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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209 [2024/01/12 04:11] – [表] caichun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209 [2024/03/05 13:3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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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部分 第九章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 ====== 第二部分 第九章 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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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service.towinip.com/tools/dokuwiki/compare.jsp?src=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0:209&dst=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209|修改对照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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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pasted:20240111-231435.png}} {{: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pasted:20240111-23143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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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每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每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 2节所述情形的,按照该节的原则进行审查:+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 2节所述情形的,按照该节的原则进行审查: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一种算法或数学计算规则,或者计算机程序本身或仅仅记录在载体(例如磁带、磁盘、光盘、磁光盘、ROM、PROM、VCD、DVD或者其他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的计算机程序本身,或者游戏的规则和方法等,则该权利要求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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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者仅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机游戏装置等,由于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如果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介质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进,例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等,则不属此列。 例如,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或者一种计算机程序产品,或者仅由游戏规则限定的、不包括任何技术性特征,例如不包括任何物理实体特征限定的计算机游戏装置等,由于其实质上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如果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介质涉及其物理特性的改进,例如叠层构成、磁道间隔、材料等,则不属此列。
  
-(2)除了上述(1)所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例如在对上述游戏装置等限定的内容中既包括游戏规则,又包括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2)除了上述(1)所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例如在对上述游戏装置等限定的内容中既包括游戏规则,又包括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构成技术方案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实现一种工业过程、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工业过程控制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工业过程各阶段实施的一系列控制,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工业过程控制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实现一种工业过程、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工业过程控制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工业过程各阶段实施的一系列控制,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工业过程控制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技术数据处理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处理一种外部技术数据,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技术数据处理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技术数据实施的一系列技术处理,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数据处理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计算机系统各组成部分实施的一系列设置或调整,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改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通过计算机执行一种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程序,按照自然规律完成对该计算机系统各组成部分实施的一系列设置或调整,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 3.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 ===== 3.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
行 45: 行 48:
 以下,根据上述审查基准,给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以下,根据上述审查基准,给出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1)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1】 【例1】
行 75: 行 78: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这种解决方案仅仅涉及一种由计算机程序执行的纯数学运算方法或者规则,本质属于人的抽象思维方式,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这种解决方案仅仅涉及一种由计算机程序执行的纯数学运算方法或者规则,本质属于人的抽象思维方式,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2】 【例2】
行 101: 行 104: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这种解决方案不是对测量方法的改进,而是一种由计算机程序执行的数值计算方法,求解的虽然与物理量有关,但求解过程是一种数值计算,该解决方案整体仍旧属于一种数学计算方法。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这种解决方案不是对测量方法的改进,而是一种由计算机程序执行的数值计算方法,求解的虽然与物理量有关,但求解过程是一种数值计算,该解决方案整体仍旧属于一种数学计算方法。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3】 【例3】
