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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101 [2024/01/09 00:28] – [5.1 分案申请] caichun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101 [2024/03/05 13:30] (当前版本) – 外部编辑 12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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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 第一部分 第一章 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
  
-==== 1. 引 言 ====+[[https://service.towinip.com/tools/dokuwiki/compare.jsp?src=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0:101&dst=01专利法规:审查指南_2023:101|修改对照文本]] 
 + 
 +===== 1. 引 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也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发明专利申请之后、公布该申请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行 17: 行 19: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autott>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十九条|第十九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autott>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条|第二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条|第三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autott>第二款、<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六条</autott>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五条|第五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autott>第一款、<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autott>第一款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十一条|第十一条</autott>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autott>第五款、<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autott>第一款、<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autott>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条|第二十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autott>的规定。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十条|第十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autott>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条|第二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条|第三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六条|第六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七条|第七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十七条|第十七条</autott>第二款和第三款、<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十八条|第十八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autott>第一款至第三款、<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四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autott>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autott>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 2. 审查原则 ====+===== 2. 审查原则 =====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行 39: 行 41:
 (3)听证原则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 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自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应当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对于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依职权自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 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 3. 审查程序 ====+===== 3. 审查程序 =====
  
-=== 3.1 初步审查合格 ===+==== 3.1 初步审查合格 ====
  
-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 之后进入公布程序。+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之后进入公布程序。
  
-===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 3.2 申请文件的补正 ====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 3.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 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 3.4 通知书的答复 ===+==== 3.4 通知书的答复 ====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行 71: 行 73:
 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 对于因不可抗拒事由或者因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
  
-=== 3.5 申请的驳回 ===+==== 3.5 申请的驳回 ====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正文应当包括案由、驳回的理由和决定三部分内容。案由部分应当简述被驳回申请的审查过程;驳回的理由部分应当说明驳回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决定部分应当明确指出该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应条款,并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条|第五十条</autott>第二款的规定驳回该专利申请。
  
-=== 3.6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 3.6 前置审查与复审后的处理 ====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节的规定。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审请求。对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及复审后的处理,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第8节的规定。
  
-==== 4.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 4. 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
  
-=== 4.1 请求书 ===+==== 4.1 请求书 ====
  
 4.1.1 发明名称 4.1.1 发明名称
  
-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 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请求书中的发明名称和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应当一致。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必要时可不受此限,但也不得超过60个字。 发明名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必要时可不受此限,但也不得超过60个字。
行 93: 行 95:
 4.1.2 发明人 4.1.2 发明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十四条|第十四条</autott>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发明人是否符合该规定不作审查。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XX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XX”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发明人应当是个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以及人工智能名称,例如不得写成“XX课题组”或者“人工智能XX”等。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作好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 例如M •琼斯。+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作好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 •琼斯。
  
 4.1.3 申请人 4.1.3 申请人
行 107: 行 109: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 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
  
-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4.1.3.2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4.1.3.2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autott>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审查员认为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注册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 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审查员认为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注册地有疑义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autott>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证明文件。
  
 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国籍、注册地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后,应当审查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国籍、注册地是否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行 123: 行 125:
 (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审查员应当从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者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注册地来确定)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始审查,一般不必审查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与我国已签订上述协议的所有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时,才需审查该国法律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从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者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注册地来确定)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始审查,一般不必审查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与我国已签订上述协议的所有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时,才需审查该国法律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审查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条|第五十条</autott>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autott>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
  
 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者属地的申请人,应当审查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 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者属地的申请人,应当审查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
  
-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 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XX博士、XX教授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XX博士、XX教授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
  
 4.1.3.3 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4.1.3.3 本国申请人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
行 139: 行 141:
 4.1.5 代表人 4.1.5 代表人
  
-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本指南另有规定或者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 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本指南另有规定或者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4.1.6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 4.1.6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
行 151: 行 153:
 4.1.7 地址 4.1.7 地址
  
-请求书中的地址(包括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申请人的地址应当是其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所在地的地址。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 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 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例如不得仅填写XX省XX大学。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请求书中的地址(包括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申请人的地址应当是其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所在地的地址。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以及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和电话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地址中可以包含单位名称,但单位名称不得代替地址,例如不得仅填写XX省XX大学。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
  
