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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509 [2024/01/03 22:23] – [3.4 适用范围] admin | 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509 [2024/03/05 13:3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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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 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 | ====== 第五部分 第九章 专利权的授予和终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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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专利权的授予 ==== | + | ===== 1. 专利权的授予 |
- | === 1.1 专利权授予的程序 === | + | ==== 1.1 专利权授予的程序 |
1.1.1 授予专利权通知 | 1.1.1 授予专利权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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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 1.1.5 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 ||
- |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本章第1. 1. 3节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期满一个月后作出,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 或者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将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 + | 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本章第1. 1. 3节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该通知书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期满一个月后作出,并指明恢复权利的法律程序。自该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期满,未办理恢复手续的,或者专利局作出不予恢复权利决定的,将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对于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
- | === 1.2 专利证书 === | + | ==== 1.2 专利证书 |
1.2.1 专利证书的构成 | 1.2.1 专利证书的构成 | ||
行 35: | 行 36: | ||
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授权公告日和授权公告号等。 | 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国家知识产权局印记、局长签字、授权公告日和授权公告号等。 | ||
- | 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顺序号)、发明创造名称、 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 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第一专利权人地址、该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和该专利申请日时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当一件专利的著录事项过长,在一页上记载有困难 的,可以增加附页。 | + | 著录事项包括:专利证书号(顺序号)、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第一专利权人地址、该专利申请日时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姓名和该专利申请日时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等。当一件专利的著录事项过长,在一页上记载有困难 的,可以增加附页。 |
1.2.2 专利证书的更换 | 1.2.2 专利证书的更换 | ||
行 45: | 行 46: | ||
1.2.3 专利证书错误的更正 | 1.2.3 专利证书错误的更正 | ||
- | 专利证书中存在错误时,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 专利局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将原专利证书公告作废,颁发更正后的专利证书。 | + | 专利证书中存在错误时,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局更正。专利局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将原专利证书公告作废,颁发更正后的专利证书。 |
- | === 1.3 专利登记簿 === | + | ==== 1.3 专利登记簿 |
1.3.1 专利登记簿的格式 | 1.3.1 专利登记簿的格式 | ||
- | 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应当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 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期限的补偿,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 + | 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应当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国防专利、保密专利的解密,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期限的补偿,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开放许可,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
上述事项一经作出即在专利登记簿中记载,专利登记簿登记的事项以数据形式储存于数据库中,制作专利登记簿副本时,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而成,加盖证件专用章后生效。 | 上述事项一经作出即在专利登记簿中记载,专利登记簿登记的事项以数据形式储存于数据库中,制作专利登记簿副本时,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而成,加盖证件专用章后生效。 | ||
行 65: | 行 66: | ||
专利局收到有关请求和费用后,应当制作专利登记簿副本,经与专利申请文档核对无误后,加盖证件专用章后发送请求人。 | 专利局收到有关请求和费用后,应当制作专利登记簿副本,经与专利申请文档核对无误后,加盖证件专用章后发送请求人。 | ||
- | ==== 2.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专利权期限补偿 ==== | + | ===== 2.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专利权期限补偿 |
- |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专利局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 + | 根据专利法< |
- |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 |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 |
- | === 2.1 请求的提出 === | + | ==== 2.1 请求的提出 |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人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且缴纳相应费用。 | 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人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应当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且缴纳相应费用。 | ||
行 77: | 行 78: | ||
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代表人办理。 | 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代表人办理。 | ||
- | === 2.2 补偿期限的确定 === | + | ==== 2.2 补偿期限的确定 |
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 | 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 | ||
行 83: | 行 84: | ||
对于国际申请和分案申请,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是指自< | 对于国际申请和分案申请,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是指自< | ||
- | 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足额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之日。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早于专利法第三十四条所称公布之日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所称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应当自该< | + | 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申请人依照专利法< |
2.2.1 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 2.2.1 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 | ||
- | 以下情形引起的延迟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审程序、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中止程序、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保全措施、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诉讼程序等。 | + | 以下情形引起的延迟属于授权过程中的合理延迟: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 |
2.2.2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 2.2.2 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 ||
行 93: | 行 94: | ||
以下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延迟的天数为: | 以下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延迟的天数为: | ||