行 123: 行 126: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这种解决方案虽然在主题名称中包括有计算机,但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只是利用统一的翻译中介语,通过人为规定全球语言文字的录入规则,实现对全球语言进行统一方式的翻译转换。该解决方案不是对机器翻译方法的改进,没有在机器翻译上体现不同语言文字自身固有的客观语言规律与计算机技术结合的改进,而是根据发明人自己的主观认识对语言文字转换规则进行重新规定和定义,所体现的只是录入语言辅助语与中介语的对应关系被统一于世界语辅助语的标词和标句规则,其本质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这种解决方案虽然在主题名称中包括有计算机,但对其限定的全部内容只是利用统一的翻译中介语,通过人为规定全球语言文字的录入规则,实现对全球语言进行统一方式的翻译转换。该解决方案不是对机器翻译方法的改进,没有在机器翻译上体现不同语言文字自身固有的客观语言规律与计算机技术结合的改进,而是根据发明人自己的主观认识对语言文字转换规则进行重新规定和定义,所体现的只是录入语言辅助语与中介语的对应关系被统一于世界语辅助语的标词和标句规则,其本质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2)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2)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4】 【例4】
行 149: 行 152: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利用计算机程序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过程,其目的是防止橡胶的过硫化和欠硫化,解决的是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完成对橡胶模压成型工艺进行的处理,反映的是根据橡胶硫化原理对橡胶硫化时间进行精确、实时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由于精确实时地控制了硫化时间,从而使橡胶产品的质量大为提高,所获得的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工业过程控制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该解决方案是利用计算机程序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过程,其目的是防止橡胶的过硫化和欠硫化,解决的是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完成对橡胶模压成型工艺进行的处理,反映的是根据橡胶硫化原理对橡胶硫化时间进行精确、实时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由于精确实时地控制了硫化时间,从而使橡胶产品的质量大为提高,所获得的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工业过程控制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5】 【例5】
行 171: 行 174: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改进移动计算设备存储容量的方法,解决的是如何增加便携式计算机等移动计算设备的有效存储容量的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对移动计算设备内部运行性能的改进,反映的是利用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模块在本地计算机上建立虚拟存储空间,将对本地存储设备的访问转换为对服务器上的存储设备的访问,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移动计算设备对数据的存储不受其本身存储容量限制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该解决方案是一种改进移动计算设备存储容量的方法,解决的是如何增加便携式计算机等移动计算设备的有效存储容量的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对移动计算设备内部运行性能的改进,反映的是利用虚拟设备文件系统模块在本地计算机上建立虚拟存储空间,将对本地存储设备的访问转换为对服务器上的存储设备的访问,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移动计算设备对数据的存储不受其本身存储容量限制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6】 【例6】
行 193: 行 196: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图像数据处理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有效地去除图像噪声的同时,又能够减少因去除图像噪声处理产生的图像模糊现象,是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图像数据的去除噪声处理,反映的是根据具有技术含义的像素数据的灰度均值及其灰度方差值,对灰度值落在均值上下3倍方差外的像素点视为图像噪声予以去除,对灰度值落在均值上下3倍方差内的像素点视为图像信号不修改其灰度值,避免像现有技术那样对所有像素点都用均值替代的缺陷,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既能有效去除图像噪声又能减少因去除图像噪声处理造成的图像模糊现象的效果,同时由于被替换的像素点明显减少,使得系统的运算量减少,图像处理速度和图像质量提高,因而获得的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外部技术数据处理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该解决方案是一种图像数据处理方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有效地去除图像噪声的同时,又能够减少因去除图像噪声处理产生的图像模糊现象,是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图像数据的去除噪声处理,反映的是根据具有技术含义的像素数据的灰度均值及其灰度方差值,对灰度值落在均值上下3倍方差外的像素点视为图像噪声予以去除,对灰度值落在均值上下3倍方差内的像素点视为图像信号不修改其灰度值,避免像现有技术那样对所有像素点都用均值替代的缺陷,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既能有效去除图像噪声又能减少因去除图像噪声处理造成的图像模糊现象的效果,同时由于被替换的像素点明显减少,使得系统的运算量减少,图像处理速度和图像质量提高,因而获得的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外部技术数据处理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7】 【例7】
行 215: 行 218: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所要解决的是如何提高液体粘度测量的速度和精度的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对液体粘度测量过程的控制,反映的是对传感探头的转速选定、启动运动状态等传感探头工作过程以及对所采集技术数据的处理过程和测量结果的显示过程进行自动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从而实现对液体粘度的现场实时检测,获得提高液体粘度测量的速度和精度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测量或者测试过程控制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该解决方案是一种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所要解决的是如何提高液体粘度测量的速度和精度的技术问题,该方法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对液体粘度测量过程的控制,反映的是对传感探头的转速选定、启动运动状态等传感探头工作过程以及对所采集技术数据的处理过程和测量结果的显示过程进行自动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从而实现对液体粘度的现场实时检测,获得提高液体粘度测量的速度和精度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是一种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实现测量或者测试过程控制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3)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8】 【例8】
行 239: 行 242:
 分析与评述 分析与评述
  