-=== 4.2 说明书 ===+==== 4.2 说明书 ====
  
 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明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发明名称”或者“名称”等字样。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当空一行。 说明书第一页第一行应当写明发明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并左右居中。发明名称前面不得冠以“发明名称”或者“名称”等字样。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当空一行。
行 171: 行 173:
 说明书无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应的标题。 说明书无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不包括附图说明及其相应的标题。
  
-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对于电子申请,应当提交一份符合规定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对于纸件申请,应当提交单独编写页码的序列表,并且在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的副本,如提交记载有该序列表的符合规定的光盘或者软盘。提交的光盘或者软盘中记载的序列表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不一致的,以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为准。未提交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的副本, 或者所提交的副本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明显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正确的副本。期满未补交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请,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对于电子申请,应当提交一份符合规定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对于纸件申请,应当提交单独编写页码的序列表,并且在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的副本,如提交记载有该序列表的符合规定的光盘或者软盘。提交的光盘或者软盘中记载的序列表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不一致的,以说明书中的序列表为准。未提交计算机可读形式序列表的副本,或者所提交的副本与说明书中的序列表明显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交正确的副本。期满未补交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说明书文字部分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或者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行 177: 行 179:
 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的,说明书应当有附图。说明书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有附图说明。 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的,说明书应当有附图。说明书有附图的,说明书文字部分应当有附图说明。
  
-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但说明书无附图或者缺少相应附图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取消说明书文字部分的附图说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附图。申请人补交附图的, 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申请人取消相应附图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说明书文字部分写有附图说明但说明书无附图或者缺少相应附图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取消说明书文字部分的附图说明,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相应附图。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补交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申请人取消相应附图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说明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说明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 4.3 说明书附图 ===+==== 4.3 说明书附图 ====
  
 说明书附图应当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不得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蓝图。附图一般使用黑色墨水绘制,必要时可以提交彩色附图,以便清楚描述专利申请的相关技术内容。 说明书附图应当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不得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蓝图。附图一般使用黑色墨水绘制,必要时可以提交彩色附图,以便清楚描述专利申请的相关技术内容。
行 201: 行 203:
 说明书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说明书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 4.4 权利要求书 ===+==== 4.4 权利要求书 ====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
行 209: 行 211:
 权利要求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权利要求书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 4.5 说明书摘要 ===+==== 4.5 说明书摘要 ====
  
 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摘要)。 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提交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摘要)。
行 215: 行 217:
 4.5.1 摘要文字部分 4.5.1 摘要文字部分
  
-摘要文字部分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未写明发明名称或者不能反映技术方案要点的, 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使用了商业性宣传用语的,可以通知申请人删除或者由审查员删除,审查员删除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摘要文字部分应当写明发明的名称和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未写明发明名称或者不能反映技术方案要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使用了商业性宣传用语的,可以通知申请人删除或者由审查员删除,审查员删除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使用标题,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 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超过300个字的,可以通知申请人删节或者由审查员删节;审查员删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使用标题,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 不得超过300个字。摘要超过300个字的,可以通知申请人删节或者由审查员删节;审查员删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行 229: 行 231:
 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可被视为摘要附图。 摘要中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该化学式可被视为摘要附图。
  
-=== 4.6 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 4.6 申请文件出版条件的格式审查 ====
  
-专利申请公布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的文字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行间不得加字。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附图的线条(如轮廓线、点划线、剖面线、中心线、 标引线等)应当清晰可辨。文字和线条应当是黑色,并且足够深,背景干净,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求为准。文字和附图的版心四周不应有框线。各种文件的页码应当分别连续编写。+专利申请公布时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的文字应当整齐清晰,不得涂改,行间不得加字。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附图的线条(如轮廓线、点划线、剖面线、中心线、标引线等)应当清晰可辨。文字和线条应当是黑色,并且足够深,背景干净,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求为准。文字和附图的版心四周不应有框线。各种文件的页码应当分别连续编写。
  
 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申请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 4.7 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申请文件 ===+==== 4.7 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申请文件 ====
  
 4.7.1 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遗漏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 4.7.1 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遗漏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
  
-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了遗漏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的,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使用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即视为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还应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补交相关文件。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审查下列内容:+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autott>的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了遗漏的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的,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使用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即视为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还应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补交相关文件。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中写明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一致,说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其中文译文)中的位置。 (1)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中写明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一致,说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副本是外文的指其中文译文)中的位置。
行 247: 行 249:
 (3)在请求书中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受理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同时提交该副本的中文译文;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写明在先申请号和申请日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3)在请求书中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受理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同时提交该副本的中文译文;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写明在先申请号和申请日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4)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 2. 1节、第6. 2. 2节及第6. 2. 5节的规定; 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4)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autott>、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autott>的规定,以及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 2. 1节、第6. 2. 2节及第6. 2. 5节的规定;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autott>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autott>的规定。
  