- | (1)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 延迟的天数为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提交答复之日止。 | + | (1)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期限届满日起至实际提交答复之日止。 |
(2)申请延迟审查的,延迟的天数为实际延迟审查的天数。 | (2)申请延迟审查的,延迟的天数为实际延迟审查的天数。 | ||
- | (3)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引起的延迟天数。 | + | (3)援引加入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
(4)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从原期限届满日起至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文日止。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 (4)请求恢复权利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从原期限届满日起至同意恢复的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发文日止。能证明该延迟是由专利局造成的除外。 | ||
行 103: | 行 104: | ||
(5)自优先权日起 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至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之日止。 | (5)自优先权日起 30个月内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的国际申请,申请人未要求提前处理引起的延迟,延迟的天数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之日起至自优先权日起满30个月之日止。 | ||
- | === 2.3 期限补偿请求的审批 === | + | ==== 2.3 期限补偿请求的审批 |
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给予请求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 | 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给予请求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 | ||
- | 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 专利局应当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 | + | 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 |
- | === 2.4 登记和公告 === | + | ==== 2.4 登记和公告 |
专利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后,应当将有关事 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 专利局作出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后,应当将有关事 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 ||
- | ==== 3.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专利权期限补偿 ==== | + | ===== 3.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专利权期限补偿 |
- |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 | + | 根据专利法< |
- | === 3.1 补偿条件 === | + | ==== 3.1 补偿条件 |
请求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请求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 ||
行 133: | 行 134: | ||
(6)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药品的,只能对一个药品就该专利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 (6)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多个药品的,只能对一个药品就该专利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 | ||
- | === 3.2 请求的提出 === | + | ==== 3.2 请求的提出 |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 |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 | ||
行 141: | 行 142: | ||
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代表人办理。 | 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应当由代表人办理。 | ||
- | === 3.3 证明材料 === | + | ==== 3.3 证明材料 |
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时,请求人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 提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时,请求人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 ||
行 151: | 行 152: | ||
(3)专利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 (3)专利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 ||
- | 请求人应当在请求中说明药品名称、药品注册分类、批准的适应症和请求给予期限补偿的专利号,指定与获得上市许可新药相关的权利要求,结合证明材料< | + | 请求人应当在请求中说明药品名称、药品注册分类、批准的适应症和请求给予期限补偿的专利号,指定与获得上市许可新药相关的权利要求,结合证明材料< |
- | === 3.4 适用范围 === | + | ==== 3.4 适用范围 |
- |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针对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创新药和符合本章规定的改良型新药,对于其中药物活性物质的产品发明专利、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或者医药用途发明专利,可以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 | + | 根据专利法< |
可以给予期限补偿的改良型新药限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书中记载为以下类别的< | 可以给予期限补偿的改良型新药限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注册证书中记载为以下类别的< | ||
行 163: | 行 164: | ||
(2)化学药品第2.4类,即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药品; | (2)化学药品第2.4类,即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药品; | ||
- | (3)预防用生物制品第2.2类中对疫苗菌毒种改进的疫苗; | + | (3)预防用生物制品第2.2类中对疫苗菌毒种改进的疫苗; |
- | (4)治疗用生物制品第2.2类中增加新适应症的生物制品; | + | (4)治疗用生物制品第2.2类中增加新适应症的生物制品; |
(5)中药第2.3类,即增加功能主治的中药。 | (5)中药第2.3类,即增加功能主治的中药。 | ||
- | === 3.5 指定权利要求是否包括新药相关技术方案的审查 === | + | ==== 3.5 指定权利要求是否包括新药相关技术方案的审查 |
- | 新药相关技术方案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新药的结构、组成及其含量,批准的生产工艺和适应症为准。 指定权利要求未包括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技术方案的,不予期限补偿。 | + | 新药相关技术方案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新药的结构、组成及其含量,批准的生产工艺和适应症为准。指定权利要求未包括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技术方案的,不予期限补偿。 |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期间内,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新药,且限于该新药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在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专利权期限补偿前相同。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用于经批准的适应症的上市新药产品,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上市新药产品的经批准的适应症,制备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用于经批准的适应症的上市新药产品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生产工艺。 | 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期间内,该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新药,且限于该新药经批准的适应症相关技术方案;在保护范围内,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专利权期限补偿前相同。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用于经批准的适应症的上市新药产品,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上市新药产品的经批准的适应症,制备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用于经批准的适应症的上市新药产品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生产工艺。 | ||
- | === 3.6 补偿期限的确定 === | + | ==== 3.6 补偿期限的确定 |
- | 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该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且该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批准后总有效专利 | + | 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该专利申请日至该新药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该补偿期限不超过5年,且该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批准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14年。 |
