、治疗效果等方面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生理指标具实际临床指导值,则通常可认定该生理指标对于明的保护范围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如果此类型发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区别该生步细表征给药对象,则应当基于发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信息,把握该生理指之间的联系,确定发明实际决的技术问题通过分析现技术中药+  - **决定要点**:多份不同来源证据均记载同型号产品结构且可相互印证,即使证据公开日晚于申请日,也可用于证明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产品的具体结构。 
 + 
 +=== (三)互联网公开 === 
 + 
 +==== 11. 通信技术标准提案真实和公开时间的认定 ==== 
 +  - **案号**:4W111978 图像解码装置以及图像解码方法 
 +  - **决定要点**:ITU官方ftp上传的提案,系统自动生成上传时间且公众可获取,在无相反证据时应认可其真实性,并以上传时间为公开时间。 
 + 
 +==== 12. “互联网档案馆”网页存档公开时间的认定 ==== 
 +  **案号**:4W116322/4W116768 多功能净化器 
 +  **决定要点**: 
 +    互联网档案馆为每个存档文件分配URL,其中数字字段即为抓取时间。 
 +    网页与内部图片可分别被抓取,时间可能不同。 
 +    在无相反证据时,以图片URL中日期字段作为该图片公开时间。 
 + 
 +===== 四、新颖性 ===== 
 + 
 +==== 13. 新颖性判断中单独对比原则的理解 ==== 
 +  **案号**:4W117946/4W117974 导电粘合剂 
 +  **决定要点**:若现有技术仅公开市售产品代号,但产品结构组成可唯一确定,则补充其性能参数不违反单独对比原则。 
 + 
 +==== 14. 使用专利文件作为对比文件时其引证文件的作用 ==== 
 +  **案号**:1F554680 配备具有SDR能力的用户装备 
 +  **决定要点**:专利说明书若引证背景技术文件且符合指南要求,则引证文件内容可视为对比文件公开内容。 
 + 
 +==== 15. 人机交互领域“后台特征”是否被现有技术公开的认定 ==== 
 +  **案号**:4W117583 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  **决定要点**:后台处理特征应与前端的输入输出对应考量;若现有技术未明确记载后台方式,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输入输出判断是否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后台处理,从而认定是否被隐含公开。 
 + 
 +==== 16. 应避免仅从字面上理解现有技术公开的信息 ==== 
 +  **案号**:4W117756 光学材料用树脂的制造方法 
 +  **决定要点**:理解现有技术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避免机械地将明显不合逻辑或无意义的信息视为公开内容。 
 + 
 +==== 17. 视频证据公开技术内容的确定 ==== 
 +  **案号**:4W117730 电动窗帘智能调节方法及电动窗帘导轨 
 +  **决定要点**:视频证据以“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为限;若因拍摄角度、时长、清晰度等原因无法确定结构或步骤,则不足以认定公开。 
 + 
 +==== 18. PCT申请能否作为“抵触申请”的认定 ==== 
 +  **案号**:1F609940 MPM列表构建方法、色度块的帧内预测模式获取方法及装置 
 +  **决定要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申请与直接向国知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效力相同,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作为抵触申请。 
 + 
 +==== 19. 优先权认定中“引证文件”的作用 ==== 
 +  **案号**:4W117594 “磷酸芦可替尼”案 
 +  **决定要点**:背景技术引证文件若符合指南要求,可认为说明书已记载其内容;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根据优先权文件及其引证文件理解技术领域、问题、方案、效果,且与在后申请一致,则可享有优先权。 
 + 
 +==== 20. 主张“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条件 ==== 
 +  **案号**:5W135853 一体式支架浮式防波堤支架 
 +  **决定要点**: 
 +    1. 泄露发生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 
 +    2. 申请得知后两个月内提交宽限期声明并附证; 
 +    3. 泄露内容直接或间接来自申请人; 
 +    4. 泄露未经申请人同意。 
 + 
 +==== 21. 单克隆抗体发明新颖性判断 ==== 
 +  - **案号**:4W116893 IL-17抗体中半胱氨酸残基的选择性还原 
 +  - **决定要点**:若发明改进在于特定氨基酸残基选择性还原,而现有技术命名相同但未公开制备方式且理化参差异显,则不足以破坏新颖性。 
 + 
 +===== 五、创造性 ===== 
 + 
 +=== (一)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确定 === 
 + 
