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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206 [2024/01/09 00:35] – [3.2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caichun | 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206 [2024/03/05 13:3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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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 第六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 | ====== 第二部分 第六章 单一性和分案申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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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引 言 ==== | + | ===== 1. 引 言 ===== |
- |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单一性的规定。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单一性作了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对不符合单一性的专利申请的分案及其修改作了规定。 | + | 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单一性的规定。专利法< |
本章的单一性规定主要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基本概念和原则也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单一性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节的规定。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审查的特殊问题,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8节的规定。 | 本章的单一性规定主要涉及发明专利申请,其中基本概念和原则也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单一性的审查,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9节的规定。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审查的特殊问题,适用本部分第十章第8节的规定。 | ||
- | ==== 2. 单一性 ==== | + | ===== 2. 单一性 |
- | === 2.1 单一性的基本概念 === | + | ==== 2.1 单一性的基本概念 |
2.1.1 单一性要求 | 2.1.1 单一性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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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总的发明构思 | 2.1.2 总的发明构思 | ||
-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 + | 专利法实施细则< |
上述条款定义了一种判断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两项以上的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方法。也就是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 | 上述条款定义了一种判断一件申请中要求保护两项以上的发明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方法。也就是说,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在技术上必须相互关联,这种相互关联是以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表示在它们的权利要求中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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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条款还对特定技术特征作了定义。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 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 | 上述条款还对特定技术特征作了定义。特定技术特征是专门为评定专利申请单一性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应当把它理解为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使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 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 | ||
- | 因此,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称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是指具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 + | 因此,专利法< |
- | === 2.2 单一性的审查 === | + | ==== 2.2 单一性的审查 |
2.2.1 审查原则 | 2.2.1 审查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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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审查员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 ||
- | (1)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内容,判断一件专利申请中要求保护的两项以上发明是否满足发明单一性的要求,就是要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即判断这些权利要求中是否包含使它们在技术上相互关联的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这一判断是根据权利要求的内容来进行的,必要时可以参照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 | + | (1)根据专利法< |
(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但是,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即使按照所列举的六种方式中的某一种方式撰写,也不能允许在一件申请中请求保护: | (2)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权利要求可以按照以下六种方式之一撰写;但是,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即使按照所列举的六种方式中的某一种方式撰写,也不能允许在一件申请中请求保护: | ||
行 105: | 行 106: | ||
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具有特征A或B的传送带,从现有技术来看,具有特征A或B的传送带不是显而易见的,且A 与B不相关。 | 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具有特征A或B的传送带,从现有技术来看,具有特征A或B的传送带不是显而易见的,且A 与B不相关。 | ||