- | 权期限不超过14年。 | + | ==== 3.7 期限补偿请求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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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7 期限补偿请求的审批 === | + | |
经审查后认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给予请求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 | 经审查后认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不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给予请求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 | ||
- | 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如果专利权人已经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但专利局尚未作出审批决定, 审查员应当等待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审批决定作出以后,再确定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时间;如果专利权人尚未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且其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期限尚未届满,审查员应当等待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时限届满以后,再确定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时间,但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除外。 | + | 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wrap em>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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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种期限补偿的关系】先补PT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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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后认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 | 经审查后认为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符合期限补偿条件的,专利局应当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告知期限补偿的天数。 | ||
- | === 3.8 登记和公告 === | + | ==== 3.8 登记和公告 |
- | 专利局作出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后,应当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 + | 专利局作出给予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决定后,应当将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wrap em>登记</ |
- | ==== 4. 专利权的终止 ==== | + | ===== 4. 专利权的终止 |
- | === 4.1 专利权期满终止 === | + | ==== 4.1 专利权期满终止 |
-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例如, 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1999年9月6日,该专利的期限为1999年9月6日至2009年9月5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09年9月6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 +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例如,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1999年9月6日,该专利的期限为1999年9月6日至2009年9月5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09年9月6日(遇节假日不顺延)。 |
- | 发明专利权如存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期限补偿的,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期限补偿后的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的申请日为2021年9月6日,该专利的期限为2021年9月6日至2041年9月5日。如其专利权期限补偿后的专利权期限届满日为2041年12月1日,则该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41年12月2日(遇节假日不 顺延)。 | + | 发明专利权如存在专利法< |
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进行失效处理。 | 专利权期满时应当及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公告,并进行失效处理。 | ||
- | === 4.2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 | + | ==== 4.2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终止 |
4.2.1 年费 | 4.2.1 年费 | ||
- |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 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 + | 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 |
4.2.1.1 年度 | 4.2.1.1 年度 | ||
行 219: | 行 223: | ||
4.2.1.3 滞纳金 | 4.2.1.3 滞纳金 | ||
- |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 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 + |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期限但不足一个月时,不缴纳滞纳金。补缴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或以上的,缴纳按照下述计算方法算出的相应数额的滞纳金: |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 (1)超过规定期限一个月(不含一整月)至两个月(含两个整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 ||
行 231: | 行 235: | ||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 (5)超过规定期限五个月至六个月的,缴纳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 ||
- |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依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例如, 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10日至6月10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缴了25元。缴费人在6月15日补缴滞纳金时,应当依照再次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 缴纳。该时段滞纳金金额为90元,还应当补缴65元。 | + | 凡在六个月的滞纳期内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不足需要再次补缴的,应当依照再次补缴年费或者滞纳金时所在滞纳金时段内的滞纳金标准,补足应当缴纳的全部年费和滞纳金。例如,年费滞纳金5%的缴纳时段为5月10日至6月10日,滞纳金为45元,但缴费人仅缴了25元。缴费人在6月15日补缴滞纳金时,应当依照再次缴费日所对应的滞纳期时段的标准10% 缴纳。该时段滞纳金金额为90元,还应当补缴65元。 |
凡因年费和/ | 凡因年费和/ | ||
行 241: | 行 245: | ||
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 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 ||
- | === 4.3 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 | + | ==== 4.3 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 |
- | 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放弃专利权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 + | 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专利权,专利权人放弃专利权的,应当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放弃专利权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放弃专利权声明。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 |
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声明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放弃的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除非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 | 放弃专利权声明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放弃专利权声明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放弃的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的声明。除非在专利权非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放弃专利权声明。 | ||
- | 申请人依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局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对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声明予以登记和公告。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专利局及时登记和公告该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的生效日为发明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日,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 | + | 申请人依据专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