-不符合第(1)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明确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并作结案处理。不符合第(4)项规定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明确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并作结案处理。不符合第(2)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明确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并作结案处理;补正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仍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并且符合第(1)、第(3) 和第(4)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以补交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之日为申请日。+不符合第(1)项或者第(3)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明确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并作结案处理。不符合第(4)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明确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并作结案处理。不符合第(2)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撤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明确援引加入声明视为未提出,并作结案处理;补正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仍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并且符合第(1)、第(3) 和第(4)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以补交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之日为申请日。
  
 4.7.2 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错误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缺少的或错误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 4.7.2 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错误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缺少的或错误提交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专利申请缺少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其部分内容的,可以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缺少或者正确的部分,而保留申请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autott>的规定,专利申请缺少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部分内容,或者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其部分内容的,可以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缺少或者正确的部分,而保留申请日。
  
 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请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部分内容的,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使用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即视为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还应在专利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补交相关文件。对于专利申请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的,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克服缺陷。未在递交日要求优先权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援引加入声明及确认援引加入声明的,审查员应当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申请人在递交日要求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请求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部分内容的,应当在首次递交专利申请时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使用专利局制定的包含援引加入声明的专利请求书标准表格,即视为提出援引加入声明。申请人还应在专利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补交相关文件。对于专利申请发出补正通知书指出申请文件存在形式缺陷的,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确认援引加入声明,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克服缺陷。未在递交日要求优先权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援引加入声明及确认援引加入声明的,审查员应当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行 265: 行 267:
 (3)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 (3)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应当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
  
-(4)在请求书中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受理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同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中文译文;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写明了在先申请号和申请日的, 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4)在请求书中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原受理机构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同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中文译文;要求本国优先权,并且写明了在先申请号和申请日的,视为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5)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 2. 1节、第6. 2. 2节及第6. 2. 5节的规定; 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5)援引加入涉及的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autott>、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autott>的规定,以及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 2. 1节、第6. 2. 2节及第6. 2. 5节的规定;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autott>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autott>的规定。
  
 不符合第(1)、第(2)或者第(4)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符合第(5)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符合第(3)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补正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仍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并且符合第(1)、第(2)、第(4)和第(5)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以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部分内容之日为申请日。 不符合第(1)、第(2)或者第(4)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符合第(5)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符合第(3)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针对援引加入声明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补正后补交的申请文件内容仍未包含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和其中文译文之中,并且符合第(1)、第(2)、第(4)和第(5)项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以补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者其部分内容之日为申请日。
行 273: 行 275:
 4.7.3 援引加入的排除适用 4.7.3 援引加入的排除适用
  
-分案申请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分案申请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autott>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六条|第六条</autott>第二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autott>规定的期限。
  
 4.7.4 费用的补缴 4.7.4 费用的补缴
行 281: 行 283:
 申请人补交申请文件的,审查员应当核实申请附加费,需 要补缴的,发出补缴费用通知书。申请人应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或者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缴相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申请人补交申请文件的,审查员应当核实申请附加费,需 要补缴的,发出补缴费用通知书。申请人应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或者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缴相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 5. 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 5. 特殊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
  
-=== 5.1 分案申请 ===+==== 5.1 分案申请 ====
  
 5.1.1 分案申请的核实 5.1.1 分案申请的核实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为基础提出。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wrap em>原申请中已提交的与分案申请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视为已提交,例如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等。</wrap>+一件专利申请包括<wrap em>两项以上发明</wrap>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或者依据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分案申请。分案申请应当以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为基础提出。分案申请的类别应当与原申请的类别一致。分案申请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该分案申请的申请号。<wrap em>原申请中已提交的与分案申请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视为已提交,例如优先权申请文件副本、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等。</wrap>
  
 <WRAP center tip 90%> <WRAP center tip 90%>
行 304: 行 306:
 (2)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 (2)请求书中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
  
