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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202 [2024/01/03 22:43] – [2.2 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caichun | 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202 [2024/09/27 17:2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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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部分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 + | ====== 第二部分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
+ | [[https:// | ||
- | ==== 1. 引 言 ==== | + | ===== 1. 引 言 ===== |
- |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 + | 根据专利法< |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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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 ||
- |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 + | 根据专利法< |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化学领 域以及中药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规定。 |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化学领 域以及中药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规定。 | ||
- | ==== 2. 说明书 ==== | + | ===== 2. 说明书 |
- |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 + | 专利法< |
- | === 2.1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 | + | ==== 2.1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
- |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 + | 专利法< |
- |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 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 + |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
- |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 | + |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 4节的规定。 |
- | + | ||
- | 四章第2. 4节的规定。 | + | |
2.1.1 清楚 | 2.1.1 清楚 | ||
行 43: | 行 42: | ||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 一份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下列各项内容: | ||
- | (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 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附图说明等。 | + | (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例如,有关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状况的描述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附图说明等。 |
- | (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 + | (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wrap em>新颖性、创造性</ |
- | (3)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 + | (3)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wrap em>具体实施方式</ |
对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技术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技术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 对于克服了技术偏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还应当解释为什么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克服了技术偏见,新的技术方案与技术偏见之间的差别以及为克服技术偏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 | ||
- | 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 + | 应当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wrap em>直接、唯一地得出</ |
2.1.3 能够实现 | 2.1.3 能够实现 | ||
- |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 + |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wrap em>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
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审查员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质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则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 | 说明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审查员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质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则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 | ||
行 67: | 行 66: | ||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 ||
- |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 + | (4)申请的主题为由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wrap em>技术手段</ |
- |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 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 + |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
- | === 2.2 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 | + | ==== 2.2 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
-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 +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 域; | (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 域; | ||
- |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 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 + | (二)背景技术: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有可能的,并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
(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 (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 ||
行 87: | 行 86: |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和顺序撰写,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和顺序撰写,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 ||
-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 +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且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序列表。有关序列表的提交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 2节。 | 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规定的序列表。有关序列表的提交参见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 2节。 | ||
行 103: | 行 102: | ||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 (2)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 ||
- | (3)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 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 + | (3)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以利于专利申请的分类,例如一件包含拉链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当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
- | (4)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 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 + | (4)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
2.2.2 技术领域 | 2.2.2 技术领域 | ||
行 149: | 行 148: | ||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 |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 | ||
-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指清楚、 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这一部分,至少应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给出包含其他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 | + | 专利法实施细则< |
说明书中记载的这些技术方案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 说明书中记载的这些技术方案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 | ||
行 167: | 行 166: | ||
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 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 ||
- |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 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 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 + |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
- | 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 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 | + | 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 |
但是,无论用哪种方式说明有益效果,都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 但是,无论用哪种方式说明有益效果,都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 ||
行 185: | 行 184: | ||
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 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 ||
- | 例如,一件发明名称为“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专利申请, 其说明书包括四幅附图,这些附图的图面说明如下: | + | 例如,一件发明名称为“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专利申请,其说明书包括四幅附图,这些附图的图面说明如下: |
图1是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主视图; | 图1是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主视图; | ||
行 199: | 行 198: | ||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因此,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 | ||
- | 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 以支持权利要求。 | + | 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
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 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 ||
- |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 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 + |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 ||
行 213: | 行 212: | ||
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 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 ||
- |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 + |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 |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 ||
行 223: | 行 222: | ||
员容易理解。 | 员容易理解。 | ||