-该解决方案是利用公知计算机执行问答游戏过程控制的程序,从而形成将问答类游戏及成长类游戏结合在一起的计算机游戏方法,该方法通过问答以及改变游戏角色状态的方式,使游戏角色和环境在问答过程中相应变化。该解决方案虽然通过游戏装置进入计算机游戏环境并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对游戏过程进行控制,但该游戏装置是公知的游戏装置,对游戏过程进行的控制既没有给游戏装置的内部性能例如数据传输、内部资源管理等带来改进,也没有给游戏装置的构成或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而该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人的主观意志来兼顾两种游戏的特点,不构成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根据人为制定的活动规则将问答类游戏和成长类游戏结合,而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仅仅是对问答类游戏和成长类游戏结合的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该效果仍然只是对游戏过程或游戏规则的管理和控制,而不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该解决方案是利用公知计算机执行问答游戏过程控制的程序,从而形成将问答类游戏及成长类游戏结合在一起的计算机游戏方法,该方法通过问答以及改变游戏角色状态的方式,使游戏角色和环境在问答过程中相应变化。该解决方案虽然通过游戏装置进入计算机游戏环境并通过执行计算机程序对游戏过程进行控制,但该游戏装置是公知的游戏装置,对游戏过程进行的控制既没有给游戏装置的内部性能例如数据传输、内部资源管理等带来改进,也没有给游戏装置的构成或功能带来任何技术上的改变。而该方案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根据人的主观意志来兼顾两种游戏的特点,不构成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是根据人为制定的活动规则将问答类游戏和成长类游戏结合,而不是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仅仅是对问答类游戏和成长类游戏结合的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该效果仍然只是对游戏过程或游戏规则的管理和控制,而不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 4. 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 ===== ===== 4. 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 =====
  
-汉字编码方法属于一种信息表述方法,它与声音信号、语言信号、可视显示信号或者交通指示信号等各种信息表述方式一样,解决的问题仅取决于人的表达意愿,采用的解决手段仅是人为规定的编码规则,实施该编码方法的结果仅仅是一个符号/字母数字串,解决的问题、采用的解决手段和获得的效果也未遵循自然规律。因此,仅仅涉及汉字编码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汉字编码方法属于一种信息表述方法,它与声音信号、语言信号、可视显示信号或者交通指示信号等各种信息表述方式一样,解决的问题仅取决于人的表达意愿,采用的解决手段仅是人为规定的编码规则,实施该编码方法的结果仅仅是一个符号/字母数字串,解决的问题、采用的解决手段和获得的效果也未遵循自然规律。因此,仅仅涉及汉字编码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仅仅涉及一种汉语字根编码方法,这种汉语字根编码方法用于编纂字典和利用所述字典检索汉字,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汉字编码方法仅仅是根据发明人的认识和理解,人为地制定编码汉字的相应规则,选择、指定和组合汉字编码码元,形成表示汉字的代码/字母数字串。该汉字编码方法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未使用技术手段,且不具有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汉字编码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项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仅仅涉及一种汉语字根编码方法,这种汉语字根编码方法用于编纂字典和利用所述字典检索汉字,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汉字编码方法仅仅是根据发明人的认识和理解,人为地制定编码汉字的相应规则,选择、指定和组合汉字编码码元,形成表示汉字的代码/字母数字串。该汉字编码方法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未使用技术手段,且不具有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汉字编码方法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但是,如果把汉字编码方法与该编码方法可使用的特定键盘相结合,构成计算机系统处理汉字的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使计算机系统能够以汉字信息为指令,运行程序,从而控制或处理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则这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构成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如果把汉字编码方法与该编码方法可使用的特定键盘相结合,构成计算机系统处理汉字的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使计算机系统能够以汉字信息为指令,运行程序,从而控制或处理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则这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构成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对于这种由汉字编码方法与该编码方法所使用的特定键盘相结合而构成的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在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描述该汉字输入方法的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当描述该输入方法所使用键盘的技术特征,包括该键盘中对各键位的定义以及各键位在该键盘中的位置等。 对于这种由汉字编码方法与该编码方法所使用的特定键盘相结合而构成的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在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描述该汉字输入方法的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当描述该输入方法所使用键盘的技术特征,包括该键盘中对各键位的定义以及各键位在该键盘中的位置等。
行 389: 行 392:
  
 <WRAP center tip 90%> <WRAP center tip 90%>
-以下表格不是《审查指南》的内容+以下表格不是《审查指南》的内容,用于澄清人工智能专利的主体和客体问题。
  