- | 说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没有记载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也就不可能存在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 它们在技术上没有相互关联,不具有单一性。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中包括了该特定技术特征A,两者之间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具有单一性。类似地,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之间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B,具有单一性。 | + | 说明: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没有记载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也就不可能存在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在技术上没有相互关联,不具有单一性。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中包括了该特定技术特征A,两者之间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具有单一性。类似地,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之间存在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B,具有单一性。 |
【例2】 | 【例2】 | ||
行 117: | 行 118: | ||
现有技术中既没有公开也没有暗示在本领域中使用时轴扩展器和时轴压缩器,这种使用不是显而易见的。 | 现有技术中既没有公开也没有暗示在本领域中使用时轴扩展器和时轴压缩器,这种使用不是显而易见的。 | ||
- | 说明: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视频信号时轴扩展器, 权利要求2的特定技术特征是视频信号时轴压缩器,它们之间相互关联不能分开使用,两者是彼此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2有单一性;权利要求3包含了权利要求1和2两者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与权利要求1或与权利要求2均有单一性。 | + | 说明: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视频信号时轴扩展器,权利要求2的特定技术特征是视频信号时轴压缩器,它们之间相互关联不能分开使用,两者是彼此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与2有单一性;权利要求3包含了权利要求1和2两者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与权利要求1或与权利要求2均有单一性。 |
【例3】 | 【例3】 | ||
行 141: | 行 142: | ||
从现有技术来看,特征A和B分别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而且特征A和B完全不相关。 | 从现有技术来看,特征A和B分别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而且特征A和B完全不相关。 | ||
- | 说明:特征A是权利要求1和3的特定技术特征,特征B 是权利要求2和4的特定技术特征,但A与B不相关。因此, 权利要求1与3之间或者权利要求2与4之间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有单一性;而权利要求1与2或4之间,或者权利要求3与2或4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无单一性。 | + | 说明:特征A是权利要求1和3的特定技术特征,特征B 是权利要求2和4的特定技术特征,但A与B不相关。因此,权利要求1与3之间或者权利要求2与4之间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有单一性;而权利要求1与2或4之间,或者权利要求3与2或4之间没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而无单一性。 |
【例5】 | 【例5】 | ||
行 153: | 行 154: | ||
与现有技术公开的用于灯泡的灯丝相比,灯丝A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 | 与现有技术公开的用于灯泡的灯丝相比,灯丝A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 | ||
- | 说明:该三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灯丝A, 因此它们之间有单一性。 | + | 说明:该三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灯丝A,因此它们之间有单一性。 |
【例6】 | 【例6】 | ||
行 197: | 行 198: | ||
【例9】 | 【例9】 | ||
- | 权利要求1:一种高强度、耐腐蚀的不锈钢带,主要成分为(按%重量计)Ni = 2. 0〜5. 0, Cr = 15〜19, Mo= 1〜2及平衡量的Fe,带的厚度为0. 5mm〜2. 0mm,其伸长率为0. 2% 时屈服强度超过50kg/ | + | 权利要求 1:一种高强度、耐腐蚀的不锈钢带,主要成分为(按%重量计)Ni=2.0~5.0,Cr=15~19,Mo=1~2 及平衡量的 Fe,带的厚度为 0.5mm~2.0mm,其伸长率为 0.2%时屈服强度超过 50kg/mm2。 |
- | 权利要求2:一种生产高强度、耐腐蚀不锈钢带的方法, 该带的主要成分为(按%重量计)Ni = 2. 0〜5. 0, Cr= 15〜19, Mo= 1〜2及平衡量的Fe,该方法包括以下次序的工艺步骤: | + | 权利要求 2:一种生产高强度、耐腐蚀不锈钢带的方法,该带的主要成分为(按%重量计)Ni=2.0~5.0,Cr=15~19,Mo=1~2 及平衡量的 Fe,该方法包括以下次序的工艺步骤: |
- | (1)热轧至2. 0mm〜5.0mm的厚度; | + | (1)热轧至 2.0mm~5.0mm 的厚度; |
- | (2)退火该经热轧后的带子,退火温度为800℃~ 1000 ℃; | + | (2)退火该经热轧后的带子,退火温度为 800℃~1000℃; |
- | (3 )冷轧该带子至0. 5mm~2. 0mm厚度; | + | (3)冷轧该带子至 0.5mm~2.0mm 厚度; |
- | (4)退火:温度为1120 ℃~ 1200 ℃,时间为2〜5分钟。 | + | (4)退火:温度为 1120℃~1200℃,时间为 2~5 分钟。 |
- | 与现有技术相比,伸长率为 0.2% 时屈服强度超过 50kg/ | + | 与现有技术相比,伸长率为 0.2% 时屈服强度超过 50kg/mm2 的不锈钢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
- | 说明:权利要求1与2之间有单一性。该产品权利要求1 的特定技术特征是伸长率为0. 2%时屈服强度超过50kg/ | + | 说明:权利要求1与2之间有单一性。该产品权利要求1 的特定技术特征是伸长率为0. 2%时屈服强度超过50kg/ |
本例的权利要求2也可以写成引用权利要求1的形式,而不影响它们之间的单一性,如: | 本例的权利要求2也可以写成引用权利要求1的形式,而不影响它们之间的单一性,如: | ||
行 223: | 行 224: | ||
权利要求1: | 权利要求1: | ||
- | 权利要求2:应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涂布制品的方法, 包括以下步骤:(1)用压缩空气将涂料喷成雾状;(2)将雾状的涂料通过一个电极装置A使之带电后再喷涂到制品上。 | + | 权利要求2:应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涂料涂布制品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用压缩空气将涂料喷成雾状;(2)将雾状的涂料通过一个电极装置A使之带电后再喷涂到制品上。 |
权利要求3: | 权利要求3: | ||
- | 与现有技术相比,含有物质 X 的涂料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电极装置A也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但是,用压缩空气使涂料雾化以及使雾化涂料带电后再直接喷涂到制品上的方法是已知的。 | + | 与现有技术相比,含有物质X的涂料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电极装置A也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但是,用压缩空气使涂料雾化以及使雾化涂料带电后再直接喷涂到制品上的方法是已知的。 |
说明:权利要求1与2有单一性,其中含X的涂料是它们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与3也有单一性,其中电极装置A是它们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1与3缺乏单一性,因为它们之间缺乏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 说明:权利要求1与2有单一性,其中含X的涂料是它们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与3也有单一性,其中电极装置A是它们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但权利要求1与3缺乏单一性,因为它们之间缺乏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 ||