-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不符合规定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请求书中应当正确填写原申请的申请号。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3)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
行 310: 行 312: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wrap em>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wrap>,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的<wrap em>复审期间</wrap>、<wrap em>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wrap>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wrap em>行政诉讼期间</wrap>, 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wrap em>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wrap>,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的<wrap em>复审期间</wrap>、<wrap em>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wrap>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的<wrap em>行政诉讼期间</wrap>,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分案申请递交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
行 330: 行 332:
 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者未缴足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对于分案申请,应当视为一件新申请收取各种费用。对于已经届满或者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至期限届满日不足两个月的各种费用,申请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请递交日起两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缴;期满未补缴或者未缴足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 5.2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 5.2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 ====
  
 5.2.1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 5.2.1 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的核实
行 352: 行 354:
 (2)保藏日期 (2)保藏日期
  
-保藏日期应当在申请日之前或者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 指优先权日)当天。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保藏日期应当在申请日之前或者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当天。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但是,保藏证明写明的保藏日期在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并且在申请日之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撤回优先权要求或者声明该保藏证明涉及的生物材料的内容不要求享受优先权,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但是,保藏证明写明的保藏日期在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之后,并且在申请日之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撤回优先权要求或者声明该保藏证明涉及的生物材料的内容不要求享受优先权,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行 362: 行 364:
 初步审查中,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的,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申请人未提交生物材料存活证明,又没有说明未能提交该证明的正当理由的,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初步审查中,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的,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申请人未提交生物材料存活证明,又没有说明未能提交该证明的正当理由的,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过程中发生样品死亡的,除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造成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责任外, 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申请人提供证明的,可以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重新提供与原样品相同的新样品重新保藏,并以原提交保藏日为保藏日。+提交生物材料样品保藏过程中发生样品死亡的,除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造成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责任外,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申请人提供证明的,可以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重新提供与原样品相同的新样品重新保藏,并以原提交保藏日为保藏日。
  
-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分别写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相一致(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 9. 2. 1 节)。申请时请求书和说明书都未写明的,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 视为未提交保藏。请求书和说明书填写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 视为未提交保藏。+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分别写明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相一致(参见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 9. 2. 1 节)。申请时请求书和说明书都未写明的,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请求书和说明书填写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5.2.2 保藏的恢复 5.2.2 保藏的恢复
  
-审查员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后,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启动恢复程序。除其他方面正当理由外,属于生物材料样品未提交保藏或者未存活方面的正当理由如下:+审查员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后,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六条|第六条</autott>第二款的规定启动恢复程序。除其他方面正当理由外,属于生物材料样品未提交保藏或者未存活方面的正当理由如下:
  
 (1)保藏单位未能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作出保藏证明或者存活证明,并出具了证明文件; (1)保藏单位未能在自申请日起四个月内作出保藏证明或者存活证明,并出具了证明文件;
行 374: 行 376:
 (2)提交生物材料样品过程中发生生物材料样品死亡,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的责任。 (2)提交生物材料样品过程中发生生物材料样品死亡,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生物材料样品死亡并非申请人的责任。
  
-=== 5.3 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 5.3 涉及遗传资源的申请 ====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对于遗传资源的来源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对于遗传资源的来源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 6.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 6. 其他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审查 =====
  
-=== 6.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 6.1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
  
 6.1.1 委托 6.1.1 委托
  
-根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单独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代表人与其他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 回。+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autott>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单独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代表人与其他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autott>第一款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 回。
  
-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或者作为代表人与其他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代表人与其他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单独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代表人与其他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单独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代表人与其他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师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师不得超过两名。 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师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师不得超过两名。
行 394: 行 396:
 6.1.2 委托书 6.1.2 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专利代理师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师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申请人是个人的,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申请人是个人的,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行 400: 行 402: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向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专利局收到符合规定的总委托书后,应当给出总委托书编号,并通知该专利代理机构。已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供总委托书编号。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向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专利局收到符合规定的总委托书后,应当给出总委托书编号,并通知该专利代理机构。已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供总委托书编号。
  
-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或者代表人是中国内地单位或者个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 申请人或者代表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申请人或者代表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申请人或者代表人是中国内地单位或者个人,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申请人或者代表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申请人或者代表人是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6.1.3 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6.1.3 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行 406: 行 408: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后,可以辞去委托。办理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手续的相关规定参见本章第 6. 7. 2. 4节。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后,可以辞去委托。办理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手续的相关规定参见本章第 6. 7. 2. 4节。
  
-=== 6.2 要求优先权 ===+==== 6.2 要求优先权 ====
  
-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要求优先权,是指申请人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autott>规定向专利局要求以其在先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应当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条|第三十条</autott>、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autott><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autott>以及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行 418: 行 420:
 6.2.1.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6.2.1.1 在先申请和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
  