 +==== 22. 共同配合实现特定功能的多个区别特征不应割裂考虑 ==== 
 +  - **案号**:1F450934 一种塑料颗粒加工系统及加工工艺 
 +  - **决定要点**:应将共同配合实现特定功能的多个特征整体考虑,若区别彼此有机关联并共同产生技术效果,不割裂寻找启示。 
 + 
 +==== 23. “应用场景”不同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 
 +  - **案号**:4W111293 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 
 +  -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应用场景不同,导致功及连接关系未被公开且带来有益效果,则具备创造性。 
 + 
 +==== 24. 公知常识可能随着时间推移而发展变化 ==== 
 +  - **案号**:1F483654 一种化妆品料中功效成分的分析方法 
 +  - **决定要点**:公知常识性证据若晚于对比文件形成时间,则不能简单将其内容认定为对比文件隐含公开的内容。 
 + 
 +=== (二)技术启示的判断 === 
 + 
 +==== 25. 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所起作用认定 ==== 
 +  - **案号**:1F516906 芯片换热器及变频空调器 
 +  - **决定要点**:判断技术启示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分析对比文件整体工作过程中该技术手段所起作用或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相同 
 + 
 +==== 26. 不同应用领域现有技术可以给出结合启示 ==== 
 +  - **案号**:4W116379 吸附式自移动装置 
 +  - **决定要点**:在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寻找解决相同问题的技术手段,若现有技术公开相同手段解决相同问题,则给出结合启示。 
 + 
 +==== 27. 工艺方法的步骤顺序对技术启示判断的影响 ==== 
 +  - **案号**:4W116776 一种假内模的加工工艺 
 +  - **决定要点**:若组件结构差异导致步骤顺序无法调换,则即使现有技术公开相同步骤,亦未给出技术启示。 
 + 
 +==== 28. 说明书技术效果对“三步法”结论的影响 ==== 
 +  - **案号**:4W116583 机电式后拨链器 
 +  - **决定要点**:若“三步法”已认定存结合启示,则即使说明书记载了其他效果,只要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不影响创造性结论。 
 + 
 +==== 29. 技术启示判断中关于参数特征考量 ==== 
 +  - **案号**:4W117515 生产结子纱的方法和涡流喷嘴 
 +  - **决定要点**:若最接近现有技术已公开相同组成、相似参数并解决相同问题区别仅在于具体尺寸参数且现有技术已给出参数选择教导,说明书亦未记载显著优于现有技术的效果,则该参数属于常规选择。 
 + 
 +==== 30. 联合用药发明技术启示判断 ==== 
 +  - **同一案号** 1F409289 
 +  - **决定要点**:需综合考虑替换成功预期、药物类型差异、作用靶点/机制等,不能仅凭“可联用”字样认定启示。 
 + 
 +==== 31. 医药用途发明技术启示的判断 ==== 
 +  - **同一案号** 
 +  - **决定要点**:若有技术仅泛泛罗列众多适应症且未验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无法获得明确启示。 
 + 
 +==== 32. 创造性评价中对不同版本通信标准的结合启示的考量 ==== 
 +  - **案号**:4W116433 载波聚合反馈方法、装置及系统 
 +  - **决定要点**:若区别特征在不同版本标准中适用于不同场景、解决不同问题,则不能认为对比文件给出引入特征的启示。 
 + 
 +=== (三)相关技术领域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 
 + 
 +==== 33. 补交实验数据的审查 ==== 
 +  - **案号**:4W117821 “呋喹替尼晶型”案 
 +  - **决定要点**:补充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效果应能从原申请文件公开内容中得到,方可作为创造性评价依据。 
 + 
 +==== 34中药组合物创造的判断 ==== 
 +  - **案号**:4W116478 一种治疗股骨头坏死的中药合物及其制备法 
 +  - **决定要点**:药味及用量调整需遵循辨证论治配伍规律;若无法获知各药味在组方中的地位、作用或结构,缺少技术指引,则所得组合物非显而易见。 
 + 
 +==== 35药物化合物晶型的创造性的认定 ==== 
 +  - **同一案号** 4W117821 
 +  - **决定要点**: 
 +    - 寻找优势晶型本领域普遍动机,常规手段改变结晶条件即可获得不同晶型。 
 +    - 已知化合物晶型发明通常需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方可认可创造性。 
 +    - 技术手段越常规,对技术效果要求越高。 
 + 
 +==== 36. 生理指标表征的医药用途发明创造性的判断 ==== 
 +  - **案号**:4W117065 地加瑞克在制备治疗转移期前列腺癌的药物中的应用 
 +  - **决定要点**: 
 +    - 若“瑞士型”权利要求通过特定生理指标细给药对象,且该指标具有实际临床指导价值,则对保护范围产生实质性影响。 
 +    - 评判时应基于说明书信息,把握指标与疗效联系,确定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分析现有技术能否解决该问题。 
 + 