  
 ^ 国家      ^ 人工智能作为主体  ^ 人工智能成果作为客体  ^ 案例                                                                                           ^ ^ 国家      ^ 人工智能作为主体  ^ 人工智能成果作为客体  ^ 案例                                                                                           ^
-| 中国      | ✘                  ✔                    |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 +| 中国      | ✘                 | ✔                     | (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人们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图片时......本质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进行创作” 
-| 美国      | ✘                                       | 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案                                                             | +| 美国      | ✘                 ✔                     | 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案                                                             | 
-| 英国      | ✘                                       | 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案                                                             | +| 英国      | ✘                 ✔                     | 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案                                                             | 
-| 澳大利亚  | ✘                                       | 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案                                                             |+| 澳大利亚  | ✘                 ✔                     | 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案                                                             |
 | 南非      | ✔                 | ✔                     | 人工神经系统DABUS创造了两项发明,包括一个紧急警示灯以及一个改善抓地力和热量传递的食物容器      | | 南非      | ✔                 | ✔                     | 人工神经系统DABUS创造了两项发明,包括一个紧急警示灯以及一个改善抓地力和热量传递的食物容器      |
-| 新西兰    | ✘                                       | 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案                                                             |+| 新西兰    | ✘                 ✔                     | Thaler v Commissioner of Patents案                                                             | 
 + 
 +{{: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pasted:20240112-041336.png}} 
 </WRAP> </WRAP>
  
行 406: 行 412: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在审查中,<wrap em>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wrap>,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wrap em>作为一个整体</wrap>,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审查应当针对要求保护的解决方案,即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解决方案进行。在审查中,<wrap em>不应当简单割裂技术特征与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等</wrap>,而应将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内容<wrap em>作为一个整体</wrap>,对其中涉及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获得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
  
-6.1.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6.1.1 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第一款第(二)项的审查
  
-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一种基于抽象算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的数学模型建立方法,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再如,一种根据用户的消费额度进行返利的方法,该方法中包含的特征全部是与返利规则相关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如果权利要求涉及抽象的算法或者单纯的商业规则和方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则这项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例如,一种基于抽象算法且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的数学模型建立方法,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再如,一种根据用户的消费额度进行返利的方法,该方法中包含的特征全部是与返利规则相关的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不包含任何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还包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如果权利要求中除了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还包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第一款第(二)项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6.1.2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6.1.2 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的审查
  
-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排除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则需要就其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如果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不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第一款第(二)项排除获得专利权的情形,则需要就其是否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对一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时,需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如果该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对一项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技术方案进行审查时,需要整体考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特征。如果该项权利要求记载了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中涉及算法的各个步骤体现出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如算法处理的数据是技术领域中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数据,算法的执行能直接体现出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过程,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则通常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中涉及算法的各个步骤体现出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密切相关,如算法处理的数据是技术领域中具有确切技术含义的数据,算法的执行能直接体现出利用自然规律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过程,并且获得了技术效果,则通常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wrap em>如果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涉及深度学习、分类、聚类等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的改进,该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能够解决如何提升硬件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的技术问题,包括减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提高硬件处理速度等,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wrap>+<wrap em>如果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涉及深度学习、分类、聚类等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的改进,该算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能够解决如何提升硬件运算效率或执行效果的技术问题,包括减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提高硬件处理速度等,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wr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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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427: 行 433:
  
  
-如果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处理的是具体应用领域的大数据,利用分类、聚类、回归分析、神经网络等挖掘数据中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据此解决如何提升具体应用领域大数据分析可靠性或精确性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的解决方案处理的是具体应用领域的大数据,利用分类、聚类、回归分析、神经网络等挖掘数据中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据此解决如何提升具体应用领域大数据分析可靠性或精确性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限定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所述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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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461: 行 467:
 以下,根据上述审查基准,给出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以下,根据上述审查基准,给出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示例。
  