-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 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 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一件专利申请并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审查员应当审查作为要求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是否是在巴 黎公约成员国内提出的,或者是对该成员国有效的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对于来自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应当审查该国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是否有权享受巴黎公约给予的权利,即申请人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居民,或者申请人是否是承认我国优先权的国家的国民或者居民。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否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针对那项超出期限的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按照本章第6.2.6.2节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的除外。 审查员还应当审查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是否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的;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在先申请有两项以上的,其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算,对于超过规定期限的,针对那项超出期限的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按照本章第6.2.6.2节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的除外。
行 430: 行 432: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声明;未在请求书中提出声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 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申请人在要求优先权声明中应当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未写明或者错写在先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写某个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行 436: 行 438:
 6.2.1.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6.2.1.3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至少应当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 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该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惯例,至少应当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申请号;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其中某份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 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针对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对应的那项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全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其中某份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针对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对应的那项要求优先权声明,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优先权日(要求多项优先权的, 指最早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在优先权日(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 专利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依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在先申请的受理机构签订的协议,专利局通过电子交换等途径从该受理机构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经该受理机构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仅提交该副本的中文题录译文,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案卷的申请号。 已向专利局提交过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仅提交该副本的中文题录译文,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原件所在案卷的申请号。
  
-依据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依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autott>第一款规定委托代理机构的,申请人可以自行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6.2.1.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6.2.1.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行 452: 行 454: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
  
-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优先权日(要求多项优先权的, 指最早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优先权日(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行 490: 行 492:
 6.2.2.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6.2.2.4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
  
-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涉及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章第6.7.2.2节第(3)项的规定处理。+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在优先权日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指最早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期满未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涉及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参照本章第6.7.2.2节第(3)项的规定处理。
  
 6.2.2.5 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6.2.2.5 视为撤回在先申请的程序
行 502: 行 504:
 6.2.3 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 6.2.3 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者改正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或者申请日起四个月内,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autott>的规定,申请人要求了优先权的,可以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或者申请日起四个月内,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申请人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的,应当在递交申请时要求优先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的,还应当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在递交申请时要求优先权,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请求,或者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申请人请求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的,应当在递交申请时要求优先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书。请求增加优先权要求的,还应当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未在递交申请时要求优先权,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请求,或者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行 510: 行 512:
 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符合规定的,视为该项要求优先权声明符合规定,审查员还应当按照本章第 6.2.1节、第 6.2.2节的其他规定对优先权要求进行审查。 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请求符合规定的,视为该项要求优先权声明符合规定,审查员还应当按照本章第 6.2.1节、第 6.2.2节的其他规定对优先权要求进行审查。
  
-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autott>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autott>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六条|第六条</autott>第二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autott>规定的期限。
  
 6.2.4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6.2.4 优先权要求的撤回
行 522: 行 524: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已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撤回优先权后,已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autott>第三款规定被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因优先权要求的撤回而请求恢复。
  
 6.2.5 优先权要求费 6.2.5 优先权要求费
行 532: 行 534:
 6.2.6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6.2.6 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6.2.6.1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恢复+6.2.6.1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六条|第六条</autott>的恢复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六条|第六条</autott>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1)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由于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导致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行 548: 行 550: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例如,由于在先申请的主题已被授予专利权而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不予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不予恢复。例如,由于在先申请的主题已被授予专利权而视为未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不予恢复要求优先权的权利。
  
-6.2.6.2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恢复+6.2.6.2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autott>的恢复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autott>的规定,在后申请是在其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十二个月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在专利局作好公布准备之前,申请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
  
-申请人请求恢复优先权的,应当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 说明理由,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并同时办理其他需要办理的手续,如: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等。符合规定的,优先权予以恢复,审查员应当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恢复的理由。+申请人请求恢复优先权的,应当提交恢复优先权请求书,说明理由,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优先权要求费,并同时办理其他需要办理的手续,如: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等。符合规定的,优先权予以恢复,审查员应当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恢复的理由。
  
-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autott>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autott>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六条|第六条</autott>第一款、第二款不适用申请人延误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autott>规定的期限。
  
