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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511 [2024/01/13 16:06] – [第五部分 第十一章 专利开放许可【新增,原章节《 关于电子申请的若干规定》】] caichun | 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511 [2024/03/05 13:3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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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 言 ===== | ===== 1. 引 言 ===== | ||
- |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章。 | + | 根据专利法< |
- |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 + | 根据专利法< |
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专利权人应当声明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其开放许可的专利。 | 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专利权人应当声明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其开放许可的专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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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法原则 | (2)合法原则 | ||
- | 为维护开放许可交易安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开放许可专利的专利权应当有效。已经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专利权人应当及时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同时通知被许可人。 | + | 为维护开放许可交易安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开放许可专利的专利权应当有效。已经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有专利法实施细则< |
(3)公开原则 | (3)公开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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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主体 ==== | ==== 3.2 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主体 ==== | ||
-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共有人就共有专利权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材料。针对开放许可相关事宜,有约定的从约定,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
==== 3.3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 | ==== 3.3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 | ||
行 82: | 行 82: | ||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 (7)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 ||
- | 专利权人应当一并提交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一般不超过 2000字。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当以该简要说明为依据,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 2000 万元。高于 2000 万元的,专利权人可以利用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开放许可以外的其它方式进行许可。以提成费支付的,净销售额提成一般不高于20%,利润额提成一般不高于40%。 | + | 专利权人应当一并提交对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一般不超过 2000字。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当以该简要说明为依据,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 2000 万元。高于 2000 万元的,专利权人可以利用专利法< |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可以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时附具共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可以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时附具共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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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 |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 | ||
- | (2)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或者属于第八十六条所列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告。 | + | (2)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
(3)专利权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经发现,应予撤销。 | (3)专利权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一经发现,应予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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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 ===== | ===== 4.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 ===== | ||
- | 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或者基于其他正当理由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共有人就共有专利权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可以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时附具共有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撤回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撤回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撤回开放许可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 + | 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
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撤回开放许可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告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并向专利权人说明理由。 | 撤回开放许可声明请求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公告撤回开放许可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公告撤回开放许可声明,并向专利权人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