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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204 [2024/01/12 15:58] – [第二部分 第四章 创 造 性] caichun | 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204 [2024/03/05 13:3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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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二部分 第四章 创 造 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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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引 言 ===== | ===== 1. 引 言 ===== | ||
- |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本章仅对发明的创造性审查作了规定。 | + | 根据专利法< |
===== 2. 发明创造性的概念 ===== | ===== 2. 发明创造性的概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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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现有技术 ==== | ==== 2.1 现有技术 ==== | ||
- |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所述的现有技术,是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和本部分第三章第2. 1节所定义的现有技术。 | + | 专利法< |
- |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 | + | 专利法< |
==== 2.2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 | ==== 2.2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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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审查原则 ==== | ==== 3.1 审查原则 ==== | ||
- |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同时还应当审查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 | + | 根据专利法< |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审查员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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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审查基准 ==== | ==== 3.2 审查基准 ==== | ||
- | 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为基准。为有助于正确掌握该基准,下面分别给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一般性判断方法和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 | + | 评价发明有无创造性,应当以专利法< |
3.2.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 3.2.1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