 +==== 37. 涉及计算机辅助医疗技术的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审查 ==== 
 +  - **案号**:4W116678 计算机辅助牙科正畸矫治器械的检验方法 
 +  - **决定要点**:若方案仅在现有计算机辅助模基础上简单纳入医学规因素作为模拟参数,且未产生超出现有模拟技术的效果,则不具备创造性。 
 + 
 +==== 38. 利用人工智技术实现人机互动的技术方案创造性判断 ==== 
 +  - **案号**:1F399901 虚拟机器人的互动方法、装置、存储介质及电子设备 
 +  - **决定要点**:需关注特定对象、应用场景、训练目的是否带来实质性影响;若现有技术未涉及相同训练目的且应用场景/数据/手段/目标均不同,则未给出启示。 
 + 
 +==== 39. 应用场景在人工智能算法专利创造性判断中作用 ==== 
 +  - **案号**:1F397311 用于处理图像的方法和装置 
 +  - **决定点**:应整体把握应用场景与模型算法;若场景不同导致训练数据、输入输出、模型选择等实质性不同并解决不同问题则具备创造性。 
 + 
 +==== 40. 光学透镜领域含参数关系式的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审查 ==== 
 +  - **案号**:4W115749 摄像光学镜头 
 +  - **决定要点**: 
 +    - 可通过回归光学设计过程判断创造性,重点考察确定初始结构、构建参数关系式作为优化约束条件是否需要创造性劳动。 
 +    - 对存在“必然联动”关系的参数,需考虑优化时是否导致权利要求限定无法满足;对无必然联动关系的参数,可固定其值。 
 + 
 +===== 六、说明书 ===== 
 + 
 +==== 41. 专利背景技术引证外国专利文件的要求 ==== 
 +  - **案号**:4W117594 “磷酸芦可替尼”案 
 +  - **决定要点**:背景技术引证外国专利文件,若其公开日不晚于涉案专利公开日,则即使申请提交于2023年指南施行前,该引证文件内容也可作为公开内容基础。 
 + 
 +==== 42. “公开充分”判断中对说明书记载详细程度的要求 ==== 
 +  - **案号**:4W117305 类蛋黄酱食品 
 +  - **决定要点**:实施例应具体,但无需列明所有细节;若未记载的细节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或常规手段可实现且无证据表明其导致发明无法实施或达不到效果,则不构成公开不充分。 
 + 
 +===== 七、权利要求 ===== 
 + 
 +=== (一)权利要求的理解 === 
 + 
 +==== 43. 权利要求中“自造词”的理解 ==== 
 +  - **案号**:4W117583 用于操纵用户界面元件的装置、方法和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  - **决定要点**: 
 +    - 一般应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含义。 
 +    - 对无通常含义的“自造词”,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权利要求限定及说明书技术问题、效果客观理解其含义。 
 +    - 授权程序审查档案对理解保护范围有参考作用。 
 + 
 +==== 44. 工艺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理解 ==== 
 +  - **案号**:4W117474 丙烯酸的制备方法 
 +  - **决定要点**: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整体理解流程及步骤衔接基础上,可判断某步骤已被其他步骤隐含限定,则即使未在文字中载明,也应理解为保护范围的一部分。 
 + 
 +=== (二)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 
 + 
 +==== 45. 必要技术特征的作用 ==== 
 +  - **案号**:4W117786 含有氨氯地平和比索洛尔的组合物 
 +  - **决定要点**:必要技术特征是为解决技术问题所必不可少、足以构成技术方案并区别于背景技术的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应包含必要技术特征,以保证能解决声称技术问题,而非要求必须存在于实施例或属于追求更优效果而设定的特征。 
 + 
 +=== (三)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 
 + 
 +==== 46. “支持”的判断应当基于发明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 
 +  - **案号**:1F678174 羟甲基糠醛备方法 
 +  - **决定要点**: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应基于发明“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非创造性判断中的“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该问题可结合背景技术缺陷、发明目的、有益效及实施方式等综合认。 
 + 
 +==== 47. “支持”判断中“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把握 ==== 
 +  - **案号**:5W135482 种电动工具 
 +  - **决定要点**:应先明确发明想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再依据说明书包括实施例给出的技术手段指引,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否在此础上概括得出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并解决该问题。 