-(1)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1)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第一款第(二)项范围之内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1】 【例1】
行 485: 行 491: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不涉及任何具体的应用领域,其中处理的训练样本的特征值、提取特征值、标签值、目标分类模型以及目标特征提取模型都是抽象的通用数据,利用训练样本的相关数据对数学模型进行训练等处理过程是一系列抽象的数学方法步骤,最后得到的结果也是抽象的通用分类数学模型。该方案是一种抽象的模型建立方法,其处理对象、过程和结果都不涉及与具体应用领域的结合,属于对抽象数学方法的优化,且整个方案并不包括任何技术特征,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该解决方案不涉及任何具体的应用领域,其中处理的训练样本的特征值、提取特征值、标签值、目标分类模型以及目标特征提取模型都是抽象的通用数据,利用训练样本的相关数据对数学模型进行训练等处理过程是一系列抽象的数学方法步骤,最后得到的结果也是抽象的通用分类数学模型。该方案是一种抽象的模型建立方法,其处理对象、过程和结果都不涉及与具体应用领域的结合,属于对抽象数学方法的优化,且整个方案并不包括任何技术特征,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2)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2)为了解决技术问题而利用技术手段并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2】 【例2】
行 523: 行 529: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卷积神经网络CNN模型的训练方法,其中明确了模型训练方法的各步骤中处理的数据均为图像数据以及各步骤 如何处理图像数据,体现出神经网络训练算法与图像信息处理密切相关。该解决方案所解决的是如何克服CNN模型仅能识别具有固定尺寸的图像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在不同卷积层上对图像进行不同处理并训练的手段,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训练好的 CNN 模型能够识别任意尺寸待识别图像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客体。+该解决方案是一种卷积神经网络CNN模型的训练方法,其中明确了模型训练方法的各步骤中处理的数据均为图像数据以及各步骤 如何处理图像数据,体现出神经网络训练算法与图像信息处理密切相关。该解决方案所解决的是如何克服CNN模型仅能识别具有固定尺寸的图像的技术问题,采用了在不同卷积层上对图像进行不同处理并训练的手段,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训练好的 CNN 模型能够识别任意尺寸待识别图像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客体。
  