-=== 6.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 6.3 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autott>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1)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行 572: 行 574:
 6.3.1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 6.3.1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过,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自行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 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审查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书后才得知的,应当在该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 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答复意见并附具证明文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过,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自行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 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审查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书后才得知的,应当在该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答复意见并附具证明文件。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公开的证明材料,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为公共利益目的公开的事由、日期以及该发明创造公开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公开的证明材料,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为公共利益目的公开的事由、日期以及该发明创造公开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行 582: 行 584: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过,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过,申请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应当在提出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或者展览会组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 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或者展览会组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6.3.3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6.3.3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
行 594: 行 596:
 6.3.4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6.3.4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 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了其内容,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自行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审查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书后才得知的, 应当在该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答复意见并附具证明文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了其内容,若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获知,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申请日以后自行得知的,应当在得知情况后两个月内提出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声明,并附具证明材料。审查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书后才得知的,应当在该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出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答复意见并附具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提交的关于他人泄露申请内容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内容,并由证明人签字或者盖章。
行 602: 行 604:
 申请人要求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通知书。 申请人要求享有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通知书。
  
-=== 6.4 实质审查请求 ===+==== 6.4 实质审查请求 ====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主要依据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而启动。 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主要依据申请人的实质审查请求而启动。
行 622: 行 624:
 (3)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实质审查费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3)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实质审查费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4)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时, 审查员应当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4)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在进入实质审查程序时,审查员应当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
  
-=== 6.5 提前公布声明 ===+==== 6.5 提前公布声明 ====
  
 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行 630: 行 632:
 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布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布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提前公布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在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立即进入公布准备。作好公布准备后,申请人要求撤销提前公布声明的, 该要求视为未提出,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提前公布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在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立即进入公布准备。作好公布准备后,申请人要求撤销提前公布声明的,该要求视为未提出,申请文件照常公布。
  
-=== 6.6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 6.6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
  
-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 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专利代理机构和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提交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撤回专利申请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或者仅提交由专利代理机构和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撤回专利申请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对于已经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但在申请权非 真正拥有人恶意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撤回专利申请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对于已经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但在申请权非 真正拥有人恶意撤回专利申请后,申请权真正拥有人(应当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作好公布准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申请作好公布准备后提出的,申请文件照常公布或者公告,但审查程序终止。
  
-=== 6.7 著录项目变更 ===+==== 6.7 著录项目变更 ====
  
-著录项目(即著录事项)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原受理机构的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 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师姓名、资格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以及代表人等。+著录项目(即著录事项)包括: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包括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和原受理机构的名称)、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包括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地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地址、邮政编码、专利代理师姓名、资格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人事项(包括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 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其他著录 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指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其他著录 项目发生变化的,可以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以著录项目变更的形式向专利局登记。+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因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以著录项目变更的形式向专利局登记。
  
 6.7.1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6.7.1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行 658: 行 660:
 6.7.1.2 著录事项变更费 6.7.1.2 著录事项变更费
  
-申请人请求变更发明人和/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 应当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事项变更费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每次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针对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 申请人同时对同一著录项目提出连续变更的,按一次变更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相关规定缴纳费用。+申请人请求变更发明人和/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缴纳著录事项变更费,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事项变更费是指,一件专利申请每次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针对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申请人同时对同一著录项目提出连续变更的,按一次变更缴纳费用。申请人通过批量著录项目变更请求进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且不涉及权利转移的,按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6.7.1.3 著录事项变更费缴纳期限 6.7.1.3 著录事项变更费缴纳期限
行 666: 行 668:
 6.7.1.4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6.7.1.4 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人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人 (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 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可以由新的权利人办理;新的权利人已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由申请人 (或专利权人)或者其代表人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权利转移引起的变更,可以由新的权利人办理;新的权利人已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由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6.7.2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6.7.2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文件
行 680: 行 682:
 (3)企业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企业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 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4)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5)机关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5)机关法人因更名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
行 692: 行 694:
 6.7.2.2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6.7.2.2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
  
-(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解决的,应当提交该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收到判决书后, 审查员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确认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应当依据此判决书予以变更;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 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调解或者裁决确定的,应当提交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1)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解决的,应当提交该部门出具的调解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生效的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判决书,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收到判决书后,审查员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确认是否提起上诉,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或者明确不上诉的,应当依据此判决书予以变更;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上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人民法院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纠纷是由仲裁机构调解或者裁决确定的,应当提交仲裁调解书或者仲裁裁决书。
  