- |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 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 一般来说,不应当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和语义混乱。说明书中使用的技术术语与符号应当前后一致。 | + | 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对于自然科学名词,国家有规定的,应当采用统一的术语,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约定俗成的术语,也可以采用鲜为人知或者最新出现的科技术语,或者直接使用外来语(中文音译或意译词),但是其含义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是清楚的,不会造成理解错误;必要时可以采用自定义词,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出明确的定义或者说明。一般来说,不应当使用在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基本含义的词汇来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他含义,以免造成误解和语义混乱。说明书中使用的技术术语与符号应当前后一致。 |
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个别词语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在说明书中第一次使用非 中文技术名词时,应当用中文译文加以注释或者使用中文给予说明。 | 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个别词语可以使用中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在说明书中第一次使用非 中文技术名词时,应当用中文译文加以注释或者使用中文给予说明。 | ||
行 241: | 行 240: | ||
说明书中应当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 说明书中应当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 ||
- | === 2.3 说明书附图 === | + | ==== 2.3 说明书附图 |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 |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 | ||
行 257: | 行 256: | ||
关于附图的绘制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 3节的规定。 | 关于附图的绘制要求适用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 3节的规定。 | ||
- | === 2.4 说明书摘要 === | + | ==== 2.4 说明书摘要 |
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 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不具有法律效力。 | ||
行 271: | 行 270: | ||
(3)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 (3)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 ||
- | (4)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 并且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 + | (4)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并且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
此外,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当加括号。 | 此外,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当加括号。 | ||
- | 本章以上各节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的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应当注意,在实质审查中,当说明书因公开不充分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时,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若仅仅存在不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要求的缺陷,则不属于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驳回的情形。如果说明书中存在的用词不规范、语句不清楚缺陷并不导致发明不可实现,那么该情形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述的缺陷, 审查员不应当据此驳回该申请。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中不包括说明书摘要不满足要求的情形。 | + | 本章以上各节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的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应当注意,在实质审查中,当说明书因公开不充分而不符合专利法< |
- | ==== 3. 权利要求书 ==== | + | ===== 3. 权利要求书 |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 ||
- |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及其撰写作了规定。 | + |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专利法< |
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 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 ||
- | === 3.1 权利要求 === | + | ==== 3.1 权利要求 |
3.1.1 权利要求的类型 | 3.1.1 权利要求的类型 | ||
- |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 (产品、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 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 + | 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 (产品、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例如,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例如,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 ||
- |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例如,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 其中“用于钢水浇铸”的用途对主题“模具”具有限定作用; 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其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故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如果“用于„„”的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例如,“用于„„的化合物 X”,如果其中“用于……”对化合物X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在判断该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 | + |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例如,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用于钢水浇铸”的用途对主题“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其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故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如果“用于……”的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例如,“用于……的化合物 X”,如果其中“用于……”对化合物X本身没有带来任何影响,则在判断该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时,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 |
3.1.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 3.1.2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 ||
行 309: | 行 308: | ||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 ||
- |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注意,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 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 1 的产品的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的部件的设备,„„”;“与权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 „”等。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 | + |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应当注意,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 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 1 的产品的方法,……”;“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的部件的设备,……”;“与权利要求1的插座相配合的插头,„ „”等。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 |
- | 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 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 Y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不得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 + | 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 Y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不得仅从撰写的形式上判定在后的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
- | === 3.2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 | + | ==== 3.2 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
- |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 + | 专利法< |
3.2.1 以说明书为依据 | 3.2.1 以说明书为依据 | ||
行 321: | 行 320: | ||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 ||
- |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 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 | + | 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进行判断。开拓性发明可以比改进性发明有更宽的概括范围。 |
- | 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 应当审查这种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 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 | + | 对于用上位概念概括或用并列选择方式概括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这种概括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包含申请人推测的内容,而其效果又难于预先确定和评价,应当认为这种概括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 |
<WRAP center tip 90%> | <WRAP center tip 90%> | ||
行 338: | 行 337: | ||
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 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 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 验或者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 ||
- |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 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充分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 + |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审查该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充分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
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替代方式,则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另外,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 | 此外,如果说明书中仅以含糊的方式描述了其他替代方式也可能适用,但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清楚这些替代方式是什么或者怎样应用这些替代方式,则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也是不允许的。另外,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 | ||
行 352: | 行 351: | ||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 |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 | ||
- |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 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 + |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
- | 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 + | 首先,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 |
另一方面,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 另一方面,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 ||
行 364: | 行 363: | ||
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但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例如,“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 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或者“含化合物 X 的杀虫剂”,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 | 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但应当注意从权利要求的撰写措词上区分用途权利要求和产品权利要求。例如,“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或者“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 是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而“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或者“含化合物 X 的杀虫剂”,则不是用途权利要求,而是产品权利要求。 | ||