 + 
 +==== 48. “支持”判断中权利要求与实施例关系 ==== 
 +  - **同一案号** 1F678174 
 +  - **决定要点**: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基础上结合普通技术知识,能确定明还可采用其他等同或替代方式完成并解决相同问题,则应允许权利要求概括涵盖上述方式。 
 + 
 +==== 49. “支持”判断中对非“改进点”技术特征的考量 ==== 
 +  - **案号**:4W117756 光学材料用树脂的造方法 
 +  - **决定要点**:对与发明改进之处不相关或关联性不大的技术特征,若其属于有技术范畴,则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容易知晓替代方式并预见其效果。 
 + 
 +==== 50. 包含功能或效果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 
 +  - **案号**:4W113250 固体口服延长释放药物剂型 
 +  - **决定要点**:产品权利要求应尽量避免功能/效果限定;若不得不使用,则说明书需公开足够信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定实现功能/效果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可行方式。 
 + 
 +==== 51. 包含参数公式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 
 +  - **案号**:4W117069 用于泵送含气体悬浮液的装置 
 +  -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含多参数公式却未限定参数取值及相互关系,导致包含明显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且专利文件未出有效引,则该概括超出说明书公开范围,得不到支持。 
 + 
 +==== 52. 光学透镜领域含参数关系式的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 ==== 
 +  - **案号**:5W131967 光学成像镜头 
 +  - **决定要点**: 
 +    - 参数关系式分为反映系统性能与优化约束条件两类。 
 +    - 对前者,若仅追求普遍目标而缺少实现手段,可能致不支持; 
 +    - 对后者,应分析其技术含义及与所声称效果的对应性,再判断其是否常见及实施例能否概括支持;若关系式不常见,通常需给出两端点及中间实施例。 
 + 
 +===== 八、修改超范围 ===== 
 + 
 +==== 53. 修改时对仅记载在说明书背景技术中的技术特征的考量 ==== 
 +  - **案号**:4W112638 经编机 
 +  - **决定要点**:若修改加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仅记载于背景技术部分,需考察其是否与专利技术方案直接相关,且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认识到其属于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否则可能超范围。 
 + 
 +===== 九、证据的认定 ===== 
 + 
 +=== (一)证据资格与证明力 === 
 + 
 +==== 54. 单方提供的检测报告的证据审查 ==== 
 +  - **案号**:5W135377 出光机构及脱毛仪 
 +  - **决定要点**:应对检测流程各环节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规范、方法是否科学等进行考察。 
 + 
 +==== 55. 证人证言的认定 ==== 
 +  - **案号**:5W132828 一种数控线锯机 
 +  - **决定要点**:有利害关系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依据,但若逻辑清晰、无明显矛盾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可构成证据链一环。 
 + 
 +==== 56. 购物网站销售页面与商品对应关系的判断 ==== 
 +  - **案号**:5W132976/5W133604 一种旋转开合底座结构及空气净化器 
 +  - **决定要点**:若网站对上架商品分配唯一商品编码,则通常可认定编码的销售页面与实物严格应,除非有相反证据;主张不对应方负有举证责任。 
 + 
 +==== 57. 无效程序中对“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把握 ==== 
 +  - **案号**:5W135315 一种车载集成露营箱及露营箱系统 
 +  - **决定要点**:“完善证据法定形式”指补充与原证据主要事实相同、仅表现形式更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如补办公证、提交原件);若补充证据新增拟证事实,则不属完善。 
 + 
 +=== (二)证标准 === 
 + 
 +==== 58. 使用公开“证据链”认定 ==== 
 +  - **案号**:4W116721、4W116782、4W116834、4W117343 涂装后耐蚀优异热压成形的高强度部件及其制造方法 
 +  - **决定要点**: 
 +    - 单一证据证明力有限时,应判断各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并综合行业惯例等考量是否达到“高度可能性”标准 
 +    - 请求人已尽举证责任,专利权人仅质疑且有能力举证却未举证,不足以否定请求人证据证力。 
 + 
 +===== 十、程序 ===== 
 + 
 +==== 59. 复审合议组可以合理变更卷内证据使用方式 ==== 