-(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例如: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者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字或者盖章不一致的。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 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2)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例如:有当事人对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者赠与有异议的;当事人办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手续,多次提交的证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转让或者赠与协议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与案件中记载的签字或者盖章不一致的。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3)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赠与)涉及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3)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或赠与)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转让方、受让方均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i)转让方、受让方均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行 724: 行 726:
 (2)因发明人姓名书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因发明人姓名书写错误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声明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后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其中应注明变更原因,并声明已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确认变更后的发明人是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3)因漏填或者错填发明人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和变更前后全体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证明文件,其中应注明变更原因,并声明已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十四条|第十四条</autott>规定确认变更后的发明人是对本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全体人员。
  
 (4)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参照本章第 6.7.2.2节第(1)项的规定。 (4)因发明人资格纠纷提出变更请求的,参照本章第 6.7.2.2节第(1)项的规定。
行 756: 行 758:
 6.7.2.6 证明文件的形式要求 6.7.2.6 证明文件的形式要求
  
-(1)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中,应当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1)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中,应当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发明创造名称和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2)一份证明文件仅对应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证明文件。 (2)一份证明文件仅对应一次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同一著录项目发生连续变更的,应当分别提交证明文件。
  
-(3)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或者由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原件在专利局备案确认的除外);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 应当经过公证。+(3)各种证明文件应当是原件。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或者由出具证明文件的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原件在专利局备案确认的除外);在外国形成的证明文件是复印件的,应当经过公证。
  
 6.7.3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6.7.3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
  
-审查员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附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应当予以公告的, 还应当同时通知准备公告的卷期号。+审查员应当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和附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向有关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通知著录项目变更前后的情况,应当予以公告的,还应当同时通知准备公告的卷期号。
  
-著录项目变更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双方当事人。同一次提出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涉及多次变更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和变更最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手续合格通知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填写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涉及专利代理机构更换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与此同时,审查员还应当作如下处理:+著录项目变更涉及权利转移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双方当事人。同一次提出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涉及多次变更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变更前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和变更最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手续合格通知书中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填写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涉及专利代理机构更换的,手续合格通知书应当发给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专利代理机构。与此同时,审查员还应当作如下处理:
  
 (1)涉及享有收费减缴的: (1)涉及享有收费减缴的:
行 788: 行 790:
 (i)对于因专利代理机构的集体著录项目变更和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需要统一处理的,统一修改数据库中有关著录项 目。 (i)对于因专利代理机构的集体著录项目变更和专利代理机构被撤销需要统一处理的,统一修改数据库中有关著录项 目。
  
-(ii)被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申请人 (或专利权人)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视为专利申请的代表人, 另有声明的除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也可以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ii)被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或专利)的申请人 (或专利权人)是中国内地个人或者单位的,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视为专利申请的代表人,另有声明的除外。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也可以重新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
  
 6.7.4 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6.7.4 著录项目变更的生效
  
-(1)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自登记日起生效, 登记日即上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1)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自专利局发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之日起生效。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移自登记日起生效,登记日即上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涉及专利权转移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生效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以及已进入专利公布或者公告准备的有关事项,仍以变更前为准。 (2)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生效前,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以及已进入专利公布或者公告准备的有关事项,仍以变更前为准。
行 800: 行 802:
 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手续,例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已经批准的,依法予以撤销。 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手续,例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已经批准的,依法予以撤销。
  
-==== 7.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 7.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 =====
  
-=== 7.1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 7.1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审查 ====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条</autott>第二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初步审查中,申请文件描述了“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的,审查员可以不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否完整,也可以不判断该技术方案能否实施。但是,申请文件仅描述了某些技术指标、 优点和效果,而对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未作任何描述,甚至未描述任何技术内容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初步审查中,申请文件描述了“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的,审查员可以不判断该技术方案是否完整,也可以不判断该技术方案能否实施。但是,申请文件仅描述了某些技术指标、优点和效果,而对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未作任何描述,甚至未描述任何技术内容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 7.2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 ===+==== 7.2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审查 ====
  
-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五条|第五条</autott>的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 节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违反法律、是否明显违反社会公德、是否明显妨害公共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审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是否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属于上述几个方面之一的,例如申请人提交下列或者类似申请:“一种吸毒工具”“一种赌博工具及其使用方法”,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 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删除相应部分。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范围或者无充分理由而又拒绝删除相应部分的,应当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按照审查员意见删除相应部分,为使上下文内容达到文字上的连贯性而增加必要的文字应当允许。+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 节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违反法律、是否明显违反社会公德、是否明显妨害公共利益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对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审查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是否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或者部分内容属于上述几个方面之一的,例如申请人提交下列或者类似申请:“一种吸毒工具”“一种赌博工具及其使用方法”,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删除相应部分。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五条|第五条</autott>规定的范围或者无充分理由而又拒绝删除相应部分的,应当作出驳回决定。申请人按照审查员意见删除相应部分,为使上下文内容达到文字上的连贯性而增加必要的文字应当允许。
  