- | 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 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 + | 其次,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 “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除非 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频”。对没有公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 |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 “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除非 这种用语在特定技术领域中具有公认的确切含义,如放大器中的“高频”。对没有公认含义的用语,如果可能,应选择说明书中记载的更为精确的措词替换上述不确定的用语。 | ||
行 370: | 行 369: | ||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由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 ||
- |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 “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这类用语时, 审查员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判断使用该用语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会,则允许。 | + |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 “接近”“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了这类用语时,审查员应当针对具体情况判断使用该用语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如果不会,则允许。 |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 “(混凝土)模制砖”。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甲基)丙烯酸酯” “含有10%〜60% (重量) 的A ”。 |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如 “(混凝土)模制砖”。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甲基)丙烯酸酯” “含有10%〜60% (重量) 的A ”。 | ||
行 378: | 行 377: | ||
3.2.3 简要 | 3.2.3 简要 | ||
- |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 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例如,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 + |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例如,一件专利申请中不得出现两项或两项以上保护范围实质上相同的同类权利要求。 |
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在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 | 权利要求的数目应当合理。在权利要求书中,允许有合理数量的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优选技术方案的从属权利要求。 | ||
行 386: | 行 385: | ||
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 为避免权利要求之间相同内容的不必要重复,在可能的情况下,权利要求应尽量采取引用在前权利要求的方式撰写。 | ||
- | === 3.3 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 | + | ==== 3.3 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 | ||
行 392: | 行 391: | ||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 ||
- |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 + |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绝对必要的情况是指当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 ||
行 400: | 行 399: | ||
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但是当技术特征较多,内容和相互关系较复杂,借助于标点符号难以将其关系表达清楚时,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 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但是当技术特征较多,内容和相互关系较复杂,借助于标点符号难以将其关系表达清楚时,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 ||
- | 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 + | 通常,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其数值范围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例如,“≥30℃” “> |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其数值范围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例如,“≥30℃” “> | ||
行 408: | 行 407: | ||
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 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 ||
- | (1)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气体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 又如用“Ci—C4烷基”概括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如, 用“皮带传动”概括平皮带、三角皮带和齿形皮带传动等。 | + | (1)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气体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又如用“Ci—C4烷基”概括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如,用“皮带传动”概括平皮带、三角皮带和齿形皮带传动等。 |
- | (2)用并列选择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例如,“特征A、B、C或者D”。 又如,“由A、B、C和D组成的物质组中选择的一种物质” 等。 | + | (2)用并列选择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例如,“特征A、B、C或者D”。又如,“由A、B、C和D组成的物质组中选择的一种物质” 等。 |
采用并列选择法概括时,被并列选择概括的具体内容应当是等效的,不得将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用“或者”与其下位概念并列。另外,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应含义清楚。例如在“A、B、C、D或者类似物(设备、方法、物质)”这一描述中,“类似物”这一概念含义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与具体的物或者方法(A、B、C、D)并列。 | 采用并列选择法概括时,被并列选择概括的具体内容应当是等效的,不得将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用“或者”与其下位概念并列。另外,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应含义清楚。例如在“A、B、C、D或者类似物(设备、方法、物质)”这一描述中,“类似物”这一概念含义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与具体的物或者方法(A、B、C、D)并列。 | ||
行 416: | 行 415: | ||
3.3.1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 3.3.1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 ||
-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 +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
(1)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 (1)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 ||
- | (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 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 + | (2)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
-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使权利要求书从整体上更清楚、简要。 | + | 专利法实施细则< |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份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在合适的情况下,选用一份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划界”。 |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份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在合适的情况下,选用一份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划界”。 | ||
- |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一项 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 „ ”就可以了,不需要将其他共有特征,例如透镜和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 + |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一项 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就可以了,不需要将其他共有特征,例如透镜和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
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特征。 | 独立权利要求分两部分撰写的目的,在于使公众更清楚地看出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中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共有的技术特征,哪些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特征。 | ||
-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下列情况: | +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
(1)开拓性发明; | (1)开拓性发明; | ||
行 436: | 行 435: | ||
(2)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实质在组合本身; | (2)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实质在组合本身; | ||
- | (3)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 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 + | (3)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
(4)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 (4)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 ||
行 442: | 行 441: | ||
3.3.2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 3.3.2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 ||
-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 +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 |
- | (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 + | (1)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2)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即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
- |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例如,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拔装置,„„”。 | + |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例如,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拔装置,……”。 |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 |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包括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及引用在前的几项从属权利要求。 | ||
- |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例如,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据权利要求2、4、6或8 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 + | 当从属权利要求是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时,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或”同义的择一引用方式表达。例如,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写成下列方式:“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据权利要求2、4、6或8 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
- |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例如,权利要求3为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 „ ”,如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 „ ”,则是不允许的,因为被引用的权利要求3是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 + | 一项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基础。例如,权利要求3为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如果多项从属权利要求4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2或3所述的摄像机调焦装置,……”,则是不允许的,因为被引用的权利要求3是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可以对在前的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采用两部分撰写方式的,其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该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