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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403 [2024/03/05 13:30] – 创建 - 外部编辑 127.0.0.1 | 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403 [2024/04/17 07:55]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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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46: | 行 46: | ||
==== 3.2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 | ==== 3.2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 | ||
- |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 + | 请求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 |
+ | |||
+ | (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 | ||
(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 (2)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 | ||
行 180: | 行 182: | ||
4.3.1 请求人举证 | 4.3.1 请求人举证 | ||
- |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 | + | (1)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合议组不予考虑。 |
- | + | ||
- | 由,否则,合议组不予考虑。 | + | |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合议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 (2)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合议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