 【例3】 【例3】
行 551: 行 557: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准确找到可骑行共享单车位置并开启共享单车的技术问题,该方案通过执行终端设备和服务器上的计算机程序实现了对用户使用共享单车行为的控制和引导,反映的是对位置信息、认证等数据进行采集和计算的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准确找到可骑 行共享单车位置并开启共享单车等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共享单车的使用方法,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准确找到可骑行共享单车位置并开启共享单车的技术问题,该方案通过执行终端设备和服务器上的计算机程序实现了对用户使用共享单车行为的控制和引导,反映的是对位置信息、认证等数据进行采集和计算的控制,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实现了准确找到可骑 行共享单车位置并开启共享单车等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4】 【例4】
行 577: 行 583: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联盟链网络中如何防止区块链业务节点泄露用户隐私数据的问题,属于提高区块链数据安全性的技术问题,通过在通信请求中携带CA证书并预先配置CA信任列表的方式确定是否建立连接,限制了业务节点可建立连接的对象,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业务节点间安全通信和减少业务节点泄露 隐私数据可能性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是联盟链网络中如何防止区块链业务节点泄露用户隐私数据的问题,属于提高区块链数据安全性的技术问题,通过在通信请求中携带CA证书并预先配置CA信任列表的方式确定是否建立连接,限制了业务节点可建立连接的对象,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业务节点间安全通信和减少业务节点泄露 隐私数据可能性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5】 【例5】
行 606: 行 612: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该模型训练方法为解决训练速度慢的问题,针对不同大小的训练数据,选择适配具有不同处理效率的单处理器训练方案或多处理器训练方案,该模型训练方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提升了训练过程中硬件的执行效果,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该解决方案是一种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训练方法,该模型训练方法为解决训练速度慢的问题,针对不同大小的训练数据,选择适配具有不同处理效率的单处理器训练方案或多处理器训练方案,该模型训练方法与计算机系统的内部结构存在特定技术关联,提升了训练过程中硬件的执行效果,从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6】 【例6】
行 636: 行 642: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电子券使用倾向度的分析方法,该方法处理的是电子券相关的大数据,通过对电子券进行归类、获取样本数据、确定行为特征及进行模型训练,挖掘出用户行为特征与电子券使用倾向度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浏览时间长、搜索次数多、使用电子券频 繁等行为特征表示对相应种类电子券的使用倾向度高,这种内在关联关系符合自然规律,据此解决了如何提升分析用户对电子券使用倾向度的精确性的技术问题,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电子券使用倾向度的分析方法,该方法处理的是电子券相关的大数据,通过对电子券进行归类、获取样本数据、确定行为特征及进行模型训练,挖掘出用户行为特征与电子券使用倾向度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浏览时间长、搜索次数多、使用电子券频 繁等行为特征表示对相应种类电子券的使用倾向度高,这种内在关联关系符合自然规律,据此解决了如何提升分析用户对电子券使用倾向度的精确性的技术问题,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7】 【例7】
行 674: 行 680: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基于关系注意力的知识图谱推理方法,该方法各步骤中处理的数据是自然语言中的文本数据或者语义信息等技术数据,通过对问答系统、语义搜索中相关联的知识进行实体识别和关系抽取构建知识图谱,从而进行知识图谱推理。该解决方案所解决的是文本嵌入及语义搜索过程中如何丰富语义信息、提高推理准确性的技术问题,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该解决方案是一种基于关系注意力的知识图谱推理方法,该方法各步骤中处理的数据是自然语言中的文本数据或者语义信息等技术数据,通过对问答系统、语义搜索中相关联的知识进行实体识别和关系抽取构建知识图谱,从而进行知识图谱推理。该解决方案所解决的是文本嵌入及语义搜索过程中如何丰富语义信息、提高推理准确性的技术问题,利用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3)未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未利用技术手段,或者未获得技术效果的包含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8】 【例8】
行 698: 行 704: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该方法是由计算机执行的,其处理对象是用户的消费数据,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促进用户消费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通过计算机执行人为设定的返利规则,但对计算机的限定只是按照指定的规则根据用户消费金 额确定返利额度,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促进用户消费,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消费返利的方法,该方法是由计算机执行的,其处理对象是用户的消费数据,所要解决的是如何促进用户消费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通过计算机执行人为设定的返利规则,但对计算机的限定只是按照指定的规则根据用户消费金 额确定返利额度,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获得的效果仅仅是促进用户消费,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9】 【例9】
行 720: 行 726: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是一种经济景气指数的分析和计算方法,该方法是由计算机执行的,其处理对象是各种经济指标、用电指标,解决的问题 是对经济走势进行判断,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根据经济数据和用电数据对经济情况进行分析,仅是依照经济学规律采用经济管理手段,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最终可以获得用于评估经济的经济景气指数,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该解决方案是一种经济景气指数的分析和计算方法,该方法是由计算机执行的,其处理对象是各种经济指标、用电指标,解决的问题 是对经济走势进行判断,不构成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手段是根据经济数据和用电数据对经济情况进行分析,仅是依照经济学规律采用经济管理手段,不受自然规律的约束,因而未利用技术手段,该方案最终可以获得用于评估经济的经济景气指数,不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此该解决方案不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10】 【例10】
行 746: 行 752:
 分析及结论 分析及结论
  
-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金融产品的价格预测方法,该方法处理的是金融产品相关的大数据,利用神经网络模型挖掘过去一段时间内金融产品的价格数据与未来价格数据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但是,金融产品的价格走势遵循经济学规律,由于历史价格的高低并不能决定未来价格的走势,因此,金融产品的历史价格数据与未来价格数据之间不存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该方案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预测金融产品价格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获得的相应的效果不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该解决方案涉及一种金融产品的价格预测方法,该方法处理的是金融产品相关的大数据,利用神经网络模型挖掘过去一段时间内金融产品的价格数据与未来价格数据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但是,金融产品的价格走势遵循经济学规律,由于历史价格的高低并不能决定未来价格的走势,因此,金融产品的历史价格数据与未来价格数据之间不存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内在关联关系,该方案所要解决的是如何预测金融产品价格的问题,不构成技术问题,获得的相应的效果不是技术效果。因此,该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4)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 (4)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与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