-上述所称违反专利法第五条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上述所称违反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五条|第五条</autott>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 7.3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审查 ===+==== 7.3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审查 ====
  
-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autott>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八条|第八条</autott>第一款的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有理由认为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对于其在国内就相同的发明提出的专利申请, 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审查员可以以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为理由,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初步审查中,审查员有理由认为申请人违反上述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对于其在国内就相同的发明提出的专利申请,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上述情形的,审查员可以以不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autott>第一款为理由,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autott>第四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条|第五十条</autott>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 7.4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 7.4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审查 ====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的规定,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1)科学发现;
行 840: 行 842:
 对上述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对上述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 节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例如申请人提交下列或者类似申请:“一颗新发现的小行星”“一种人体疾病的诊断方法”,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部分内容属于上述情形之一,而又难以从该申请中分割出来时,在初步审查中可不作处理,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 节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进行审查。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全部内容属于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utott>所列情形之一,例如申请人提交下列或者类似申请:“一颗新发现的小行星”“一种人体疾病的诊断方法”,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申请人陈述的理由不足以说明该申请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部分内容属于上述情形之一,而又难以从该申请中分割出来时,在初步审查中可不作处理,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
  
-=== 7.5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 7.5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审查 ====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autott>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初步审查中,只有当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了两项以上完全不相关联的发明时,审查员才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修改其专利申请,使其符合单一性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拒绝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初步审查中,只有当一件专利申请包含了两项以上完全不相关联的发明时,审查员才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修改其专利申请,使其符合单一性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拒绝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 7.6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 7.6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 ====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根据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autott>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初步审查中,只有当审查员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时,才需对申请人就此作出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进行审查。修改明显超范围的,例如申请人修改了数据或者扩大了数值范围,或者增加了原说明书中没有相应文字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或者增加一页或者数页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发明的实质内容,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初步审查中,只有当审查员发出了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时,才需对申请人就此作出的修改是否明显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进行审查。修改明显超范围的,例如申请人修改了数据或者扩大了数值范围,或者增加了原说明书中没有相应文字记载的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或者增加一页或者数页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发明的实质内容,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autott>01专利法规:01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autott>的规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了主动修改文本的,审查员除对补正书进行形式审查外,仅需对主动修改的提出时机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作出合格的处理意见后存档; 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供实质审查参考的处理意见后存档。对主动修改文本的内容不进行审查,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在初步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autott>的规定提出了主动修改文本的,审查员除对补正书进行形式审查外,仅需对主动修改的提出时机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autott>的规定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作出合格的处理意见后存档;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供实质审查参考的处理意见后存档。对主动修改文本的内容不进行审查,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
  
-=== 7.7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审查 ===+==== 7.7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审查 ====
  
 在说明书中,不得使用与技术无关的词句,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以及贬低或者诽谤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但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不应当认为是贬低行为。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发明的技术内容。说明书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在说明书中,不得使用与技术无关的词句,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以及贬低或者诽谤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但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所存在的技术问题不应当认为是贬低行为。说明书中应当记载发明的技术内容。说明书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初步审查中,只要说明书中描述了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 并且形式上符合本章第4. 2节的规定,对其他实质性问题不必审查,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初步审查中,只要说明书中描述了发明的部分技术特征,并且形式上符合本章第4. 2节的规定,对其他实质性问题不必审查,留待实质审查时处理。
  
-=== 7.8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审查 ===+==== 7.8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审查 ====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的技术特征。
行 870: 行 872:
 初步审查中,权利要求书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初步审查中,权利要求书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 7.9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审查 ===+==== 7.9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审查 ====
  
-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查,适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十一条|第十一条</autott>规定的审查,适用《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
  
-==== 8. 依职权修改 ====+===== 8. 依职权修改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前依职权进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依职权修改的常见情形如下:+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autott>01专利法规:02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autott>第四款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审查员可以在初步审查合格之前依职权进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依职权修改的常见情形如下:
  
 (1)请求书:修改申请人地址或者联系人地址中漏写、错写或者重复填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邮政编码等信息。 (1)请求书:修改申请人地址或者联系人地址中漏写、错写或者重复填写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邮政编码等信息。