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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法规:11过渡办法 [2024/01/17 17:27] – [第一章 生效时间的原则性规定] caichun | 01专利法规:11过渡办法 [2024/03/05 13:3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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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 ====== | ====== 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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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生效时间的原则性规定 ===== | =====第一章 生效时间的原则性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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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wrap em>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wrap>(含该日,下同) 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wrap em>专利法</wrap>的规定。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但本办法以下各条的特殊规定除外。 | 第一条 <wrap em>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wrap>(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wrap em>专利法</wrap>的规定。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但本办法以下各条的特殊规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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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rap em>申请日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wrap>(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wrap em>专利法实施细则</wrap>的规定。申请日在2024年1月20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本办法以下各条的特殊规定除外。 | <wrap em>申请日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wrap>(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wrap em>专利法实施细则</wrap>的规定。申请日在2024年1月20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本办法以下各条的特殊规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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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的申请日是指<autott><content>专利法第二十八条</content><tip>The body of the tooltip.</tip></autott>规定的申请日。 |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的申请日是指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autott>规定的申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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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关于新制度的生效时间 ===== | =====第二章 关于新制度的生效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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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wrap em>自行办理</wrap>相关业务。 | 第二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依照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autott>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十八条|第十八条</autott>的规定,<wrap em>自行办理</wrap>相关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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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wrap em>优先权</wrap>、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 第三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autott>的规定,请求恢复<wrap em>优先权</wrap>、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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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首次递交日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wrap em>援引</wrap>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文件。 | 第四条 首次递交日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autott>的规定,以<wrap em>援引</wrap>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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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交<wrap em>分案申请</wrap>的日期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 申请人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无需提交有关副本。 | 第五条 提交<wrap em>分案申请</wrap>的日期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申请人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autott>的规定,无需提交有关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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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关于PCT申请的生效时间 ===== | =====第三章 关于PCT申请的生效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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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申请人对<wrap em>进入日为2024年1月20日</wrap>以后的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 第六条 申请人对<wrap em>进入日为2024年1月20日</wrap>以后的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autott>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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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wrap em>进入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为2024年1月20日</wrap>以后的, 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 自<wrap em>进入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为2024年1月20日</wrap>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autott>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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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关于发文的生效时间 ===== | =====第四章 关于发文的生效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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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wrap em>送达</wrap>的各种文件的送达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 第七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wrap em>送达</wrap>的各种文件的送达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四条|第四条</autott>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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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向申请人发出<wrap em>保密审查</wrap>通知、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 | 第八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九条|第九条</autott>规定的期限向申请人发出<wrap em>保密审查</wrap>通知、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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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关于诚信原则的生效时间 ===== | =====第五章 关于诚信原则的生效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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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 第九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autott>第一款的规定,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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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条|第五十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autott>的规定,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十一条|第十一条</autott>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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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4年1月20日起,请求人以不符合修改后的专利法实 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为理由,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 自2024年1月20日起,请求人以不符合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十一条|第十一条</autott>的规定为理由,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autott>的规定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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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关于外观设计的生效时间 ===== | =====第六章 关于外观设计的生效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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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 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的、申请日在2021年6月1 日以后的<wrap em>局部外观设计</wrap>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查。 | 第十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依照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四款提交的、申请日在2021年6月1 日以后的<wrap em>局部外观设计</wrap>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条|第三十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autott>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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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认为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提出的相关请求,适用修改后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进行审查。 | 第十一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认为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存在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autott>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提出的相关请求,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autott>第四款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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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 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的、申请日在2021年 6月1日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三十五条进行审查。 | 第十二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依照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autott>第二款提交的、申请日在2021年月1日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第三十五条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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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关于期限补偿的生效时间 ===== | =====第七章 关于期限补偿的生效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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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wrap em>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wrap>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自2024年1月20日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进行审查。 | 第十三条 对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autott>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wrap em>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wrap>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务院利行政部门自2024年1月20日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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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 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专利权 期限补偿请求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2024 年1月20日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四条进行审查。 | 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依照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autott>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专利权限补偿请求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2024 年1月20日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八十条|第八十条</autott>至<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autott>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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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请求的相关专利权在2024年1月20日前期限届满,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给予期限补 偿的决定,补偿期限自原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 前述请求的相关专利权在2024年1月20日前期限届满,国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给予期限补的决定,补偿期限自原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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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在收费标准发布前,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可以在收费标准发布以后, 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缴纳本条所称相关费用。 | 专利权人在收费标准发布前,依照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autott>第二款、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可以在收费标准发布以后,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缴纳本条所称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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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其他事项的生效时间 ===== | =====第七章 其他事项的生效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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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 专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其专利实施<wrap em>开放许可</wrap>提出的声明,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进行审查。 | 第十四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利权人自2021年6月1日起依照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autott>第一款对其专利实施<wrap em>开放许可</wrap>提出的声明,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autott>至<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autott>进行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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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进行登记,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 百零七条的规定出版专利公报,<wrap em>公布或者公告</wrap>有关内容。 | 第十五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六条</autott>的规定对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进行登记,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一零七条|第一零七条</autott>的规定出版专利公报,<wrap em>公布或者公告</wrap>有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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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日在2022年5月5日以后的<wrap em>外观设计国际申请</wrap>,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审 查。 | 第十六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日在2022年5月5日以后的<wrap em>外观设计国际申请</wrap>,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六条</autott>至<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autott>进行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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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23年1 月11日起施行的《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一0号公告)、《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一一 号公告)同时废止。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2023年1 月11日起施行的《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一0号公告)、《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一一公告)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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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仅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业务处理相 关条款的过渡适用。 | 本办法仅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业务处理相条款的过渡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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