行 241: | 行 242: | ||
现有技术中公开了用涂料处理纺织品的方法,但是,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用一种特殊的涂料A在特定的工艺条件B 下(例如温度、辐照度等)喷涂的方法,而且,权利要求2的纺织材料具有预想不到的特性。喷嘴C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 | 现有技术中公开了用涂料处理纺织品的方法,但是,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用一种特殊的涂料A在特定的工艺条件B 下(例如温度、辐照度等)喷涂的方法,而且,权利要求2的纺织材料具有预想不到的特性。喷嘴C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 | ||
- | 说明: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由于选用了特殊的涂料而必须相应地采用的特定的工艺条件;而在采用该特殊涂料和特定工艺条件处理之后得到了权利要求2所述的纺织材料, 因此,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2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有单一性。权利要求3的喷涂机与权利要求1或2无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或2均无单一性。 | + | 说明:权利要求1的特定技术特征是由于选用了特殊的涂料而必须相应地采用的特定的工艺条件;而在采用该特殊涂料和特定工艺条件处理之后得到了权利要求2所述的纺织材料,因此,权利要求1与权利要求2具有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有单一性。权利要求3的喷涂机与权利要求1或2无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或2均无单一性。 |
【例12】 | 【例12】 | ||
行 267: | 行 268: | ||
权利要求5:一种制造燃烧器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有一个自动控制装置D。 | 权利要求5:一种制造燃烧器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有一个自动控制装置D。 | ||
- | 权利要求6:一种用权利要求1的燃烧器制造碳黑的方法, 其特征在于其中包括使燃料从正切方向进入燃烧室的步骤。 | + | 权利要求6:一种用权利要求1的燃烧器制造碳黑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包括使燃料从正切方向进入燃烧室的步骤。 |
现有技术公开了具有非切向的燃料进料口和混合室的燃烧器,从现有技术来看,带有正切方向的燃料进料口的燃烧器既不是已知的,也不是显而易见的。 | 现有技术公开了具有非切向的燃料进料口和混合室的燃烧器,从现有技术来看,带有正切方向的燃料进料口的燃烧器既不是已知的,也不是显而易见的。 | ||
- | 说明:权利要求1、2、4与6有单一性,它们的特定技术特征都涉及正切方向的进料口。而权利要求3或5与权利要求 1、2、4或6之间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所以权利要求3或5与权利要求1、2、4或6之间无单一性。此外, 权利要求3与5之间也无单一性。 | + | 说明:权利要求1、2、4与6有单一性,它们的特定技术特征都涉及正切方向的进料口。而权利要求3或5与权利要求 1、2、4或6之间不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所以权利要求3或5与权利要求1、2、4或6之间无单一性。此外,权利要求3与5之间也无单一性。 |
2.2.2.3 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 2.2.2.3 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 | ||
行 277: | 行 278: | ||
根据本章第 2. 2. 1节(5)所述的原则,凡符合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即使该从属权利要求还包含着另外的发明。 | 根据本章第 2. 2. 1节(5)所述的原则,凡符合规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与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缺乏单一性的问题,即使该从属权利要求还包含着另外的发明。 | ||
- | 例如,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生产铸铁的新方法。在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提出了在某一温度范围内按所说的方法生产铸铁。在此情况下,对该温度范围可撰写一项从属权利要求, 即使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到温度,也不应当对该从属权利要求提出缺乏单一性的意见。 | + | 例如,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生产铸铁的新方法。在一个具体的实施例中,提出了在某一温度范围内按所说的方法生产铸铁。在此情况下,对该温度范围可撰写一项从属权利要求,即使在独立权利要求中没有提到温度,也不应当对该从属权利要求提出缺乏单一性的意见。 |
又如,权利要求1是制造产品A的方法,其特征是使用B 为原料;权利要求2是按照权利要求1制造产品A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原料B是由C制备的。由于权利要求2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所以,无论由C制造B的方法本身是否是一项发明,均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与2之间缺乏单一性。 | 又如,权利要求1是制造产品A的方法,其特征是使用B 为原料;权利要求2是按照权利要求1制造产品A的方法,其特征是所述的原料B是由C制备的。由于权利要求2包含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所以,无论由C制造B的方法本身是否是一项发明,均不能认为权利要求1与2之间缺乏单一性。 | ||
行 291: | 行 292: | ||
权利要求1: | 权利要求1: | ||
- | 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具有另一特征C。 权利要求3: | + | 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具有另一特征C。权利要求3: |
说明:权利要求2和3是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2和3具有单一性。 | 说明:权利要求2和3是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1、2和3具有单一性。 | ||
行 297: | 行 298: | ||
(2)第二种情况:从两份现有技术文献的结合来看,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不具有创造性。而特征C和D分别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并且两者完全不相关。 | (2)第二种情况:从两份现有技术文献的结合来看,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器不具有创造性。而特征C和D分别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并且两者完全不相关。 | ||
- | 说明: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剩下的权利要求2和3实际上应视为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其是否具有单一性。而权利要求2中的特定技术特征C与权利要求 3中的特定技术特征D不相同也不相应,因此,权利要求2和 3无单一性。 | + | 说明: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剩下的权利要求2和3实际上应视为独立权利要求来确定其是否具有单一性。而权利要求2中的特定技术特征C与权利要求 3中的特定技术特征D不相同也不相应,因此,权利要求2和 3无单一性。 |
- | ==== 3. 分案申请 ==== | + | ===== 3. 分案申请 |
- | === 3.1 分案的几种情况 === | + | ==== 3.1 分案的几种情况 |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 一件申请有下列不符合单一性情况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包括分案处理),使其符合单一性要求。 | ||
