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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202 [2024/01/12 16:59] – [第二部分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caichun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202 [2024/09/27 17:2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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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部分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 第二部分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 +[[https://service.towinip.com/tools/dokuwiki/compare.jsp?src=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0:202&dst=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202|修改对照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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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引 言 ===== ===== 1. 引 言 =====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autott>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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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autott>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化学领 域以及中药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规定。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化学领 域以及中药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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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说明书 ===== ===== 2. 说明书 =====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autott>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条|第二十条</autott>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 2.1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 ==== 2.1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autott>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 4节的规定。
- +
-四章第2. 4节的规定。+
  
 2.1.1 清楚 2.1.1 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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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附图说明等。 (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附图说明等。
  
-(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wrap em>新颖性、创造性</wrap>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3)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3)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wrap em>具体实施方式</wrap>
  
 对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技术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技术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技术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技术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wrap em>直接、唯一地得出</wrap>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2.1.3 能够实现 2.1.3 能够实现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wrap em>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wrap>
  
 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审查员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质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则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 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审查员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质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则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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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wrap em>技术手段</wrap>,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wrap em>不能实现</wrap>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行 76: 行 72:
 ==== 2.2 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 ==== 2.2 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条|第二十条</autott>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 域;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 域;
行 90: 行 86: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和顺序撰写,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和顺序撰写,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序列表。有关序列表的提交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 2节。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序列表。有关序列表的提交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 2节。
行 152: 行 148: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指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这一部分,至少应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给出包含其他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条|第二十条</autott>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指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这一部分,至少应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给出包含其他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中记载的这些技术方案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说明书中记载的这些技术方案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行 216: 行 212:
 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autott>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行 278: 行 274:
 此外,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当加括号。 此外,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当加括号。
  
-本章以上各节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的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应当注意,在实质审查中,当说明书因公开不充分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时,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若仅仅存在不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要求的缺陷,则不属于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驳回的情形。如果说明书中存在的用词不规范、语句不清楚缺陷并不导致发明不可实现,那么该情形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述的缺陷,审查员不应当据此驳回该申请。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中不包括说明书摘要不满足要求的情形。+本章以上各节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的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应当注意,在实质审查中,当说明书因公开不充分而不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autott>第三款的规定时,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autott>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若仅仅存在不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条|第二十条</autott>要求的缺陷,则不属于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autott>规定予以驳回的情形。如果说明书中存在的用词不规范、语句不清楚缺陷并不导致发明不可实现,那么该情形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条|第二十条</autott>所述的缺陷,审查员不应当据此驳回该申请。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autott>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中不包括说明书摘要不满足要求的情形。
  
 ===== 3. 权利要求书 ===== ===== 3. 权利要求书 =====
行 284: 行 280: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autott>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
  
 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行 296: 行 292: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例如,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例如,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例如,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用于钢水浇铸”的用途对主题“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其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故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如果“用于„„”的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例如,“用于„„的化合物 X”,如果其中“用于……”对化合物X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在判断该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例如,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用于钢水浇铸”的用途对主题“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其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故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如果“用于……”的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例如,“用于……的化合物 X”,如果其中“用于……”对化合物X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在判断该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
  
 3.1.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3.1.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行 312: 行 308: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注意,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 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 1 的产品的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的部件的设备,„„”;“与权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 „”等。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注意,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 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 1 的产品的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的部件的设备,……”;“与权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 „”等。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 Y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不得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 Y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不得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行 318: 行 314:
 ==== 3.2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 ==== 3.2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autott>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autott>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3.2.1 以说明书为依据 3.2.1 以说明书为依据
行 326: 行 322: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
  
-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这种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wrap em>充分</wrap>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这些情况,审查员应当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这种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wrap em>充分</wrap>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这些情况,审查员应当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autott>第四款的规定,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为理由,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
  
 <WRAP center tip 90%> <WRAP center tip 90%>
行 357: 行 353: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另一方面,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另一方面,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行 395: 行 391: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行 403: 行 399:
 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但是当技术特征较多,内容和相互关系较复杂,借助于标点符号难以将其关系表达清楚时,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但是当技术特征较多,内容和相互关系较复杂,借助于标点符号难以将其关系表达清楚时,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其数值范围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例如,“≥30℃” “>5”等。通常,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其数值范围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例如,“≥30℃” “>5”等。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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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3.3.1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autott>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1)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使权利要求书从整体上更清楚、简要。+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autott>第三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使权利要求书从整体上更清楚、简要。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份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在合适的情况下,选用一份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划界”。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份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在合适的情况下,选用一份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划界”。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一项 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 „ ”就可以了,不需要将其他共有特征,例如透镜和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一项 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就可以了,不需要将其他共有特征,例如透镜和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特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下列情况:+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autott>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下列情况:
  
 (1)开拓性发明; (1)开拓性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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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2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3.3.2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2)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2)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例如,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拔装置,„„”。+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例如,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拔装置,……”。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例如,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据权利要求2、4、6或8 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例如,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据权利要求2、4、6或8 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例如,权利要求3为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 „ ”,如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 „ ”,则是不允许的,因为被引用的权利要求3是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例如,权利要求3为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如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则是不允许的,因为被引用的权利要求3是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