 +  - **案号**:1F478571 基于动态定量相位成像半导晶圆表面形貌测量装置 
 +  - **决定要点**: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可已使证据基础上调整组合方式或引用部分,以增强审查意见合性,且不超出请求人合理预期。 
 + 
 +==== 60. 无效宣告请求可针对专利权被放弃前存续有效的权利 ==== 
 +  - **案号**:5W136585 可配置匝的线圈装置及器件 
 +  - **决定要点**:专利权自放弃声明手续合格通知书发文日起终止,请求人仍可对申请日至发文日期间存续有效的权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 61. 针对同专利权的多个无效请求合并审理时修改文本的确定 ==== 
 +  - **案号**:5W132976/5W133604 一种旋转开合底座结构及空气净器 
 +  - **决定要点**:合并审理时,若专利权人仅在其中一案提交符合修改时机的文本,则应以该修改文本作为合并审理针对文本以保持审查文本一致性。 
 + 
 +==== 62.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代理机构“利益冲突”的把握 ==== 
 +  - **案号**:4W116237 具有多层涂布的转子螺杆的螺杆压缩机 
 +  - **决定要点**:若代机构因曾接受针对同一专利的其他委托,可能损害当前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实质利益,则不应被允许;反之则可。 
 + 
 +===== 十一、外观设计 ===== 
 + 
 +==== 63. 局部外观设计的对比判断 ==== 
 +  - **案号**:6W128122 喷枪喷头与机身的连接部(1局部) 
 +  - **决定要点**: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其中“整体”实线表示的**要求保护的局部**;判断时需考虑该局部对比设计的异同对其视觉影响,以及该局部在产品整体中的位置/比例变化。 
 + 
 +==== 64. 产品种类对外观设计组合是否成立的影响及判断方法 ==== 
 +  - **案号**:6W126786 玩具(泡泡战车) 
 +  - **决定要点**: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并非组合成立必要条件。判断组合成立可从以下三方面考量: 
 +    1. 组合内容是否属于物理或视觉上可自然区分的设计特征; 
 +    2. 设计特征是否用途/功能相同或相近,或存在组合先例; 
 +    3. 组合手法是否超出一般消费者知识水平,即能否形成协调统一整体而无需过度修饰或大幅改变。 
 +    满足上述条件通常可认定组合成立。 
 + 
 +==== 65.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其商标权合法使用的判断 ==== 
 +  - **案号**:6W125581 包装盒(加长麻花钻) 
 +  - **决定要点**:若涉案专利包装盒上的商标与专利权人注册商标相同,与请求人商标仅部分相同,则相同部分为双方均可合法使用的交叉标识;专利权人使用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不构成与请求人商标权的冲突。 
 + 
 +==== 66. “权利冲突”案件中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商标权利范围的考量 ==== 
 +  - **案号**:6W124730 酒盒(御贵和天下) 
 +  - **决定要点**:判断外观设计与在先商标权冲突时,需综合考量商标显著性、知名度、商品关性及专利权人主观恶意等因素;若在先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高,且涉案专利标识可能削弱其显著性或利用其商誉,可将在先商标权利范围延伸至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类别,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 
 +==== 67. 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冲突类案件的审查 ==== 
 +  - **案号**:6W127201 奶龙风扇 
 +  - **决定要点**: 
 +    - 主张作品被制作成动画视频公开以证明接触可能性时,应先考察作品与视频的关联性(权利人关、静态与动态形象一致性、时间合理性等)。 
 +    - 再判断动画视频发布是否构成公开需结合平台发布机制认定;若作品已在申请日前公开,则专利权人存在接触可能。 
 + 
 +===== 十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 
 +==== 68.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利用”的理解 ==== 
 +  - **案号**:JC0027 GLF71301 
 +  - **决要点**:《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商业利用”指以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集成电路或物品;“以其他方式提供”应理解为与进口、销售等同的行为,不宜包括未实际发生的许诺销售。 
 + 
 +==== 69.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独创性的判断 ==== 
 +  - **同一案号** 
 +  - **定要点**:专有权人本人在先布图设计也属于对比范畴;在后布图设计欲获保护应与在先设计具**实质性区别**,且该区别不属于公认的常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