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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布图设计法规:0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023/03/05 08:16] – admin | 04布图设计法规:0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024/03/05 13:3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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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 ====== |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 ====== | ||
- | 国家知识产权局长令 | + | 国家知识产权局长令 |
- | 第十一号 | + | 第十一号 |
- |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特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 |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特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
局长 王景川 | 局长 王景川 | ||
- |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 + |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
-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 | 第一章 总 则 | + |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宗旨 | 第一条 宗旨 | ||
行 85: | 行 85: | ||
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 布图设计专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 ||
- |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 + | =====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 | 第十二条 申请文件 | ||
行 217: | 行 217: | ||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布图设计公告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布图设计公告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 ||
- | 第三章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复议和专有权的撤销 | + | ===== 第三章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复议和专有权的撤销 |
第二十三条 复审和撤销机构 | 第二十三条 复审和撤销机构 | ||
行 309: | 行 309: | ||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布图设计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布图设计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 ||
- | 第五章 费 用 | + | ===== 第五章 费 用 ===== |
第三十四条 应缴纳的费用 | 第三十四条 应缴纳的费用 | ||
行 343: | 行 343: | ||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非自愿许可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非自愿许可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 ||
- | 第六章 附 则 | + | =====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三十七条 布图设计登记簿 | 第三十七条 布图设计登记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