- |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两项以上发明。 | + | (1)原权利要求书中包含<wrap em>不符合单一性</ |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 原始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将该权利要求书限制至其中一项发明(一般情况是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对于其余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 | ||
- |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 + | (2)在修改的申请文件中所增加或替换的独立权利要求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wrap em>不具有单一性</ |
- |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 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 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 + |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在修改权利要求时,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增加到原权利要求书中,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修改权利要求,将原来仅在说明书中描述的发明作为独立权利要求替换原独立权利要求,而该发明与原权利要求书中的发明之间缺乏单一性。在此情况下,审查员一般应当要求申请人将后增加或替换的发明从权利要求书中删除。申请人可以对该删除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 |
- |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 + | (3)独立权利要求之一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其余的权利要求之间<wrap em>缺乏单一性</ |
- |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 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 + | 某一独立权利要求(通常是权利要求1)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导致与其并列的其余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甚至其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失去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即缺乏单一性,因此需要修改,对于因修改而删除的主题,申请人可以提交分案申请。例如,一件包括产品、制造方法及用途的申请,经检索和审查发现,产品是已知的,其余的该产品制造方法独立权利要求与该产品用途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显然不可能有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因此它们需要修改。 |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 上述情况的分案,可以是申请人主动要求分案,也可以是申请人按照审查员要求而分案。应当指出,由于提出分案申请是申请人自愿的行为,所以审查员只需要求申请人将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两项以上发明改为一项发明,或者改为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至于修改后对其余的发明是否提出分案申请,完全由申请人自己决定。 | ||
行 321: | 行 322: | ||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 1. 1节(3) 的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 另外,针对一件申请,可以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还可以以原申请为依据再提出一件或者一件以上的分案申请。针对一件分案申请再提出分案申请的,若其递交日不符合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 1. 1节(3) 的规定,则不能被允许,除非审查员指出了单一性的缺陷。 | ||
- | === 3.2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 | + | ==== 3.2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 ||
行 331: | 行 332: | ||
(2)分案申请的内容 | (2)分案申请的内容 | ||
- |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 + |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
(3)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3)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
- | <wrap em> | + | <wrap em> |
行 347: | 行 348: | ||
有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递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的类别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 1. 1节的规定。 | 有关分案申请的申请人、递交时间和分案申请的类别的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 1. 1节的规定。 | ||
- | === 3.3 分案的审查 === | + | ==== 3.3 分案的审查 |
- |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进行。 | + | 在一件申请需要分案的情况下,对分案的审查包括对分案申请的审查以及对分案以后的原申请的审查,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
- |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不修改或者进一步修改的内容超出原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则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分案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或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 + | (1)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
- |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件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也就是说,在该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几项发明。同时应当提醒申请人注意:无正当理由期满未答复的,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无充分理由不将原申请改为具有单一性的申请的,审查员可以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理由驳回该申请。同样,对于原申请的分案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也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处理。 | + | (2)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
- | (3)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进行审查之外,其他的审查与对一般申请的审查相同。 | + | (3)除了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